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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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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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汇编
水库工程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
县水务局
乙方:
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特许经营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3月___日在县水务局签署:
甲方:
县水务局(下称“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职能部门;
乙方:
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经县政府批准,县水务局决定以PPP模式实施自治县回水库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社会资本方。
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自治县投资并设立项目公司;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在此基础上,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为:
中央、省级及各级专项补助资金约为70%,约30%的资金由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改基金等融资方式获取。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移交方式完好、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根据《施工合同》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确定的项目施工方即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该项目;在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经营。
由于本项目属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项目购买服务的费用。
甲方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协议》给予乙方运营补贴费用;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负责全部资产的维护和维修。
2.补充原实施方案变更的相关说明:
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邀请招标程序后确定为中标人;社会资本方(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明确:
年投资回报率为7.85%,工程造价下浮率(工程总价和工程单价同比例下浮)6.05%。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以下定义适用本协议:
序号
术语名称
定义和解释
简称
1.项目名称与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
1.1
项目名称
临沧市县回水库工程
本项目
1.2
合同主体
甲方:
自治县水务局
授权方
1.3
合同主体
乙方:
县回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1.4
发起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
1.5
PPP项目实施机构
自治县水利投资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6
项目公司(县回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社会投资人联合PPP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临沧市县回水库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
SPV公司/项目公司
1.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协议
指由甲方与社会投资人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PPP项目合同
1.8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经营权
1.9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
2.1
“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细节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
3.1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由县水务局依法授予SPV项目公司14年(含4年建设期)PPP服务期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融资、各项招标采购和工程建设,再由SPV公司委托PPP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营及维护运作。
3.2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3.3
合作期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3.4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3.5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3.6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3.7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3.8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3.9
运营日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细节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
4.1
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4.2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4.3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5.其他
5.1
全部建设成本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支出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建设期利息。
5.2
项目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协议及附件;2.投融资文件;3.招标及投标文件;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5.3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5.4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5.5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5.6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为实现供水项目运输所需的全部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5.9
政府付费
(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以上应由双方律师团队补充定义相关术语)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2.1.1经县政府批准,甲方依照本协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
(1)建设、运营和维护县回水库工程,向甲方收取购买服务的费用。
(2)在特许期终止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机构;
(3)经甲方同意后,以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权年限内的收益权向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偿还担保。
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及本协议下所授予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出租、抵押、质押或担保;
(4)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2.1.2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具有全部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1.3除非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发生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的提前终止(解除)事项,甲方须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9.1.4(ii)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1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运行日十(10)年(不含建设期4年)。
2.3对项目设施所有方权利的限制
除非本协议终止,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项目设施资产所有方不得处置资产,不得擅自将项目设施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或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内,土地使用权证及重要资产产权所有证原件的保管及使用应接受县政府及乙方的监督。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3900万元(大写:
叁仟玖佰万元整),股东为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及自治县水利投资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
2000万元(大写:
贰仟万元整),股权比例为51.28%,自治县水利投资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金额为:
1900万元(壹仟玖佰万元整),股权比例为48.72%。
3.1.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或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并为本项目融资做好充分准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1.5如果乙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已获得县政府批准签署本协议。
3.2.2本协议项下的政府给予运营补贴费计算公式已获得县政府的批准。
3.2.2.1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公式为: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
+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3.2.3甲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充分准备了相关政府文件、决议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履行的有关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4如果甲方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不限制甲方的行政职权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行使其行政职权。
3.4履约担保
(本协议主体为:
县回水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以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作为履约担保对象,履约担保另行再议)
由于社会投资人(云南中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以现金形式缴纳,此项内容约定以社会投资人此部分注资为限,以其在乙方的股权(注册资本金:
2000万)作为合作履约担保。
3.5股权质押
乙方的章程中应明确载明除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并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的股权不得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4条土地使用权
4.1土地使用权
4.1.1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
4.1.1.1乙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与项目特许经营期一致,即为自运行日起十(10)年。
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用地使用和合法出入回水库工程项目场地。
4.1.1.2回水库工程项目场地根据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区红线范围图确定。
4.1.2乙方享有本项目土地使用权。
办证所涉全部税费亦由乙方承担。
4.1.3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相应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4.2.1乙方不得将第4.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4.2.2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甲方签订的与取得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4.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4.3.1乙方已按甲方提供的本项目区域内的地质、文物和地面设施等相关资料察看并检查了回水库工程项目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表示充分了解。
4.3.2对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不对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乙方已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
4.3.3乙方应对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被归责于乙方原因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第5条前期工作
5.1前期工作
5.1.1甲方在前期工作中的主要义务
为本协议项下水库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须在计划开工日前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水保批复、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申请试点项目等;
(2)负责为乙方获得相关的许可和批准,
(3)负责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
(4)协调将本项目施工进场道路、水、电通讯线路等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5)协调项目供水、供电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上下游设施的建设计划,以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6)对项目前期工作监管,负责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5.1.2乙方在前期工作的主要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第5.1.1条款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本协议签署后全权承接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支付注册资本金,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6条项目建设
6.1甲方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义务
(1)负责落实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协助乙方进行用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3)负责落实来源于中央、省级及各级资金对项目的建设资金专项补助,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拨付;
(4)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交通道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5)协调城市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6)负责落实县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款;且甲方应落实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支出纳入县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8)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及(项目)的水环境,确保本项目上游来水符合约定的水质标准;
(9)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包括不限于供电公司、乡镇、供水公司的关系;
(10)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11)合作期满,配合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6.2乙方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义务
(1)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要求,在乙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下,由施工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接受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2)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作为确定本项目建设成本的最终结果,乙方据此计算甲方需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费;
(3)必须按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第7条项目运营与维护
7.1乙方的主要义务
7.1.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7.1.2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
(2)本协议的规定;
(3)《运营方案》、《运营维护手册》;
(4)谨慎运营惯例。
7.1.3维护方案需提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审核,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
在确定运营维护方案后,乙方作出重大变更,均须提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审核同意。
7.1.4自项目开始运行日后第二
(2)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县回水库工程项目上一月份的运营记录。
7.1.5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或甲方要求提交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7.1.5.1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制度、准则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1.5.2乙方每月成本表和人工、水、电消耗量;
7.1.5.3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7.1.6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用于担保、质押。
7.1.7乙方应确保提取的折旧和大修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2甲方的主要义务(标题与内容不一致,建议改为:
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应确保整个运营期内:
7.2.1甲方或其委托的授权单位,负责对乙方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乙方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及政府职能范围的监督权。
7.2.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介入运营管理:
(1)如果发现乙方事实上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期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2)乙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被吊销执照或资质、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件等其他事项。
第8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8.1移交范围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将该项目涉及的所有资产权利完好、无偿的移交给政府,包括且不限于:
(1)项目使用的设备、设施、物品;
(2)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使用权;
(3)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
(4)其他。
8.1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本项目移交工作从特许期结束的24个月前开始,到特许期结束止,为期2年。
主要进度计划节点有:
(1)特许期结束的24个月前成立移交小组,宣布移交工作正式开始。
(2)特许期结束的18个月前,移交小组商定本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
乙方应提交将要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和物品清单以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接收人应告知乙方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
双方共同委派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定财务、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状况。
(3)特许期结束前15个月时由交还小组核准最后大修的内容和时间。
(4)特许期结束前12个月时开始最后维护维修。
(5)最后维护维修开始施工后6个月完成维护维修并完成验收。
(6)特许期结束前1个月时完成接收人的人员培训。
(7)移交前第3月开始准备移交仪式。
(8)特许经营权结束日举行移交仪式。
(9)移交日之后60天之内,移走乙方职工个人用品以及与自治县回水库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
8.2项目移交
8.2.1.移交程序
向接收人提交移交申请报告和清单,接收人审查报告和清单,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检查和验收移交内容,若不合格,修正后返回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若合格,接收方接收办理移交手续,全部移交内容结束,终止特许权协议,移走乙方的物品,维护保函解除。
8.2.2、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
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果乙方不能自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8.2.3保证期
8.2.3.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1)设备整体完好率达到100%;
(2)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3)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8.2.3.2缺陷责任期
乙方在移交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修复因乙方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正常磨损除外),或环境污染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
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
8.2.3.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
8.2.4、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
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8.2.5、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专利权的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
如果该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8.2.6、人员及培训
特许期结束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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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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