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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界桩处理方案
篇一:
快速处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时间:
201X-12-31阅读:
7437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已经201X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
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长黄奇帆
二○○九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快速路功能,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和交
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者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
与管理设施,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信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
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的直接
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直接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
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规划、建设、国土、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快
速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高效
便民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
尊重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快速路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规划,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城市快速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快速路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
续。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快速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条设置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应当符合设计规程。
建成移交使用后应当严格控制增设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
确需增设的,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公安、建设、园林
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内环快速路路肩外缘两侧各30米范围、机场快速路路肩外缘两侧各20米范围为其安全保护区,其他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护区范围按照其技
术标准和设计规程确定。
在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护区内主要进行绿化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非道路设施的建筑物。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
第九条城市快速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按照主城区现行城市道路的管理体制进行。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
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管理范围或者公路的分界,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分界点设置明显的分界
标志和城市快速路标志。
第十条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的路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政
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前款规定中内环快速路包括沙坪坝区上桥至渝北区童家院子、渝北区童家
院子至巴南区界石、巴南区界石至沙坪坝区上桥(含沙坪坝区上桥至九龙坡区陈家坪)的城市快速路;机场快速路包括江北区红旗河沟至渝北区双凤桥的城
市快速路。
对机场快速路中渝北区人和1814界桩至渝北区双凤桥1792界桩路段、内环快速路等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城市快速路实施封闭式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附属的隔离栅、防护网、防眩板、护栏、防撞垫等设施的
管理,保障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单位,保障城
市快速路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其中,对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应当参照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
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上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确需在城市快速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依法报有管辖权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施工前5日登报公
示。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工期长、施工量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式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自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城市快速
路。
第十三条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
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
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过往车辆应当对作业车辆和人员注意避让。
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维护管理
单位应当按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在城市快速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
(三)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四)在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五)在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钻
井等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快速路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行人进入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
行人横过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时应当通行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
道。
禁止非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
城市快速路。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行城市快速路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分道规定,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驶入相应的行车道,并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其中,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
道。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冰雹等低能
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减速,并按规定开灯和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七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快速路入口处和跨越城市
快速路的设施上设置车辆限重、限高、限宽标志。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机动车上城市快速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
高时速。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正常行驶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小型客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的最高车速
不得高于每小时80公里。
第十九条机动车通行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
快速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通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机动车在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应当参照有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处理;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恢复交
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联动
机制。
第二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处
置。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
实行交通管制。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篇二:
成渝客专软基处理施工技术方案
成渝客专软基处理施工技术方案
成渝三标二分部
一、粉喷桩施工技术方案
铁路对地基变形量的要求很高,在铁路施工中经常会遇到软弱路基,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使大部分沉降量在施工期内完成,尽量降低使用期的残余沉降量。
粉喷桩是目前经常使用的加固软基技术的一种。
粉体喷射搅拌加固软土地基,是通过专用的深层喷射搅拌机械将粉状加固料用压缩空气喷入地基深部,凭借钻机回转钻头的叶片与原位软土强制搅拌、混合压密,吸收地下水,使粉状加固料与软土充分混合,进行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具有水稳性及一定强度的完整柱状加固体。
这种柱状加固体与周围软土组成复合地基,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沉降。
1.粉喷桩施工主要施工设备及技术要求
1.1钻机
钻机是粉体喷射搅拌法施工的主要成柱机械。
它必须满足:
1)动力大,扭矩大,适合大直径钻头成桩。
2)具有正向钻进,反转提升的功能。
3)提升力大,并能实现均匀提升。
1.2粉体发送器
粉体发送器是定时发送粉体材料的设备,它是粉体喷射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施工机械中的关键设备。
施工时根据钻机的提升速度、钻机的转速、搅拌钻头的类型,通过控制转鼓的转速来选择合理的粉体发送量。
1.3空气压缩机
粉体喷射法的粉体喷出,是以空气压缩机做为风源。
其选型主要受加固工程的地质条件和加固深度所控制。
1.4搅拌钻头
粉体喷射搅拌法凭籍搅拌钻头叶片的搅拌作用使灰粉与软土混合,因此搅拌钻头的形状直接影响灰、土的搅拌效果。
钻头的形式应保证于反向旋转提升时,对柱体有压密作用,而不是使灰、土向地面翻升而降低柱体质量。
另外还有压力胶管、定位卡具、仪表控制装置等
2、施工工艺流程:
详见粉喷桩施工工艺流程图
粉喷桩施工工艺流程图
3、操作方法及技术要点
1)清表:
按界桩范围,清除原地面子20CM厚的耕植上,场地低洼处应回填粘性土、不得回填杂植上、地表过软处应采取防止机械失稳或沉陷的措施,并初压平整,测定平整后的地面标高。
2)放样:
根据导线点,定出基轴线,按等间距平格网平差放样,布置出所有桩位。
3)储料:
将水泥提前倒入集料斗,数量稍大于一根桩的量,注意结块、失效、混入纺织带、水泥纸不准倒入斗中。
4)深层搅拌机就位对中:
按施工顺序,深层搅拌机就位,调整钻机平台、导向架,使钻机倾斜小于是1.5%,检查钻头直径、其磨损≤1CM,使钻头对中桩位误差≤5CM,测定钻杆长度,记录储灰罐初始读数及钻杆初始标高。
5)预搅下沉:
启动搅拌机,下钻,使钻头边旋转边钻进,保持速度0.5m/min,转速写30转/min,根据设计要求,控制桩底标高。
下钻过程主要是搅松软土,为了不堵塞喷射口,要求边旋转边喷高压气,这样有利于钻进,减少负扭矩,根据经验,下到设计标高差1m时,最好调整钻速,保持0.3m/min,目的是让送粉前的土体充分松动、粉碎、有利于第一次喷粉。
6)提升喷粉:
钻进到位后,调整钻头成反向旋转,边旋转边以0.5m/min的速度提升,搅拌速度30转/min。
此时粉体发送器开始喷粉,保持送粉空气压力为0.4MPa气流,保证桩身的喷粉量。
注意事项:
提升过程中必须保持与送粉一致,不允许提升后喷粉。
喷粉过程中,若发现套管漏气或堵管则应立即停止喷粉。
时刻观察供粉计量仪的数字变化。
若发现明显减少或突然停止。
要立即记录,以利于补粉或复搅。
7)停粉:
当钻头提升到离地面50cm时,发送器应停止喷粉,改送压缩空气,注意不应该将水泥粉带入剩余的50cm土内或带出地表。
以防止给后面施工造成困难,一般采取减缓提升,速度至0.3m/min。
8)复搅下沉:
为了提高上部桩身强度。
适应荷载应力传递,须进行复搅。
复搅深度一般为桩长的1/3。
桩长不足5m的要整桩复搅。
当第一次停粉后,应立即换挡下沉,进行复搅,其工艺如前所述,观察复搅深度。
9)提升喷粉、停粉
工艺如前。
整桩喷粉结束后。
应检查计量仪。
若喷粉量不足,应整桩复打,若中间有喷粉量不足应检查记录,部分复打,复打长度应重叠1m。
10)记录
①施工记录:
详细记录每次施工的桩号:
水泥标号,预搅、喷粉、复搅的起终时间;记录钻进、搅拌、提升的速度,管道压力等;记录停灰、停钻时间、喷粉深度、停灰标高等。
②供粉记录:
每根桩要记录起始、最终供粉量,记录储灰罐每一次供粉量,记录停灰量。
③记录汇总、装订:
每天记录要汇总,有专人记录,专人汇总、装订成册。
存档保存。
记录表格如下表1所示:
粉喷桩记录表1
施工单位:
日期:
年月日天气:
4、劳动力组织
每台粉喷桩机表2
5、质量控制措施与检验
1)质量控制措施
粉喷桩处理地基效果受施工质量影响很大,同样的土质和施工条件,可得到不同的加固效果。
因此必须严格按图施工,控制施工质量。
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详细了解加固区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含水量和有机质含量、地下水的侵蚀性等,必要时在加固区进行1~2孔钻孔取样。
②粉喷桩施工前必须进行室内试验与工艺性试验,以了解成桩情况并确定各种操作技术参数。
③严格控制水泥材料的质量:
工程使用水泥必须有合格产品检验单,水泥质量、标号和细度要达到设计要求。
对每批水泥都要进行抽检,方可使用。
④桩长的控制:
粉喷桩长度是质量保证的一个关键,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深度,(深度计配合导管套头与机架高度相对位置不确定,预先画定标志)、喷粉时间及停粉时间,确保桩长。
非特殊情况严禁在尚未达到设计桩长及未喷灰的情况下进行钻机提升作业。
⑤提升速度的控制:
提升速度决定搅拌均匀程度,速度过快,可能使桩拌合不充分,影响成桩质量,速度过慢,施工效率低,故一定要按照设计要求操作。
一般喷粉搅拌时以中、慢挡成桩为好,成孔时以中快挡为好。
⑥喷粉量的控制:
喷粉量的控制是成桩质量的关键,若灰罐电子秤正常则以电子秤显示为准,使其粉喷量达到设计要求,但有的电子秤难于长时间保证正常工作,在此情况下为不耽误工期,可在灰罐内加入定量水泥,多次调整送灰系统(如灰罐压力、送灰器速度等)、送灰速度、打试验桩、达到设计要求送灰量后,保持此送灰速度不变。
2)质量检查
①检查记录
检查施工过程所有记录,重点检查搅拌深度、水泥粉喷入的连续性及喷入总量,对不合格的桩应进行补桩。
②开挖检验
在已完成的工程桩中按2%比例开挖抽检,深度0.5~1m,检查桩位、桩数、桩身水泥土混合程度及桩头强度,如发现漏桩、桩位偏差过大和桩头、桩身强度偏低,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③取芯抽样
在成桩28d后,按2%比例抽检桩体,从桩顶以0.5、1、1.5m截取三段,钻孔取大于或等于8cm芯体制作5cm×5cm×5cm的试块,分别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检验标准如表3
篇三: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
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
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
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路政案件管辖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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