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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13版清单表格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总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计量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投标人承诺在不大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满足不低于招标文件
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本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施工地点完成本工程项目招标内容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凡因投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报价中未列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以考虑。
(3)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价以投标人投标书为准,作为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调整的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招标文件、省市相关造价结算文件的规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人认可的造价审计部门予以审定。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
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审计部门审
核确定的工程量为准,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按照国家计价规范相同的
列表进行表述。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
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计量规范;
(3)黑建造价[2014]1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4)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
(5)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6)混凝土施工应执行哈建发[2005]167号文件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未将商品混凝土价格计入,将被视为该部分报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砂浆施工应执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府令2010年219号)文件全部采用预拌砂浆,未将预拌砂浆价格计入,将被视为该部分报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8)黑建招[2006]1号文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9)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10)黑建造价[2012]3号《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11)黑建发[2010]11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2)黑建造价函[2012]58号《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合同规定的通知》;
(13)黑建造价[2012]13号《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
(14)黑建造价[2010]6号《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15)黑建造价函[2011]77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16)《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材料价格;
(17)其他现行省市有关文件及规定。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以及贷款利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中。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机械价格的波动情况,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机械的价差风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的综合单价除有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
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予以支付。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分部分项工程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计量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为便于招标人在发生设计变更时确定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按照施工工序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逐一、分别填报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
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等其他表格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
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6.6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
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不允许更
改,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每一项目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6.7工程材料报价:
除招标人给定的特殊材料价格以及暂时未列入投标总价的材料价格外,其它材料
价格由投标人自行考察市场确定,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全周期可能的价格浮动并承担因此带来
的风险。
投标人填报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必须与投标人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报价中对应部分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材料费”相一致,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招标人有权予以修正和调整。
2.6.8根据哈建发[2005]167号文件混凝土施工原则上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果投标人具备自建混凝土搅拌
站的能力,可在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考虑生产成本及竞
争能力自主报价。
2.6.9投标人所采购的大宗设备、材料及影响项目功能的所有主要材料(如商品混凝土外加剂等),设备
进场前必须就规格、型号、质量、价格、供货期限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检验审批同意后方可
使用。
2.7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报价依据:
(1)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黑建造价[2014]1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等相关文件;
(4)其他与之相关的资料。
措施费包括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投标人需根据前条“报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
报价。
投标人应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详细列明所取的措施费子项的内容(名称)、单价、
工程量、合计等内容,该项内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格式据实填报,未按规定填报者将被视为
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废标。
2.7.2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依据
•按招标人给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
2.8其他项目费报价
2.8.1暂列金按招标人给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
2.8.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给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
2.9规费及税金报价
2.9.1税金报价依据
税金按照黑建造价函[2011]77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不得列入投标竞价项目,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
2.9.2规费按招标人给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
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
2.10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总的原则
1)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方式,确立的合同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2)本工程结算执行总包负责制,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发包人负责,建设期间发
生的各类代扣代缴费用均由总包单位负责缴纳;
3)本工程执行年度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当年完成工程当年结算。
跨年工程,如发生政策性调整、计价依据发生变化,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
2.10.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
(1)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结算方式,确立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计量规范规则规定,按实际发生计算;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
a.因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调整:
清单单价不因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差异而调整;
b.因物价变动(材料、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引起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价格因价格变动引起的单价浮动均不再调整(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跨年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
机械台班或设备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3)人工费的增调由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2.10.2设计变更结算
(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计量规范;
(2)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调整;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项目的,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为基础,由投标单位提交变更报价,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确定。
分部分项清单中某项工作内容,发生诸如下列所述变化之一者视为类似项目,结算时仅对主材价格差额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a.原有工艺不变,仅主材种类变化;
b.原有工艺有局部变化,主材种类发生变化;
c.其他与之类似情况;
•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照相应规定,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新的清单价格(企业管理费、利润执行中标费率),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新的清单单价组价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计量规范、黑建造价[2014]1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施工期《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规定。
•清单中已给出、但实际未发生的项目,结算时扣回。
(3)残土(渣)、泥浆等废余材料外运距离3公里以内按实计取,5公里以外按5公里计取;
(4)主要材料价格执行中标价格,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
(5)材料价差执行第2.10.1条
(2)款b项规定。
2.10.3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
(1)措施费结算
因所报措施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统一产生的措施费调整:
投标人所报措施费内容及费用应与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一致,凡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列出的方案或措施,但费用报价中未含者,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所报的其他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投标人应根据图纸及现场情况对技术措施方案审慎研究后,再编制施工方案及措施费报价。
如中标,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等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标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当,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改正,以达到标准为止,但修正的措施费部分不予调整(如发生经建设单位书面审批确认的方案调整除外);
(2)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
a.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执行黑建造价[2014]1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10]11号、黑建造价函[2012]58号《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合同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哈建发[2007]164号)、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3号《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及哈建发[2013]19号《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2]14号文件的通知》;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过程中发生政策性调整,当年工程量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
b.建设期过程中发生政策性调整,当年工程量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
2.10.4规费结算
(1)执行黑建造价[2014]1号《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0]6号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规定、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3号《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及哈建发[2013]19号《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2]14号文件的通知》文件规定;
(2)建设过程中发生政策性调整,当年工程量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
2.10.5施工时与其它各专业的施工配合费用,须在措施费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其它专业施工时,不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施工时,中标单位须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含其它专业)的管理协调工作,为其它专业施工队伍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监督、检查和管理其它专业队伍的施工安全、现场布置等,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各项工程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2.10.6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的结算主要材料价格执行中标价格,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只计取直接费和税金。
2.10.7其他要求:
为加大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施工单位力量消除质量通病,强化施工期间质量责任意识,建设精品工程,通过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治理质量通病效果与经济结算挂钩办法,力争实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通病最小化。
根据省市质量监督站制定的质量标准,明确约定如果出现质量通病时将与经济结算挂钩。
具体奖惩措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3.1.2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
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1.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
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
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及调整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但不得再记取相应规费。
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其他补充说明
1、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2、
封-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扉-1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月日复核时间:
年月日
封-3投标总价封面
工程
投标总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扉-3投标总价扉页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月日
表-01总说明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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