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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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17年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文秘2017年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1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xx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山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农场)。
综合考虑各县(区、市、农垦农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投入规模。
补贴资金向粮食作物种植大县、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病虫害防控重点县适当倾斜。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农垦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5个小类113个品目机具(详见xx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我省自行增加14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畜禽养殖仪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根据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我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农机化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对于经销商违规违法的,停止其所有代理生产企业的产品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省将确定白银市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试点,玉门市、高台县、通渭县、灵台县、环县等五县市开展农户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试点市县必须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各试点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报省农牧厅、财政厅(各一式二份)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指标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农机局备案。
省财政厅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xx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
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
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7〕99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7〕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省农机局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
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
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
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农机局。
省财政厅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
xx,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xx,产品质量投诉电话:
xx;省财政厅监督电话:
xx;省农牧厅监督电话:
xx;“三农”服务热线:
xx。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本方案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试点市县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
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7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和财政厅农业处。
省农牧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7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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