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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规考试提纲
1.1.3凡并入福建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包括: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系统、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填空)
1.1.4凡并入福建电网的各发电厂、运维站、变电站、各级调控机构的人员,以及从事与福建省电力系统有关的设计、生产、计划、检修、调试、工程建设人员和分管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并贯彻执行。
(选择)
1.3.1福建省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机构采用三级制,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
省调是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省公司的职能部门,是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中心。
(填空)
调度系统包括:
福建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各发电厂、运维站、变电站等运行单位。
2.1.2省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接受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为全省电网运行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省调监控员、地调及厂、站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均应受省调调度员的指挥。
省公司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省调领导转达给调度员;省调领导不在场时,则调度员可直接接受指令,同时报告省调领导后执行。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的对象是:
通过持证上岗考试具备任职资格同时在省调备案的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机组长或电气班长、运维站值班长或主值、变电站值班长或主值、铁路供电调度员;省调监控员。
各单位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重要手段,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
省调打给各地调、发电厂、运维站、变电站、铁路供电调度台的调度电话,原则上由具有接令资格的人员接听。
(填空)
2.1.3 省调值班调度员、监控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正常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和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满足《福建电网调度工作联系规范用语》规定要求。
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逐项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核对发令时间后才能执行。
调度指令执行完毕受令人应立即向发令人逐项汇报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发令人应确认操作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双方应确认所下达的调度指令均已操作完成,并核对汇报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执行完毕。
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填空、判断)
2.1.4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调度操作指令的执行及汇报的正确性负责。
(判断)
2.1.5 省调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省调监控员、各地调、发电厂和运维站、变电站、铁路供电调度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凡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指令的领导负责。
如受令人认为发令人所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发令人仍重复原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指令将威胁人身、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的理由和自已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领导。
当发生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有意虚报或隐报情况等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填空、判断)
2.1.8华东分调调度设备的管理
华东分调管辖设备由华东分调直接下令厂、站操作及调整;接受华东分调的授权后省调可对华东分调管辖设备下令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汇报华东分调。
华东分调许可省调管辖的设备,省调在操作前应征得华东分调许可后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汇报华东分调。
华东分调下令福建电网的一切电气设备操作和调整指令,厂、站在操作和调整前、后均应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
2.1.9省调管辖设备的管理
除了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威胁外,省调管辖的设备只有得到省调调度员的指令后现场值班人员才能进行操作,否则不得自行操作或擅自改变设备状态。
(填空、判断)
2.1.10省调许可设备的管理
省调许可设备只有得到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后,管辖该设备的单位才能下令现场操作,操作完毕应尽快汇报省调调度员。
省调许可设备故障或威胁人身安全时,现场可不待调度同意自行按现场规程处理。
省调许可机组出力应严格按照省调编制的出力曲线运行,若无法按曲线运行,应事先征得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后修改。
(填空、判断)
在地区电网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省调许可设备允许地调调度员不经省调调度员许可而发布指令,但必须尽快报告省调调度员。
2.1.13汇报及联系制度
1.省调严格执行国调、华东分调汇报及联系制度,并按规定将电网的运行情况汇报省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2.省调、各地调、发电厂、运维站、变电站及铁路供电调度的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均有责任加强电网运行情况的联系,除严格执行省调规定的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及规定外,各单位值班员还应主动及时地将本单位设备、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向省调调度员反映;省调调度员也应将电网重大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地区电网或厂、站的影响情况通知有关地调和现场值班人员。
3.省调许可设备异常汇报要求
(1)省调许可、地调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时,地调监控员、厂站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汇报管辖地调调度员,地调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调度员汇报简要情况,并尽快将设备的故障原因、恢复送电情况及对地区负荷、机组出力的影响情况汇报省调调度员。
(2)省调许可、厂站自行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后,厂、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调度员汇报简要情况。
(判断)
4.各厂、站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在预定时间向省调、地调上报电网运行统计数据,地调将地区汇集的数据上报省调。
(填空、判断)
2.2.1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应首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结构的特点和管理体制,要有利于电力系统管理,有利于水能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电网整体性和调度管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它不受制于资产所有权和设备经营权;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管辖权原则上跟随一次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填空、选择)
2.2.4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或方式)(选择)
1.除华东分调管辖设备外,省电网(除220千伏终端系统外)500/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线路及开关间隔、母线(含旁路母线)及PT、母联(含旁母、旁路)开关、线路及母线高抗,以及500千伏联变和500千伏变电站的35千伏母线及所属设备(站用变除外)。
2.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厂的主变及机组。
3.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且总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发电机组。
4.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且总装机容量达50MW及以上水电厂的发电机组。
5.总装机容量达4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发电机组、单个并网点装机容量达30MWp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发电机组按分组列入省调直调范围。
6.220千伏及以上电厂主变和500千伏联变的中性点个数变化。
2.2.5省调许可管理的设备(或方式)(选择)
属地调及厂、站管辖的设备,若运行方式的改变将影响省调管辖范围设备的安全运行、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或电力电量平衡、地区用电指标,则定为省调许可管理的设备(或方式)。
省调许可设备(或方式)的范围有:
1.220千伏变电站(不含终端变)的主变本体及其高压侧开关间隔。
2.110千伏跨地区联络线。
3.梯级流域开发、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及总装机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水库季调节及以上性能的发电机组出力按单厂许可,季调节以下性能的按流域分地区总出力许可。
4.影响省调管辖设备状态、省调管辖或许可电厂出力的设备或地区运行方式变更。
5.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启备变。
6.220千伏变电站中性点接地方式从接地改为不接地方式。
7.220千伏终端系统的送端线路开关间隔接入220千伏母线的接线方式。
8.地调所辖的220千伏终端线路及终端变220千伏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
2.2.8许可手续的办理
省调许可地调、厂站管辖设备的正常许可手续可分为两类进行管理:
省调当班调度员口头许可和申请单书面许可。
前者侧重于倒闸操作过程的把关和指导,对当日内的电网运行方式的修改;后者侧重于电网运行方式的安排和计划的编制。
(填空、判断)
1.调度员口头许可的范围(选择)
(1)凡不影响省调管辖设备状态及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省调许可设备状态的变更。
(2)省调许可设备当日内的非计划停役。
(3)火电厂汽轮机阀门的定期活动试验。
(4)220千伏变电站(或与电厂)之间的合解环及转供电。
(5)凡不影响省调管辖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跨地调联络线开环点改变。
(6)220千伏主变停役,不需测向量或不需进行冲击试验的复役。
(7)地调需要对所辖220千伏终端系统的送端线路开关间隔进行倒换母线操作。
(8)地调所辖的由不同的500/220千伏变电站供电的桥式接线220千伏终端变,其220千伏开关站短时(不超过30分钟)合环操作。
(9)地调所辖的220千伏终端系统的送端线路开关间隔停、送电状态变更。
2.通过申请许可的范围
(1)凡影响到省调管辖设备状态及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省调许可设备状态的变更。
(2)220千伏变电站中性点接地方式从接地改为不接地方式。
(3)110千伏母差保护退出运行影响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稳定运行。
(4)影响到省调管辖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跨地调联络线开环点改变。
(5)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启备变的状态变更。
(6)220千伏主变大修、更换等工作需测向量、核相或进行冲击试验的。
(7)220千伏主变二次回路变动后会影响省调管辖设备正常运行的。
(8)地调所辖的220千伏终端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变更造成任一回220千伏终端线路末端为不接地系统。
(9)地调所辖的由不同的500/220千伏变电站供电的桥式接线220千伏终端变,在正常检修或特殊方式下需要其220千伏开关站合环运行时。
(10)地调所辖的220千伏终端线路及终端变220千伏设备(包括母线、主变、线路、短引线等)因双套保护停役或启动调试工作造成无快速保护运行。
2.2.9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属厂(站)管辖,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电厂管辖。
(填空)
3.1.1发电厂(专供用户变)与电网并网协议是发电厂(专供用户变)与电网之间的法律文件。
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专供用户变)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要求,凡新建、在建和已运行的发电厂(专供用户变)(或地方电网)并入福建电网运行,必须与省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方可并入电网运行。
(填空)
3.1.2发电厂(专供用户变)并网协议包括: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协议(合同)。
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选择)
3.2.9调度通信要求
并网电厂、用户变应具备完善的调度通信系统和信息通道,并网厂站的涉网通信设备范围包括:
调度电话交换系统、调度电话录音系统、通信传输系统、通信监控系统、数据通信网设备、通信专用直流电源以及配套的的配线架和接入福建电力专用网的行政管理程控交换机等。
(选择)
3.2.12电力自动气象站要求
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并网大型电厂应同步投产建设电力自动气象站,并能通过电力数据网络向省调电力自动气象站系统实时传输风力、风速、雨量、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信息。
(选择)
4.2.4编制下一年度省电网的运行方式所需外网的网络结构及计算数据由华东分调提供,同时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调提供下一年度的有关资料。
4.各核、火电厂提供下列资料:
(1)煤、气、核燃料年度供应计划及储罐、煤场的有关资料。
(2)年度机、变及升压站一、二次设备检修、技改及新设备基建投产等计划。
4.2.5省调每年12月30日前将220千伏及以上省电网下一年度最大短路容量计算结果下达各有关发供电单位。
各发供电单位负责管辖系统(包括各供电公司及省检修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变电站站用电系统、各电厂负责的机端母线及厂用电系统等)的最大短路容量计算校核。
若发现开关的遮断容量达不到计算的最大短路容量要求,各发供电单位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整改情况上报省调。
4.4.4日发电计划的执行和修改(填空)
省调调度电厂在正常情况下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日发电计划安排发电。
有关地调应作好流域内电厂的发电管理,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流域总出力计划。
省调调度员非特殊情况下应尽量遵循机组“三公”控制原则。
在日发电计划执行过程中,省调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AGC机组及AGC投运模式,选择性地修改全部或部分机组的实时滚动发电计划曲线。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安排发电,无故不按要求执行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发生以下情况时,省调调度员可以修改电厂的发电计划曲线:
(选择)
1.负荷预测偏差。
2.联络线送受电计划临时调整或实际运行中联络线潮流发生较大偏差。
3.水情、风情发生变化。
4.电网安全约束要求及发生异常、事故情况。
5.其他特殊情况。
5.2.2其它省调管辖发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各发供电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调。
省调会同省公司运检部编制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并于11月底前召开全省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平衡协调会。
根据全省检修平衡协调会讨论结果,进一步优化年度检修计划安排,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于12月份下达执行。
5.4.1属省调管辖设备在月度检修计划中虽有安排,各发供电单位仍应通过省调检修管理系统办理设备停役或异动设备启动申请手续,要求如下:
1.停役申请单应填明停役设备的名称、工作内容(检修项目)、停电范围、安全措施以及对其他设备的影响等具体要求,并符合设备双重编号、调度术语、调度命名、设备状态等规定,且内容完整、准确、明了。
(选择)
2.设备停役及启动申请与现场工作票无需一一对应。
同一设备一次停电所有检修工作应集中在一份申请单申报,检修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按所有工作都满足的安全要求填报,停役起止时间按所需最长工作时间填报。
(判断)
3.电厂设备的停役申请由值长提出,供电公司设备的停役申请由地调调度员提出,省检修公司的停役申请由运维站值班员提出,用户专用变的停役申请由值班长提出。
接受已批准申请、接受口头申请许可和汇报工作结束等事宜,均应由上述人员与省调调度员联系。
(填空)
7.已列入月度发输变电主设备停电项目计划,属省调直调或许可的设备停役,运行单位应在检修前5个工作日11时前提出设备停役及启动申请,省调在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
运行单位11时后提交的申请则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选择、判断)
5.4.3省调调度员通过检修管理系统发布检修申请批复的同时,通过电话将申请的主要内容通知受令人(与申请相关单位人员可通过检修系统浏览批复情况)。
各厂站值班人员及地调调度员应立即上网确认停役申请的批复,并及时将省调领导及各专业批复的有关事宜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各发供电单位以省调调度员下达的停役申请批复时间为准安排相应的检修工作。
省调下达的启动送电方案及配合停电期间保电网安全方案,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落实各项工作。
(填空)
5.4.5现场发现设备缺陷需尽快安排停役检修时,运行单位可随时向省调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应尽快批复安排;但如果设备缺陷严重不能坚持运行到省调批准的检修时间,各厂站值班员应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定处理,并立即向省调调度员报告。
设备事故检修申请应在设备事故停役后24小时内向省调提出。
(填空)
5.4.6省调调度员有权批准当日内能完工而且对电网安全运行无明显影响的临时检修。
若与一个设备的计划检修相配合,而且不影响电网运行方式及相关二次配合的设备检修,只要结合检修的时间不超过计划检修设备的检修时间,并且不影响计划检修设备的送电方式及安全措施,现场可自行许可开工,不必再报设备停役申请。
(判断)
5.4.7正常情况下相关检修人员应提前到达现场,设备运行单位应按时开工检修,在批复的检修时间内完成检修任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开工者,且在原批准时间内可以完成检修的,说明原因并经当班调度员认可后原申请仍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另行申请或提出时间顺延申请,重新得到批准方可开工。
因天气原因无法开工,现场可在下令操作前提出顺延申请,顺延申请可由当班调度员直接批复,调度员在批复顺延申请时应确保顺延申请的时间要求、方式要求及安全措施不会与已批复的申请产生矛盾。
(判断)
未批复的申请可保留12天,超过12天未批复则自动作废,若设备运行单位仍需检修应重新申请。
凡需延长设备检修工期的单位,应说明延长工期的原因并尽早向省调调度员提出申请,最迟必须在原检修结束时间前一天11时前办理延期手续,省调调度员将于当天下午17时前通知批复。
设备的年度大、小修无法按期完成时,则应在设备原检修工期过半前办理延期手续。
(填空、判断)
设备检修工期延长手续办理规定不影响事故调查规程对其进行的考核规定。
5.4.8省调对设备检修申请的批准时间,是指从对该设备开始操作至检修工作结束设备恢复送电完毕(或设备恢复至备用状态交还系统调度)的时间;现场申报设备检修的申请时间包括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时间。
(填空)
5.4.9若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要求解除线路两侧重合闸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若工作只要求线路跳闸不强送且当天内工作能够完成者,则需向调度员口头申请,说明工作地点和时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报。
5.4.11设备检修虽已批准或已开工,但如电网需要,省调调度员可根据现场情况,经协商后正式指令其不要开工、暂停或停止检修,直至将该检修申请作废并恢复设备的运行。
5.4.13节假日检修计划管理要求
1.各发供电单位要求节假日期间安排的设备检修计划应于节假日前15个工作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经省调统筹平衡及协调同意后,各单位应于节假日前8个工作日11时前向省调提出设备停役申请,省调将于节假日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申请。
5.4.14设备检修的接地管理及要求
1.电气设备检修前,工作许可人(或签发人)应根据《安规》的要求审核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并按调度规定的四种状态选择设备的检修方式,然后提出申请。
2.设备停役时,应根据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做好规定的接地措施。
如果工作中须将这些接地措施拆除影响调度指令的状态时必须经调度员许可。
(判断)
4.因工作需要(如试验、拆除连接线等)改变调度指令的接地措施位置,不影响设备状态时,可以不经调度员许可,但工作结束时仍必须恢复原状态后方可向调度员汇报工作结束。
(判断)
5.5.2根据通信检修对电网安全生产影响程度的不同,通信检修分成一类通信检修和二类通信检修。
1.造成以下情况的,称为一类通信检修:
(选择)
(1)需要线路、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情况。
(2)35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安控)的通道中断(不包括引起除电流差动保护外其他保护、安控通道的自动倒换。
影响电流差动保护通道的任何工作,视同通道中断处理)。
(3)AGC、AVC通道中断。
(4)电力调度电话主备用通道同时中断,且无市话备用。
(5)自动化系统远动信息主备用通道同时中断。
2.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通信检修(含引起35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除电流差动保护以外的保护装置、安控的通道自动倒换的检修),称为二类通信检修。
5.6.2根据自动化检修对电网安全生产影响程度的不同,自动化检修分成一类自动化检修和二类自动化检修。
(选择)
1.造成以下情况的,称为一类自动化检修:
(1)造成全站信息通信中断、或信息错误;
(2)造成自动化系统AGC、AVC功能中断的;(3)造成影响远方控制(遥控)功能的。
2.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自动化检修称为二类自动化检修,包括自动化设备、通道、电源、信息异常,设备改造、软件更新度远动数据及监控信息核对等。
5.6.3如检修工作在多个工作地点进行,则各工作地点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均需提交申请。
1.一类自动化检修工作,应按照第五章第四节“设备停役及启动的申请与批复”中的规定,通过OMS系统“检修管理”向省调提交电网检修申请。
省调电网检修专责负责将流程流转到调度相关专业会签。
计划检修应提前3天申报检修申请,临时检修应事先申报检修申请,故障抢修可在事后补报检修申请。
2.二类自动化检修的申请,通过OMS系统“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流程”向省调自动化提交检修申请,并按照《福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有关自动化标准作业指导书规范进行。
5.6.4检修申请单应严格按照申请单管理系统(OMS)的要求填写完整,检修申请设备名称、工作内容、影响的业务和数据及安全措施,内容完整、准确、明了。
对于影响面范围较大的系统检修,应附技术方案
5.6.5与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相关的检修工作要求
1.在检修和更换属于网、省调的关口电能表及计量PT、CT时应办理二类自动化检修的申请;
2.为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提供电源和通信通道等的设备检修时应办理二类自动化检修申请或通信通道检修申请,通信检修流程应流转到自动化专业进行会签。
7.1.3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装机容量为300万千瓦及以上,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2赫兹;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独立网装机容量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5赫兹;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填空、判断)
7.1.4系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独立网运行时,地调及地区电厂负责独立小网调频调压任务,使之能与省电网顺利并列,不得出现因调整不当而引起的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甚至垮网的现象。
7.2.1电网运行时应指定第一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
省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含核电)、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燃气轮机组以及抽水蓄能机组均可担任系统的第一、二调频厂。
正常运行情况下,省调应指定上述其中的电厂担任第一调频厂,机组投入AGC跟踪功率及频率偏差控制(TBC)模式运行的电厂即自动转为第一调频厂,上述其它电厂均为系统的第二调频厂。
选择系统调频厂应遵循以下原则:
(选择)
1.具有足够的调频容量,可满足系统负荷的最大增、减变量。
2.具有足够的响应及调节速度,可适应系统负荷的最快增、减变化。
3.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合理,其与系统间的联络通道具备足够的输送能力。
7.2.2为有效监视系统频率运行,对各单位装设频率表的要求如下:
1.在各地调调度室和所有电厂、运维站均要求装有频率显示器;所有500/220千伏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2.各地调调度室和第一、第二调频厂应装有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当频率超出50±0.15赫兹时,应具备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3.系统频率监视点为:
省调直调电厂、所有500/220千伏运维站,系统频率监视点所在厂站应装有频率自动记录仪,当记录仪启动时应有告警音响和灯光信号。
4.各单位装设的频率显示器、数字式或记录式频率表的准确性必须经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部门的认定,且数字式和记录式频率表精度必须能达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7.3.1电厂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系统频率调整:
(选择)
1.人工调整跟踪发电计划模式。
电厂按照省调二区申报发布应用下达的发电计划调整机组出力。
2.AGC跟踪发电计划模式。
电厂按照省调指令投入AGC,机组根据AGC下发的发电计划调整出力。
3.AGC跟踪功率及频率偏差控制(TBC)模式。
电厂按照省调指令投入AGC,机组根据AGC下发的实时增减指令调整出力。
4.其他调整模式。
电厂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投入、退出或改变AGC模式。
原则上,3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含核电,有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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