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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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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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
会计系
班级:
120512班
姓名:
黄亚凌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劳务与非劳务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而偶然的,环是临时的,是货币还是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来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钦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新旧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2011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认为,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一)个人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调整
2011年11月27日—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最终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超额累进税率等问题做了修改,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以对比的表格对比的方式来具体阐述这次修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
旧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对照表
新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旧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475元的
5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表2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从以上表格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次改革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起征点有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也由以前的5%至45%调整到3%至45%;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修改为七级,级距、速算扣除数也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次个税改革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以自2011年9月1日以后(包括2011年9月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来执行,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l日以后人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人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
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所以说,这次的修改使得个人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的老百姓大大受益,在这个物价飞速增长的当今社会,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家庭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调整
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但对工资、薪金所得做了相应的改革,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新、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对照表
新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旧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表3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征收也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在这次调整中,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四.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应该是有利于促进中产阶层的发展和壮大。
只有中产阶层发展壮大,社会才能进入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环境。
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继2005年、2007年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4月25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和广泛参与。
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公众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结果,在参与意见征集的82707位网民所提237684条意见中,起征点过低仍是争议焦点,公众普遍认为仍有较大提高空间。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级数由9级减为7级,第1级税率由5%降至3%,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次个税起征点提升至3500元,主要考虑个税征求意见中民众的呼声。
在立法过程中,兼顾“民主”与“科学”,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既满足了民意关于减税的呼声,又充分发挥了合理调节的作用,达到这次个税法修改的目的,是一次“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
企业所得税新旧法比较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和中长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它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重大影响。
本文就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分析新税法立法的新意和精神,以供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借鉴。
一、新旧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同
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旧条例、实施细则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
而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从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税法应该高于旧所得税法。
(二)纳税主体
所得税旧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税率
旧条例税率为33%,旧外税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1.在应税收入方面:
新税法较旧条例范围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
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
2.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旧条例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
有关差异较大的项目有:
(1)在工资薪金支出方面,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较大程度的税负不均;新税法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更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支出规定改革精神一致。
(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税法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计算的基数将“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准予扣除计算的基数;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了1个百分点,且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4)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旧条例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实际操作是按营业收入的规定分段按差别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则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长期待摊费用 旧条例规定了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税法规定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如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8)残值率及折旧 旧条例规定应当估计固定资产残值,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规定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新税法只是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但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残值率,如无新的政策,残值率可由企业合理规定,理论上残值率范围为≥0.
在折旧年限及方法方面,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而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考虑到现代技术更新速度因素缩短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同时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新税法还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林木类、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准予扣除的最低折旧年限分别为10年、3年)。
(五)实行源泉扣缴 新税法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并对扣缴义务人、方式较旧税法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六)税收优惠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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