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监狱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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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监狱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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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监狱制度1
中国的监狱制度
(1)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同日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监狱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
监狱的主管机关
监狱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主管本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的监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在当地司法厅的领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监狱工作。
我国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
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
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
我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
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刑罚统一、有效、正确的贯彻执行。
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等警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监狱的财政体制
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监狱法》第三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监狱执行刑罚,首先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
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没有惩罚,就难以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改恶从善。
惩罚与改造相比,惩罚重在强制,改造重在转化。
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性质所在。
监狱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把惩罚与改造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为了有效地改造罪犯,还必须在执行刑罚中坚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的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是指从事一定的生产活动,必须把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
监狱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
监狱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
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
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不得扣压。
为方便罪犯申请,监狱应当设立犯人申诉箱,并指定专人开箱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罪犯有权对监狱人民警察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处理。
不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监狱应当及时处理。
3、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判决宣告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
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因下述情况而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
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如果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应当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办理收监手续后继续执行刑罚;属于监狱决定监外执行,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4、减刑和假释
减刑是对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制度。
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个月。
假释是指对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个月。
5、释放和安置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届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监狱要对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判决书抄件一并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刑满释放人员持释放证明书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执行刑罚过程中所实施的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
概括的说,狱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类制度
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根据他们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长短、改造表现以及年龄、性别和其他情况的差异,实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一种狱政管理制度。
2、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警戒包括武装警戒,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了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实施的警戒活动,以及内卫警戒,即内卫看守,指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的警戒线以内对罪犯实施的警戒和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刑罚执行机关和武警部队还应当发动监狱周围的民兵组织,治保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协助搞好监狱外围的联防工作,一旦发生犯罪分子越狱、暴动、骚乱或外部的犯罪分子劫狱、骚扰等情况,共同予以堵劫或平息。
戒具是对有危险行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御性器具。
对老年患病,残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应再参加监狱内的劳动。
对罪犯使用戒具,必须事先报请监狱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加戴戒具,但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
罪犯加戴手铐、脚镣的时间,除经人民法院确定执行死刑等待执行的以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担任警戒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值勤人员和监狱的人民警察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依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3、通讯、会见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
其收发的信件必须经过监狱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或监护人。
原则上不准会见非亲属关系的人,但特殊情况经监狱批准的除外。
根据监狱执行刑罚的实践,除了正常的罪犯会见制度以外,还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安排罪犯离监探家,回家探望亲属或者处理家庭突发的变故。
罪犯离监探家的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特殊情况不超过七天。
4、生活、卫生
成年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确因生产需要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的,必须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
罪犯的学习时间一般为每天2小时,睡眠时间要保证每天不少于8小时。
未成年罪犯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对未成年犯不能搞重体力劳动,超体力劳动以及其他有碍未成年犯身体健康的生产劳动。
罪犯每天要保证一定的文体活动时间。
罪犯在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放假休息。
罪犯的饮食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
监狱的罪犯伙房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和改善罪犯的伙食。
罪犯居住的监房及其周围设施的建造,应当符合对罪犯监管的特殊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规定如卫生、防火、防震的标准。
监舍内要有必要的取暖设备。
各监狱还应当按照本监狱的规模和在押罪犯的数量分别设置医务所或者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5、奖惩
奖惩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并根据考核和评比的结果对罪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不同的奖励和惩罚。
对罪犯的考核包括思想改造方面的考核,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方面的考核。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的考核,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等等。
对罪犯的奖励分为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三种形式,处分分警告、记过、禁闭三种形式。
对罪犯的奖励或处罚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罪犯的服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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