火工品应补充的制度.docx
- 文档编号:7951315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5.63KB
火工品应补充的制度.docx
《火工品应补充的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工品应补充的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火工品应补充的制度
火工品及爆破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现场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1、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分开运送,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罚款1000元。
2、携带爆破材料时,严禁与其他人员一起行走,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禁他人代理,否则罚款500元。
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炸药、雷管入箱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存放雷管、炸药点必须放在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500元。
5、装配引药时必须符合规程326条的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6、严禁一边打眼一边装药,严禁一次打眼分次装药起爆,否则罚款200元。
7、井下严禁放明炮、糊炮或裸露爆破,否则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矿籍,外委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8、炮眼封泥必须使用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500元。
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布置专人设警戒,不按规定设警戒或警戒人员失职将他人放入警戒区内罚责任者100元;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内者,罚款1000元。
10、炮眼深度小于0.6m,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却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罚款100元。
11、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否则罚款1000元。
12、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爆破前不间隔大喊三声放炮,对当班爆破工罚款1000元。
1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否则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14、私藏炸药、雷管或未将剩余雷管、炸药退回库房,按每节炸药或雷管罚款100元。
丢失炸药、雷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无安全措施,每项罚施工单位1000元。
爆破联线、检查线路、通电爆破不是一人操作,罚款200元。
16、地面、井下炸药库库工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每次罚款100元。
出入库人员检身制度
1、凡进入火工品库的人员需持有驻矿保卫部门开具的证明或经保卫部门核发的入库许可证,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入库,库工需做到认证不认人。
2、库工应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身,并且认真登记入、出库人员、时间及入库原因。
3、出入库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配合库工的检身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身。
4、库工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入库,被拒绝的无证人员不得强行入库,否则将追究相关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5、进入火工品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枪支、矿灯等易燃易爆品,带有移动通讯工具者要进行全电路关闭。
爆破员上岗挂牌制度
1、各使用火工品的区、队需将爆破员的上岗名单及有效证件,经矿火工品管理员及驻矿保卫站领导审核后,放置井下火工品库备案,以便库工核对上岗名单上的爆破员,凡未列入上岗名单中的爆破员,一律不准发放火工品。
2、库工当班发放火工品结束后,应将爆破员有效证件挂在相应的牌板上。
3、当班未按时清退火工品的爆破员,库工不得随意将爆破员有效证件摘下,以示人员还未下班,如果进入下一班次仍未清退者,库工需询问原因,并追究相关爆破员责任。
4、爆破员未按规定清退火工品,库工必须向矿火工品管理员汇报,火工品管理员接到库工汇报后,要立即向爆破员所在的区、队联系,了解情况后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火工品发放制度
一)严格执行“八不发”制度;
1、爆破员必须持“双证”,即爆破证、特种作业资格证;本人没有爆破证不发,“双证”缺一不发;
2、没有《领取火工品审批单》不发;
3、没有清退本不发;
4、没有炸药口袋不发;
5、没有雷管箱不发;
6、雷管箱未上锁不发;
7、雷管未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发;
8、雷管未做导通试验不发。
9、严禁发放过期或不合格的火工品。
三)只有经过有关单位备案的专职爆破员方有权到火工品库或在配送车上领用火工品,否则,不予发放。
四)有效证件齐全,但未在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启用及备案的爆破员,不予发放火工品。
五)爆破员、安全员领取、清退时,任缺一员不予发放和清退,并追查不清退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库工发放火工品时,须认真核对《火工品领用审批单》中的各项笔迹,对笔迹不符合《火工品领用审批单》的,有权拒绝发放火工品,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追查处理。
火工品清退制度
1、当班库工对爆破员领取的火工品数量要认真核对,发放前由库工在清退本领取栏填写数量,然后爆破员签字认可。
2、爆破员完成工作面的爆破任务后,要认真核对消耗数量,并让跟班干部、班组长、安全员确认消耗数量后,三人共同签字。
3、爆破员应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及时清退到火工品库,由当班库工核实后,并在清退栏签字。
4、严禁将火工品私自存放、乱埋、乱藏。
5、严禁将炸药、雷管私自带入地面。
6、当班爆破员在下班前,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到火工品库清退火工品时,须电话通知火工。
7、品库当班库工,库工做好记录,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说明情况,接班库工接班后,半个班内仍不见该爆破员清退的,须电话落实具体原因,无法落实的,须立即通报矿调度室及矿相关部门和领导。
火工品装卸制度
1、火工品装卸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以及手机等电子产品,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
2、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并按规定码放。
3、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严禁混装。
4、火工品装卸现场不得出现无关人员。
5、火工品运送前,接收单位应做好卸车准备,做到随到随卸,火工品在矿井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6、装载火工品的车辆严禁装运其它无关材料。
火工品库消防安全制度
1、火工品库要通风良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砂箱等。
2、库工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
3、库工上班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电子表、计算器及引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4、库内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存放点,如照明设备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带绝缘套矿灯,并在当班库工的监护下进行检修。
火工品验收制度
1、火工品到货验收程序:
由驻矿供应站(库)火工品保管员按照装箱单的内容与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所签订协议的要求进行认真核对验收(验收时火工品保管员要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等进行详细清点核实,不得有漏码、错码)→验收合格后填写《爆炸物品入库登记表》→押运员在《爆炸物品运送登记表》上签字→将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雷管编号清单存档备查(至少保存两年)。
2、火工品必须有合格证,方可入库,否则一律拒绝入库。
库工按入库通知单清点数量、核查合格证,验收无误后方可签收,有散箱的火工品要认真清点。
3、凡购进的火工品,按发票填写入库验收单,附有合格证的炸药、电雷管方能入库
4、火工品入库须注明入库日期和出厂日期,发放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发放。
5、火工品验收要注意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火工品不许入库。
火工品运输制度
1、运输爆破材料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证完好状态,并安装有防静电装置。
2、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严禁混装。
3、火工品下井时,必须通知信号把钩工和绞车司机,运送火工品时,绞车速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4、严禁使用平板车、架子车运送火工品,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班的时间内运送火工品。
5、火工品运送前,接收单位应做好卸车准备,做到随到随卸,火工品在矿井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入井后必须在半小时内运达井下火工品库。
6、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由火工品管理员和供应站领导亲自护送。
7、运输火工品的车辆严禁装载其它无关的材料。
火工品库交接班制度
一)火工品库是火工品管理的重要环节、关键场所,必须时时刻刻有人值守。
二)交接班时必须巡查各库房(硐室)设施是否有异常情况,并保证所配备的一切设备和物品完好,要在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经双方签字后,方可交接班。
三)坚持做到“四不交接制度”,
1帐、卡、物不符不交接;2各种记录不全不交接;
3火工品码放不合格不交接;4卫生不清洁不交接。
四)接班人员到交接班时间未到岗时,上班次值班人员不得离开,需电话通知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值班领导了解接班人员没有及时接班的原因,如接班人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接班,值班领导可另行安排人员接替。
五)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陈述当天上级领导检查的情况、本班次各爆破员火工品的清退情况(同时要求有文字记录)。
火工品销毁管理制度
1、对于因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火工品要进行销毁处理,使之完全失去爆炸危害性。
销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2、井下火工库报废炸药最高储存量不得超过120公斤,报废雷管最高储存量不得超过500发;地面火工库报废炸药最高储存量不得超过500公斤,报废雷管最高储存量不得超过2000发。
3、报废火工品达到规定最高储存量的80%时,火工品库库工须编定申请销毁报告单→矿领导审核→矿安全办、经营办火工品管理员审核→驻矿保卫站、供应站审核→报属市公安机关备案实施→凭公安机关出具火工品销毁证明进行销毁、帐务处理。
火工品库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库库工必须忠于职守、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火工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保持库区和库房内的清洁、整齐、注意防火。
保管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巡回检查,检查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内设施和库区有无异常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2、火工品库库工要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站领导汇报。
对于各火工库,各站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日查岗检查制度(并有记录)。
每周一组织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中心综合部,综合部不定期进行巡检。
3、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要持有保卫队开具的证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经批准进入库区的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火种、枪支、矿灯等易燃易爆品,带有移动通讯工具者要进行全电路关闭,并在门口处设有临时寄存处。
入库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方可入内。
4、矿各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要严格按照民爆管理系统的流程,办理审批、购买、运输等手续,确保爆炸物品实现安全管理。
火工库管理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火工库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火工品保管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确保火工品在储存、保管、发放和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1、本矿火工品库主管领导必须抓好火工品管理全面工作,每周对地面和井下火工库进行一次检查。
缺一次罚款100元。
2、矿火工品管理员要做好火工品管理日常工作,每周根据矿生产用量上报计划,并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时申购火工品,并核查火工品出入库数量,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火工库的工作。
3、矿火工品管理员每周一通报上一周火工品管理情况。
缺一次罚款50元。
4、火工品班组长要经常检查库内火工品出入帐,对炸药的装卸和雷管抄号工作要全面负责。
每出现一次问题对其罚款100元,并给予停止工作及写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登记当班火工品出入库数量,在发放与清退的同时必须认真准确地做好雷管抄号工作,并做到班清日结,决不允许对跨班发放的火工品数量进行综合性统计扎帐,以免造成帐目混淆不清。
出现一处罚款50元。
6、严格执行“八不发”制度和“四不交接”制度。
每出现一次对当班保管员罚款200元,并给予停止工作及写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火工品保管员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是接班人员要仔细盘查上一班火工品保管员的工作情况,如果上一班出现帐目不清或其它工作不合格者一律拒绝接班,必须由交班火工品保管员整改完毕后方能进行交接签字,每出现一次对当班保管员罚款50元。
8、当班火工品发放完毕后,火工品保管员应及时将库存数量填写在库内火工品标志排板上,做到“帐、卡、物”三相符,每缺少一项罚当班保管员50元。
9、火工品保管员在填写各种报表时要做到准确无误,严禁出现漏抄雷管号或对帐目随意涂改造成帐物不符的现象,每出现一次对当班保管员罚款100元,并给予停止工作及写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地面火工品入库前,必须由火工品管理员亲自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在清点数量的同时要严格核查产品的出厂日期,杜绝过期火工品入库,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给予停止工作及写检查。
11、火工品保管员进入炸药库,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电子石英表、香烟、打火机、通讯工具等易燃物,发放雷管或抄号时必须将袖口扎紧,以防止产生静电后发生意外事故,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送交驻矿保卫站处理。
12、火工品保管员在上班前,严禁喝酒,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送交驻地派出所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3、严格执行入库人员检身制度,除矿领导、分管领导、矿火工品管理员和保卫站人员入库时免持证外,其他人员入库前一律凭综合办的入库证明方可入库,并严格做好出入库人员的检身工作,如少检身一次对保管员罚款200元。
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每个爆破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当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上锁管理。
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爆破器。
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爆破器要随身携带。
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彼此密接。
6.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9.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0.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方可装药爆破。
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11.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严禁采用放糊炮和明炮。
1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3.爆破员必须定期培训,严格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1、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区队必须无条件服从。
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明炮。
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带班长三人连锁。
4、严格执行爆破撤人制度。
5、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
6、井下每次爆破作业,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带班长三人连锁爆破作业,缺少一人不得作业。
7、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正常时,方可恢复生产。
火工品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1、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执行按定额发放节超部分按局有关火工品节超奖超罚条例执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凡违犯爆破器材管理制度,造成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混乱或因此造成事故者,必须严格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3、凡非法销售、私藏、私拿、转卖、盗窃、视其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物品中,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矿保卫队、局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过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井下使用未编号的雷管,一经发现,必须追究相关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6、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在井下(有编号的按编号找人,无编号的按现场找单位)、家里和更衣柜中,每发现1发雷管,罚款500-1000元,每发现1公斤炸药,罚款100-500元。
7、值班人员脱岗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当日工资和当月奖金,严重着开除矿籍。
8、库工违犯发放制度和爆破员不按规定无理取闹,经劝阻不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9、故意损坏炸药袋、雷管箱、锁者,除给予经济罚款,炸药袋罚款100元/条,雷管箱罚款100元/个,锁罚款100元/把。
火工品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大洪沟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安全生产副矿长
成员:
供应站站长、驻矿保卫站站长、经营办主任、火工品管理员、安全办成员及全矿涉爆人员。
办公室设在经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五定表”下发各单位,限期整改。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作面每班组至少配备一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和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爆破,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爆破”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执行瓦斯员、安全员和班长对爆破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爆破员持证上岗作业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爆破前、爆破后洒水制度和爆破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爆破地点,必须悬挂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箱,并实行上锁管理。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人为损坏的自行修理,损坏严重者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三、考核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经营办必须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专人专运,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站火工库保管员验收签字,立即入库做帐。
4、各施工单位押运员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库房押往施工地点,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库,消防器材齐全。
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库工200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及时清查,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上报。
11、爆破器材库存的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火工品领料单经火工品管理员审批签字后,爆破员持爆破证及领料单到矿库房领取雷管和炸药,没有执行上述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200—500元处罚。
2、爆破员持有效证件和审批过的火工品领料单到井下火工品库领取火工品,否则库房保管员严禁发放。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如出现超发或少发一次罚款100元。
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使用完火工品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清退,如不按时清退一次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者罚款500元,并停用该单位火工品一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火工品应 补充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