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相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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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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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的职责
总支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总揽居委会全局,对居委会各项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以及本居委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居委会政治、经济、精神文明、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其中需由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支持由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领导制定本居委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的实施,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努力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五)努力搞好总支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六)决定本居委会内重大人事安排或提出建议人选,需履行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程序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七)努力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本居委会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村总支的领导下依法照章开展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制定本居委会社会发展规划。
(三)做好本居委会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督促居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农村文化品位,培养和造就新一代“四有”居民。
(五)做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本居委会社会秩序和治安。
(六)尊重、支持村内各种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协调发展。
(七)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村总支的领导下依法照章开展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执行本组织章程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二)研究应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方案,召集主持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报告工作。
(三)管理和经营属于本组织所有的资产、土地等其他经济资源发展经济,不断增加成员收入水平和集体积累。
(四)维护双层经营体制,为本组织成员从事生产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支持村内其他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做好协调工作。
(五)根据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代表本组织对外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与村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种经济契约。
(六)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为办好本居委会各项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各项活动提供所需资金及其他条件。
“三委会”之间的关系及工作制度
总支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与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村总支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支持、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总支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村总支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村总支、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分别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会议由主要领导人主持,集体研究讨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决定问题,应以超过应到会半数领导成员同意有效。
重要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和居民意见,作出的决定符合居民的根本利益。
需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决定一经形成,每个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各自分工,认真落实。
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大事、要事,以及将要在居民、成员会议或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上所作工作报告的内容等,要及时主动向村总支汇报。
至少每月向村总支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村级内审由镇街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属企业内审,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也可委托社会审计,审计时间根据审计项目分别确定。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多数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委会”工作报告制度
村总支、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每半年由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组织分别向党员大会,居民、成员会议或居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使党员对党务工作,党员与居民(成员)对村务和经济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村级档案归档。
居民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是居民实行自治的最高权利机构,由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组成。
(二)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不便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可分片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
(三)居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委会在召开居民会议前,要向村总支报告,并将议题提交村总支讨论。
村委会召开居民会议,应上报镇街乡党委和政府(办事处)派人参加。
(四)召开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选举村委会,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2、制定、修改、通过本居委会的《居民自治章程》;
3、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本居委会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5、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6、决定应由居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7、改变和撤消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
村党组织和经济组织成员、居住在本居委会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
(二)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
由各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因故缺额时,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经居民会议授权,可行使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居委会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4、决定应由居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5、改变和撤消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
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前,村委会应向村党总支报告会议议题,并请镇党委、政府派人参加。
(五)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凡属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初步方案由村三委会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并提交三委会组织讨论进一步充实“方案”内容。
2、召开党员、居民议事会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征求意见。
3、由总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织扩大会议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4、召开党员大会对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
5、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六)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村委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居民代表,使居民代表能就会议议题征求居民意见。
(七)居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八)居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须经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对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村务公开栏、板报、“明白纸”或广播等形式向居民公开,并随时向居民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制度
1、选举、罢免和补选本组织管理机构成员、村财务助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3、制定、修改、通过本组织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4、听取审议本组织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审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6、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
7、审定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办法;
8、决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对外投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理;
9、决定集体资产权属的变更,以及确定资产经营方式;
10、决定集体企业关停并转及确认资产清理、资产评估的结果;
11、讨论决定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2、改变和撤销本组织管理机构不适当的决定。
成员会议由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组成,会议由本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召集、主持。
成员代表会议由成员代表、村总支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居住在本居委会不是成员代表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
在成员会议闭会期间,成员代表会议行使成员会议的职权。
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的内容。
凡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务大事,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具体内容包括:
1、村级经济发展规划,村级班子年度工作计划;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方案;3、村集体重大项目投资;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及债权债务;5、村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及土地、渔池等承包项目;6、宅基地分配及使用方案;7、村公益事业(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的立项、经费统筹方案、工程招投标和建设承包方案等;8、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9、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10、村干部报酬及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1、召开居民会议,只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参加;2、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居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
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要按照“征求民意、制定方案、充分论证、党委把关、民主表决、落实责任”的“六步工作法”实行民主决策:
1、由村总支、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由村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组织召开党员代表议事会和居民议事会,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及时提交“三委”联席会议讨论;3、由“三委”联席会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充分论证后,并有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便形成初步意见,上报镇街乡党委;4、镇街乡党委对上报的议案进行审查。
5、审查后的议案由村委会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形成决议。
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6、通过后的决议事项在村总支领导下,由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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