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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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
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防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人防协会)可依据自治区人防办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培训和单位诚信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2、具有1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含)以上,安装专业3名(含)以上;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含)以上,安装专业2名(含)以上;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含)以上,安装专业1名(含)以上。
第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
可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及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
可承担本区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办理
第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执行,由国家人防办审批。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审批,由自治区人防办受理。
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批。
自治区人防办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其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延续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1正3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自治区人防办申请办理变更(见附件2)。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先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自治区人防办提出补办申请(见附件2)。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资质核验材料,经自治区人防办审核同意,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核定。
第十四条我区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人防工程监理员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员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理员。
第十五条持证人员须每3年参加自治区人防协会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人防工程的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不少于2人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3个(不含)以上人防工程项目总监,现场监理员不得担任其他人防工程项目监理。
因特殊原因,项目部监理人员确需进行更换的,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员更换申请,经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项目部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注,防护(化)设备安装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九条在我区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目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等。
申请进入目录的监理单位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批。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目录登记: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被撤回、注销、吊销或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三)近一年,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四)近一年,所监理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符合目录登记条件或未按时申请目录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其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不得申请新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能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六)将承揽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转包;
(七)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八)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单位信用记录。
监理单位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主动提交信用档案。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辖区内的监理单位信用进行管理,并在每年3月份将单位信用记录上报自治区人防办。
第二十五条单位失信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严重、一般和轻微(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3),公示期分别为1年,6个月和3个月,公示期内单位不得申请资质升级,不得参与人防工程的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区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我区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区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须具备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办核验(见附件4),进入我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后,方可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区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我区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申报、延续材料要求
2.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材料要求
3.单位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表
4.区外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核验材料要求
附件1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
申报、延续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两份,见下表1);
(二)附件材料一套。
以下材料初审时须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单位资质的无需提供);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6、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7、监理业绩表(包括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能够反映公司实力的工程项目等);
8、无行贿记录证明;
9、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3个(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手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单位资质的无需提供)。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延续的,应提交上述第
(一)款,第
(二)款中1——8条所列材料。
表1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升级、延续使用。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确保真实准确。
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
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及提交的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舞弊,本单位愿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乙级
□丙级
□延续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大写)
已具备的房屋建筑
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已具备的人防
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营业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
人防资格证书编号
职称
技术人员情况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
人防工程监理员
合计人
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
近
两
年
诚信记录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无□
质量事故
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有□无□
安全生产
有无重大安全事故
有□无□
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有□无□
法人代表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片
民族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简历
本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片
民族
学历
专业
职称
从事人防工程
监理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本人签字:
注:
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经历。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证书证号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证号
注册专业
所学专业
职称
注:
此表填写单位所有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性能
参数
台数
备注
监理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竣工
时间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
(m2)
防护
等级
质量评定结果
注:
此表填写单位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项目。
初审意见表
单位名称
申请内容
□乙级
□丙级
□延续
初审指标
标准值
实际值
是否符合
要求
基本指标
1
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2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数量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人
人
人防工程监理员
人
人
合计
人
人
3
监理业绩
核验证书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是□否□核验人签字:
近两年
诚信记录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无□
质量事故
有无质量事故
有□无□
安全生产
有无安全事故
有□无□
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有□无□
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可另附材料说明)
初审意见:
(此栏内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门逐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
变更、补办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已变更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6、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已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7、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8、无行贿记录证明。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新住所的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三、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单位法人任命书、股东会决议等;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5、无行贿记录证明。
四、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补办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补办申请和遗失情况说明;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杂志或报刊原件;
(三)补办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4、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6、监理业绩表(包括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能够反映公司实力的工程项目等);
附件3
单位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表
序号
失信事项
失信严重程度
1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材料的
严重
2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包括资质证书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或正处于整改期间,仍继续承揽业务的)
严重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严重
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严重
5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严重
6
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严重
7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严重
8
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严重
9
监理单位在本单位所监理的项目上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严重
10
所监理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的
严重
1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严重
12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或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
严重
13
签订阴阳合同的
严重
14
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
一般
15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未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专项检测的,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纠正的
一般
16
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中没有达到规定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数量的,或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出勤率低于80%的
一般
1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包括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机构审查或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一般
18
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一般
19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一般
20
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一般
2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一般
22
未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一般
23
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专项质量技术交底的
一般
24
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的
一般
25
未编制《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一般
26
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或底板、墙板、顶板浇注砼前未通知人防质检机构检查)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轻微
27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质量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轻微
28
对人防质检机构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落实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轻微
29
人防技术交底、主体结构验收、防护密闭门等防护(化)设备安装或质量监督人员检查现场时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在场的
轻微
30
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注、防护(化)设备安装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实施旁站监理的
轻微
31
同一问题经人防质量监督人员指出后在该项目另一施工段再犯的
轻微
32
对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轻微
33
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轻微
34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轻微
35
未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轻微
36
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
轻微
附件4
区外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核验材料要求
(一)区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核验表(一式两份,见下表1);
(二)附件材料一套。
以下材料须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4、人防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6、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7、监理业绩表(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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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新疆 人民 防空 工程 监理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