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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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31001
【实施日期】19831001
【章名】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
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
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
(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根
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
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
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
,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
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
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
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
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计划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
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
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
成阶段计划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各级调度职责范围
第3条铁道部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
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
常计划,并组织各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
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
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掌握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和装车数量,督促检
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
位的协作;
5、掌握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情况及跨铁路局的直
达列车和定期货物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
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
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8、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
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
、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
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
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及时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
、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办法,根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
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
平。
第4条铁路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
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
各分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
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
和车辆,保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局间及分
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
3、按铁道部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
铁路分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铁路局管内主要厂矿、企业、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
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铁路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
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计
划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
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
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8、掌握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
分局有计划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
挂和调拨;
9、负责铁路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
货物运输,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
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首先向有关领导报告和采取措施迅
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要求
,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
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
理意见;
12、负责铁路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
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铁路分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
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
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
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
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
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处理区
间内装卸车,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
3、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
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
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
4、按铁路局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
站、段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
5、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
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铁路分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
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
;
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
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9、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均
衡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
和客车甩挂;
10、负责铁路分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
沿零货物运输及篷布运用和备用、解除;
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
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
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13、负责铁路分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
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调度工作,提高运输组织指
挥水平。
第6条车站调度职责范围:
1、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分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
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
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按计划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任务
;
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
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
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
3、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
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所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
4、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重车到达情况和取送作业计划,
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组织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
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及时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5、保证安全生产,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和
规章制度,在安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输效率;
6、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技术作业图表组织指挥运
输生产;
7、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
情况,及时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7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调度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
,分别自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调度基本工作制度电话会议
第8条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各
铁路局每日召开两次电话会议;
1、第一次电话会议——每日十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
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根据铁道部布置次日轮
廓计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计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
2、第二次电话会议——每日十六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
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日(班)计划安排。
交接班和班中会
第9条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
班中会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
科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1、接班会内容:
首先由值班负责人传达有关命令指示,介绍本班安
全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
在接班负责人的主持下,根据上
述情况,结合各工种调度接班前了解的情况,研究、制定本班完成任务的
具体措施。
2、交班会内容:
各工种调度员分别总结本班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好
坏典型事例,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内容:
在值班中,每班至少召开班中会一次,根据日(班
)计划的执行情况,共同研究完成本班和确保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布置
次日日(班)计划和重点任务,分头组织落实。
报告制度
第10条为保持各级调度的持续联系,准确的掌握工作进度和不误
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
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车站向铁路分局:
(1)车站于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应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
态;
(2)列车始发站和列车摘挂作业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
组内容和列车编组变化情况;
(3)机车及股道使用情况、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每六小时,车站有关工种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
内容的报告。
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
(1)每三、四小时,分局行车台向铁路局行车台,报告管内列车运
行情况;
(2)每班九时三十分(二十一时三十分)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
路局行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分局管内的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
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
(3)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分局各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
,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4)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铁路局向铁道部:
(1)每班十时(二十二时)前,局值班科长向铁道部调度台值班人
员,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
运用情况,十八时前全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
(2)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工种调度,
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3)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
应及时汇报。
分界站会议
第11条为加强铁路局(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运输畅通,
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分局)轮流
主持召开,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工作,
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深入现场
第12条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和调度与站
、段职工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经常组织调度人员深
入现场,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
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现场的活动方法:
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
、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深入现场行前要有计划,返后要有报告。
调度人员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登乘证和守车添乘证明,并
准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13条为加强调度工作的全面管理,各铁路局须根据自局的具体
情况,制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密等有关制度。
【章名】第三章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
第14条调度人员负有指挥日常运输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应重视
调度队伍的建设。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调度,应分别指定一名副处长、副科
长、副主任具体负责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现。
第15条各级调度人员的选拔,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道部、铁路局调度人员,应分别由铁路局调度科和铁路分局调
度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高中文
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
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列车调度员、计划调度员的经历
;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验和指挥能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
。
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任意调
离、变动。
第16条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专业知识学习,学习主
要内容应包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行车组织规
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其他内容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
。
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17条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经常组织
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
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轮流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
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局
、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
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
以上三级调度均应
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章名】第四章车流调整
第19条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
流调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
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
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计划地进行车流调整。
第20条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车流动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
当日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
第21条车流调整分为:
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
过旬、日计划组织实现。
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重车调整
第22条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
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
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
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计划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需要
超过旬装车计划时,应首先用减少或增加自局(分局)管内的装车进行调
整,如需减少、增加外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变化,不能实现旬计划去向别装车时,应将
情况及时报铁道部,以变更旬计划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
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
如延续时间较长,自
局(分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铁路局),由
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
车流输送径路。
1、遇下列情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限
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
(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
(4)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
命令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
期限、列数、车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
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
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
第25条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
采用。
空车调整
第26条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
施。
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
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空车调整方法有:
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
根据计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
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
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
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计划命令时批
准,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
重、空车数一经日计划命令批
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
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各
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
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变化,保证完成临时紧急
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
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
令批准。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每季批
准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非
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
车必须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
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
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内,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
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
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需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1、2两项
条件限制。
第29条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
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
港口、国
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
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
准统计为备用车。
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
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31条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
簿,按备用日期、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车数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
备
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并须登记时间、车号、吨位备查;
2、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
用车命令号码;
3、备用车应存放在指定的线路内,为避免与运用车混淆,车站应在
备用车列两端的车辆两侧或单个车辆的两侧“货票插”内,插入“备用车
”字样的车牌;
4、备用车不得先装车后解除,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
外国货车列车备用。
专用货车的调整、使用和外国货车的掌握
第32条专用货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
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
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
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部另有指
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凡以货车代用客车时,需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第33条为使保温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
局不得以保温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
保温车、罐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批准。
第34条外国货车保留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
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
车内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
属国回送。
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使用。
守车调整
第35条为确保货物列车正常开行,铁路局(分局)应加强守车日
常调整工作。
调整的依据是月度技术计划规定的守车保有量。
铁路局间由
铁道部、铁路分局间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第36条守车日常调整分为:
日间调整和临时调整。
1、日间调整:
铁路局(分局)间,应根据当日分界站实际列车出入
差数,由入超铁路局(分局)制定次日守车回送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挂
运车次、时刻、辆数。
在实际执行中两铁路局(分局)应逐列掌握,并区
别计划、实际每日十八时(六时)逐级上报铁道部(铁路局)。
相邻两铁路局,有二至三个分界站时,经两局协商同意,可作两铁路
局间的日间综合调整。
在日间调整中,入超铁路局未能按回送计划完成时,必须在次日补足
欠数。
2、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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