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习题答案615章《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杜杨版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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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习题答案615章《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杜杨版要点
第六章课后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A4.A5.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BD3.ABCD4.ABC5.AB
三、简答题:
1.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一般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两个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要十分确定。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盘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收盘人。
3.通常每一发盘都会有一个有效期,即可供受盘人做出接受的期限,发盘人只在有效期内才受到约束。
由于市场行情多变,所以有效期是对发盘人因此而承受的风险的一种保障。
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也可以不作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
4.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以前,阻止其生效的行为。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关于发盘能否撤销,《公约》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已经采取了行动。
5.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受盘人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
(3)接受必须以声明或行为做出。
(4)受盘人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限内接受。
四、案例分析
分析要点:
1.我方的拒绝是合理的。
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即构成还盘。
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做出的新的发盘,一项发盘经受盘人的还盘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本案中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是对原发盘内容提出的限制的建议,即构成还盘,是受盘人对原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做出的新的发盘,原发盘已失效。
只有原发盘人作出接受。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说明当时原发盘人并未接受新的发盘,原发盘以实效,外商的接受无效。
合同未成立,我方有权答复拒绝开证。
2.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因为:
根据《公约》规定,接受中对原发盘中包装要求进行改变,称为非实质性变更,除发盘人反对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本案中,美国进口商的接受要求用新木箱装运,对原发盘中包装要求进行了改变,但并非实质性改变,我方收到复电后随未作答复,其实也构成有效的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日商做法是不合理的。
因为: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接受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才送达发盘人,即构成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本案中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尽管晚于凡规定有效接受时间,可我方立即电告了对方其接受有效,日商的接受是有效的。
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因此,其做法是不合理。
4.外商撤销发盘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因为:
《公约》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但同时还规定:
如果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是不可以撤消的。
第七章课后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A3.B4.B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D3.ABC4.ABC5.AB
三、简答题
答题要点:
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非法律,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采用了某种惯例,则被采用的惯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与惯例不一致的条款,则以合同条款为准;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引用惯例作为裁决的依据。
2.CIF称为“到岸价”是不妥的。
因为:
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并不负责交货到目的港,即交货义务没有到岸。
卖方负责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即费用到岸。
由此可以看出,CIF作为贸易术语只是费用到岸,交货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到岸,因此成为到岸家是不妥的。
3.因为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4.
(一)解释不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即:
(1)在指定内陆交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在指定内陆交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在指定内陆交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到指定地点的运费;
(4)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6)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其中“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
《2000年通则》只有一种,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二)运用不同:
《修订本》对FOB的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
(三)风险划分不同:
《修订本》规定:
卖方应“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失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按此规定,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不是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而是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的一切丢失与损坏,是以船舱为界。
(四)费用负担不同:
《修订本》规定,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卖方取得有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买方支付给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以及出口税及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卖方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2000通则》解释为卖方承担费用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5.
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相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不同点:
(1)责任和义务不同
(2)费用承担不同
四、案例分析
1.卖方不应承担此责任,应要求买方接单付款。
因为:
按CIF术语成交,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只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本案中,我某外贸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全套装运单据,已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载货船舶在起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2.买方无权拒付。
一份CIF合同,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全套装运单据,已完成交货义务。
3.买方无权拒付。
一份CIF合同,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全套装运单据,已完成交货义务。
4.买方无权拒付。
一份CIF合同,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全套装运单据,已完成交货义务。
第八章课后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B4.B5.C6.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CE3.ABC4.BC5.ABCD6.ABC7.ABC8.CD9.ABCE10.ABCD
三、简答题
答题要点:
1.归纳起来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两种:
(一)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买方样品买卖。
(3)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品牌名或商标买卖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2.溢短装条款是指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
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一般来说,机动幅度的选择权通常由卖方决定(atseller’soption),但在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atbuyer’soption)或船方(atship’soption)决定。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
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
对于合同中对溢短装部分的计价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溢装或短装部分均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溢装或短装部分按装船时的市场价计价。
按照国际市场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3.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是一种识别标志。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包括四项内容;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③目的地;④件号。
4.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我们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习惯做法,也可酌情采用。
但使用时要注意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国际贸易中为何会出现中性包装。
5.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国际公认公差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对于国际同行业有公认的“质量公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但如果国际同行业没有指标并无公认的“质量公差”,或者买卖双方对其解释不一致,或者由于生产原因,需要扩大公差范围时,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质量公差的内容,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价格计价,不在另作调整。
但有些产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这是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
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
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四、案例分析
1.买方有权拒付。
因为:
根据《公约》规定: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既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若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本案中,我方某公司向某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为二级花生。
卖方交货时发现二级花生无货,我方在未争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一级花生代替了二级花生并在发票上注明“一级花生、价格照旧”,尽管以好充次,交货品质也与合同规定不符,货运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是合理的。
2.上海出口公司应该认真阅读香港公司的合同条款,及时与B公司就合同中不同的条款加以确认。
3.俄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我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数量将短少的货量补齐。
若散装我方的交货数量就与合同规定的相符了。
4.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
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
主要理由有: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此笔交易的责任在谁?
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责任在我方。
因为:
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交货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而此交易又并非凭样品买卖,故责任在我方。
我方应吸取教训,在规定商品品名时,尽量选择自己能够保证交货的商品名称。
第九章课后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A4.B5.B6.A7.C8.C9.C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D3.ABCD4.ABC5.BCD
三、简答题
答题要点:
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
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班轮运输的特点是:
“四固定”和“一负责”。
“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固定的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一负责”,即货物由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运费内已包括装卸费用,班轮公司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班轮运输比较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班轮公司和货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均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实承运人已经按提单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提单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成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履行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此进行索赔。
3.海运提单有哪些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3)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和联运提单(ThroughB/L)。
(5)根据提单内容的简繁,可分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和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
(6)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B/L)和副本提单(CopyB/L)。
(7)其他种类提单
过期提单,倒签提单,甲板货提单。
4.所谓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转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
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按照规定:
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可视作可以转船。
5.滞期费是指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
速遣费指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
四、案例分析
1.银行无权拒付,因为根据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我公司未违约。
2.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
本案例是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3.我公司这种做法是会遭到银行拒付。
因为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
本案例是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只能收到1月份的货款。
4.可以。
因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严格规定每批的装运数量,卖方可随意交货,只要在装运期限内完成交货数量,即可。
本案中信用证没有严格规定每批的装运数量,我方在6月30日完成了总的交货数量,我方做法合理。
五、计算题
1.解:
∵W=35KG=0.035M/T
M=45×40×25CM=0.045立方米
∴因为M>W,所以按M计收运费
运费=基本费率×运费吨×(1+附加费率)
=120×0.045×(1+20%+10%)=7.02美元
FOB=CFR-F=35-7.02=27.98美元
2.解:
∵W=95KG=0.095M/T
M=100×40×25厘米=0.10立方米
∴因为M>W,所以按M计收运费
运费=基本费率×运费吨×(1+附加费率)
=80×0.10×(1+10%+15%)=10美元
CFR=FOB+F=400+10=410美元
第十章思考练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B4.C5.D6.D7.B8.D9.C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CD3.ABC4.CD5.AD
三、简答题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或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或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2.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
3.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它是风险直接导致的结果,并非有意的。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都属于部分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损失的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损失,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2)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了减轻船方、货方、运费方的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船方、货方、运费方的三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别承担。
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果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5.保险索赔的主要程序有:
(1)损失通知与残损检验;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
(2)货损原因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3)投保人、被保险人须履行其规定义务。
四、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按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规定,保险人对因货物的特性和运输延迟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只赔偿被毁的船上货物。
因为战争险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的是保险人只负责水面风险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
3.索赔必须在规定时效内提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超过一定期限,被保险人就会丧失索赔权力。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约定时应考虑周全,合理规定约定期限。
4.保险公司应赔偿。
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对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五、计算题
1.投保金额=CIF(或CIP)总值×110%=12000×110%=13200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13200×(0.6%+0.4%)=132美元
2.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200×(1-110%×0.8%)
=1200×0.9912=1189.44美元
第十一章思考练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A4.B5.B6.C7.A8.C9.C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ABCD3.ABD4.ABD5.AC6.BC7.ABD8.ABC
三、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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