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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简介篇
第二部分政策简介
2003年,我们曾编缉出版了《现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书,收录了94税制改革以来至2002年底出台的现行有效的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按照此书21个分类,结合2003年以来政策变化,作简要介绍。
一、综合性优惠规定(共有2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
该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94年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明确可以继续执行。
包括15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现在或有后文修改补充,或因到期等原因,大部分已停止执行。
如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为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政策的文件取消。
但有些条款仍在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
该文就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等问题作了明确,一些原则问题对以后的政策执行有很大的影响。
一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二是新办企业的概念。
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支持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共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
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2、《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0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4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前述70号文第一条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3月31日前仅适用于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企业和产品。
以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上半年曾组织过专项检查,暴露了很多多问题。
具体表现在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超标准、违反审批权限等方面。
四、支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5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1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29号)
4、《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7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8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1]16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9900其他废棉。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46号
五、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对外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共63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类(共15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1993]0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9号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2号
8、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1号
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以后征收预提所得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4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
14、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405号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及其他退税类(共4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9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014号
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05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
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8、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007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0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2号
12、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69号
13、海关总署进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7]41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79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1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4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4号
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02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24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
2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对(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做适当修改。
2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9]3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68号
25、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8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65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字[1998]102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63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017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6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9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7号
3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2000]161号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联合下达的〈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同时废止。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6号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4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372号
41、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1]074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85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5号
(三)进口货物减免税类(共4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068号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3、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22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1]186号
六、推进企业(行业)改革、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0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38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号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11件)
——中央下发中发[2002]12号文件以来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央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发12号文件和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
1.鼓励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且签订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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