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类政策公开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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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类政策公开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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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类政策公开解读
重庆市“五类”政策公开解读
(巫山县质监局)
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巫山)质监罚字〔2018〕3号
案件名称
巫山县江北令金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是否组织听证
否(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巫山县江北令金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70577823226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3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18/03/02
处罚机关
重庆市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巫山)质监罚字〔2017〕27号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巫山圣泉加油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是否组织听证
否(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巫山圣泉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7305044573W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3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17/09/20
处罚机关
重庆市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巫山)质监罚字〔2018〕2号
案件名称
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PE管2、罚款3、没收违
法所得
处罚事由
销售不合格PE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是否组织听证
否:
当事人放弃听证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珉高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0230************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PE管;2、处以罚款1.62
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18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18/1/2
处罚机关
重庆市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巫山)质监罚字〔2018〕1号
案件名称
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是否组织听证
否:
当事人放弃听证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巫山县锦易珠宝店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37MA5W3BQP14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处罚结果
罚款0.2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18/1/30
处罚机关
重庆市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巫山)质监罚字【2018】5号
案件名称
通辉江南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查不合格案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加工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检不合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是否组织听证
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巫山县通辉江南石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7MA5UAKQG96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91500237MA5UAKQG96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91500237MA5UAKQG96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1.5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18/01/12
处罚机关
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企业减负政策
(一)公开文件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
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
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公开解读信息
政策名称
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减负类别
减费
实施期限
自2015年1月1日起
受益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暂停征收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认证费。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费
实施期限
自2015年11月1日起
受益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社会组织机构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取消收费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负
实施期限
自2015年12月29日起
受益对象
检验检测机构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修理许可等4类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实施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负
实施期限
自2014年2月17日起
受益对象
特种设备、气瓶充装有关的企业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费
实施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
受益对象
企业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停征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取消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安装、检验单位资格审查及许可证费。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费
实施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
受益对象
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和单位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取消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少审批项目
实施期限
自2016年7月1日起
受益对象
与计量相关的企业和单位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取消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取消设备监理甲级、乙级证书核发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少审批项目
实施期限
自2016年3月11日起
受益对象
设备监理单位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取消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少审批项目
实施期限
自2016年4月15日起
受益对象
计量相关企业和单位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取消
办理流程
政策名称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所需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所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所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再要求由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减负类别
减少企业负担
实施期限
自2016年4月15日起
受益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检测单位
认定条件
执行标准
不再要求由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办理流程
三、惠民利民政策
(一)公开文件全文
(二)公开解读信息
四、财政奖补政策
(一)公开文件全文
渝质监发〔2017〕79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局2017年9月27日第1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两级质监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主张,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两级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六)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九)有证据表明举报为非公益性目的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两级质监部门均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实施举报奖励认定、通知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不属于两级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两级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两级质监部门重复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部分事实和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情况和事实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线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等级、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3.5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以下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认证资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所需资金纳入举报奖励部门年度预算,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举报奖励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自举报案件结案或者问题处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分别填写附表1、2)。
(二)举报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举报人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银行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举报奖励部门应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3),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将奖金转账入举报人银行账户。
举报奖励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两级质监部门应将举报奖励档案纳入执法案卷统一归档,包括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支付凭证、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市局每年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两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受市局委托执法的万盛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其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信息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邮编
举报内容与调查处理结果
承办机构建议奖励等级、标准
(盖章)
年月日
财务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质监举奖通〔〕号
:
你于年月日举报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根据你举报的贡献及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发放举报奖金¥元。
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
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质量技术监督局
奖金支付专用凭证
付款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举报奖励
通知书编号
被举报人名称
收款人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收款人银行账户
奖励金额
大写:
¥:
元
经办人签字
收款人签字
(二)公开解读信息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实施单位
市质监局
奖励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效期限
2017年9月29日—2022年9月28日
奖励标准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3.5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以下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认证资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相关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两级质监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主张,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两级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六)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九)有证据表明举报为非公益性目的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奖励发放程序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自举报案件结案或者问题处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分别填写附表1、2)。
(二)举报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举报人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银行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举报奖励部门应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3),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将奖金转账入举报人银行账户。
举报奖励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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