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优秀word范文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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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篇一: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探析
XX.cn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探析
作者:
钱敏
来源:
《商情》201X年第21期
【摘要】本文对医师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其次简要分析了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的基本情况;然后对医师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SWOT分析;最后提出了医师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医师责任险,SWOT分析,建议
一、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
医师责任保险是一种专家责任保险,承保医务工作人员的执业风险,被保险人是医务工作人员,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医师业务时,因过失行为、错误、疏漏或业务错失,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患者受伤或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医师)负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中比较新的一个险种,是为了弥补医师个人保险上的空白,国内近段时间才逐渐发展起来。
截止201X年全国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197万人,医生总数超过250万人,可见医师人数庞大,在医师责任险出现之前,市场上却没有一款面对医师个人的职业责任险。
另外医师接受过高层次的文化教育,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对待保险产品医师大多是冷静分析其中利害,不盲目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斥,随着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宣传,医师已经越来越意识到转移自身风险的必要性。
当前医师责任险的发展与成熟的传统保险业务相比无论在渠道上,推广方式上以及保险产品设计上都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改进。
三、医师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医师责任险属于新的一种保险险种,是针对医疗保险市场对于医师个人保险需求开发设计出来的,在缺少的竞争的新保险市场,利于医师责任险产品迅速占领市场份额。
医师责任险参保条件设置低,只需拥有医师执业执照就能参保,而且保费低廉,赔偿额度高,保费单个医师最低需200元就能参保,并且最高保额能达到50万元。
而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参保的保费最低不小于10万元,从价格来讲更具竞争力。
(二)劣势分析。
发展医师责任险的专业人员不足,医师责任保险所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广,囊括医学、保险学及相关法律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发展医师责任保险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风险。
保险公司因为开发设计医师责任保险的历史较短,所以没有累积过多懂得医学以及保险知识的相关人才,在医师责任保险开发、承保及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需要借助医学会、律师的外部力量来完成。
医师责任险缺乏历史数据,费率厘定困难,传统保险产品有充足
篇二:
内镜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内镜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获得《内镜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成为内镜医师分会会员的医师,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区域内使用内镜诊疗的医疗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人身侵权,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限或发现期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并获得《内镜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的内镜诊疗工作;
(二)被保险人从事医疗机构设立的内镜诊疗专科以外的内镜诊疗工作;
(三)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内镜诊疗工作;
(四)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内镜诊疗工作;
(五)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内镜诊疗工作;
(六)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在正当的内镜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八)内镜诊疗患者本身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病史的及任何传染性、流行性疾病、艾滋病等;
(九)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十)被保险人进行内窥镜操作前没有经过第三者正规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二)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1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限额以保单载明的限额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免赔额(率)以保单载明的限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和人身侵权状况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内窥镜操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监督人或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同时,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
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复印件;
(二)出险通知书;
(三)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四)事故原因证明;
(五)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六)第三者身份证明资料;
(七)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八)赔偿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
(九)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师与所在医疗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
(十)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度。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不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30%,并不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第三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不得接受第三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篇三: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产品简介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条款解析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
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
(一)和第三条
(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私自接受保险代理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
(十)对被代理人的诽谤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十三)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被代理人未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被代理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为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业务收入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但不得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该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在本保险期满后三十日之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限内的实际业务收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预收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
反之,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但保险人的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从业人员名
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单中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将在本保险期限内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所有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自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事故原因证明或裁决书、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进行赔偿后,累计赔偿限额应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需增加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应补交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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