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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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1017117414901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准确了解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的参建情况,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加强对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煤炭建设项目地方安全监管的力度,杜绝煤炭建设项目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我区煤炭建设的质量及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国务院行政规范文件、部委行政规范文件,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内蒙古区域内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三条参加内蒙古煤炭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要将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情况和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等资料送自治区
煤炭工业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对参建单位的参建行为和业绩进行考核,建立业绩考核综合档案。
第五条对拒不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联合资质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其参建的煤炭建设项目不予开工备案,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严格建设程序、从严把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合法。
第二章参建单位资格
第六条区内参建单位资格
1.具有与承建工程相应的资质;
2.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3.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信誉;
4.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参建单位员工,并具有相应专业的国家注册师资格或参与煤炭建设项目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注册单位须与参建单位一致;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负责人须为参建单位员工,项目及技术负责人需具有专科以上相应专业学历,及参与煤炭建设项目所规定的相应资格;从事本专业年限不少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要符合参与煤炭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资格要求;项目及技术负责人近两年来所承担的项目没有不良记录。
5.其它相关条件。
第七条 区外参建单位资格
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或行业甲级或壹级以上资质;或具有国家规定允许跨省区参加相关建设活动的资质;
2.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报备资料
第八条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外阜单位还须提交在内蒙古固定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
8.资质证书;
9.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近两年承担的主要煤矿建设项目和业绩的证明材料,合同履约情况的证明和评价(由相关项目业主开具),相关荣誉证书;
11.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12.项目、技术、质量、安全、造价等负责人的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关的参建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等证件及从业简历;外阜单位还需提供相对固定的参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13.企业简历、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等;
1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申请登记备案程序
1.参建单位需持上述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登记备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留存盖有本单位有效公章的复印件。
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2.填写《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
3.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据本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和煤炭行业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参建资质等条件,登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备案回执。
第十条经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名单将公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官方网站(www.nmgmt.gov.cn)上。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申请或复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备案登记。
第四章参建单位的考核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后,自治区煤炭局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随后下发),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和信誉进行跟踪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煤炭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部门降级或吊(注)销相关证照。
(一)将承揽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因本单位原因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工程业务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七)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被通报或处罚的参建单位,须按要求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参建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参加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拒不整改或屡改屡犯的,将通告全区,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同时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并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誉不良参建单位”名单,不得继续从事自治区煤炭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参建单位跟踪考核情况将实时在内蒙古煤炭网上(www.nmgmt.gov.cn)公布。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参建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或需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内容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资质证书和增补材料。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表》
2.《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核查表》
附件1: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登
记
备
案
表
单位名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印制
填表 说 明
1.请各申请报备单位按本单位实际情况具实填写各项内容;
2.单位业绩情况主要填报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项目,对于新进入内蒙古的参建单位,也可填报与承担任务相应的非自治区项目;
3.本表填报后,人员、地址、联系电话等因故变动时,须于15天内书面报告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4.本表填写完整,在与相关材料汇总后,应按档案有关要求装订成册,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 全 称
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主行业资格
证书号
其它行业资格
证书号
主管单位
电话
法人 代表
电话
技术负责人
电话
联系 人
电 话
参建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人
项目所在旗县
项目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照片
职 务
职称
年龄
电话
手机
外阜在内蒙古参建单位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 编
备注
二、单位业绩情 况
近
期
完
成
重
大
项
目
获
奖
项 目
单
位
特
点
与
特
长
三、承担项目主要技术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专业
技术职称证号
备
注
1、报备资料提交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与此表对应;
2、注册师应另行提供资格证及执业印章模;
3、聘用人员,退休留用人员应另行提供有效证件;
4、填报人员应为资质规定的技术骨干人员。
四、质量与服务承诺
质量承诺: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单位法人签章:
服务承诺:
单位法人签章:
规范市场行为承诺:
内蒙古项目负责人签章:
单位法人签章:
(公章)
附件2: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登记备案资料核查表
单位名称:
年月 日
序号
资料名称
审核结果
备注
√
O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阜单位在内蒙古固定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
2
企业机构组织代码证
3
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授权委托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
8
企业资质证书
9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
近2年承担的主要煤矿建设项目和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合同履约情况证明、评价(相关项目业主开具),相关质量、安全等荣誉证书
11
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12
项目和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造价等负责人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等证件及从业简历
13
企业简历、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等
14
其他需提供材料
审核意见
注:
√代表资料符合报备条件要求;
O代表资料缺项;
×代表不符合报备条件要求。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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