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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大全业扩报装
临桂县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方针,业扩报装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通过简化手续、增加透明度,逐步实现业扩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为电力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为保证安全、经济、及时、合理地供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参照南方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业扩报装人员应遵循“励精图治,奋力拼搏”的企业精神,应遵守《供电职工服务守则》和南方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一口对外”的办事原则,内转外不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业扩报装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范围及分工
第四条业扩报装工作的主要内容:
1、受理用户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的申请;
2、审查用户提供的业扩报装资料,调查用户的用电情况及缴费信誉;
3、审查供电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确定供电方案,并组织实施;
4、收取相关费用;
5、对用户业扩工程进行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对用户内部工程电气设计审查;组织用户委托业扩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6、按照批准的供电容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分类,确定电度计量方式,并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
7、安排装设计量装置,并组织接电、送电事宜;
8、抄表卡片管理及用户档案管理;
9、业扩报表管理,及时统计各项资料,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报装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是局用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局业扩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审核及和报批各供电所业扩接洽窗口传递来的所有10kV及以上专变、用户投资公变和专线用户的新装及增容业务。
各供电所,负责办理所属供电营业区内所有业扩报装业务,审批公用变压器上低压及居民用户的用电业务。
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营销部(含计量室)
1、负责拟定和解释与业扩报装有关的规章制度,指导业扩报装工作,对业扩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2、负责组织生技、调度、报修等部门对用户投资公变、10kV及以上专变专线业务的立项、用电信誉、供电方案等进行审定;
3、参与35kV及以上用户输变电工程的系统接入方案审查及设计审查;
4、参与对10kV及以下用户新建、扩建、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行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5、负责局每月业扩报表的汇总、审核工作,并及时上报桂林供电局;
6、牵头组织办理用户设备向供电局的产权移交工作;
7、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35kV及以上用户业扩工程上门服务,办理用电手续;
8、开展供用电业务技术咨询;
9、参与专变、用户投资公变及专线用户新装增容工程供电方案的审查及设备的入网验收;
10、参与低压用户及10kW以上居民用户配电接入审查;
11、会同办理用户设备向局的产权移交工作;
12、负责局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工作,并保证合格计量装置的供应;
13、负责局所属变电站出线及专线用户的高压计量装置的配置、校验及安装;参与验收送电等工作;
14、负责对各类轮换、拆回表计资产进行核对及处理;
15、负责办理计量建档工作;
(二)生产技术部
1、负责组织10kV及以下专变、用户投资公变及专线用户新装增容工程系统接入方案审查;
2、负责局所辖设备及用户自购配电设备的入网验收;
3、参与专变、用户投资公变及专线用户新装增容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查;参与35kV及以上用户输变电工程的系统接入方案审查及设计审查;
4、受理用户业扩工程竣工报告,负责组织营销、安监、调度、施工单位等部门对用户投资公变、10kV及以上专变专线工程的竣工检查及验收送电;
(三)安监部
参与各项业扩工程的竣工检查及验收送电工作;
(四)财务工作部
会同办理用户固定资产的移交;
(五)各供电所
1、营业厅负责受理所辖营业区内的新装增容申请,进行分类处理与上报;
2、负责公用变压器上的低压及居民用户供电方案的审定;
3、办理各类用户减容、暂停、变更用电性质、移动表位及处理电度计量装置故障等工作;
4、按期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5、开展供电业务技术咨询;
6、参与所辖供电区域内除专线外的高低压计量装置(表计)的安装、验收工作;
(六)调度所
1、负责订立有关调度通信协议;
2、参与10kV及以下专线用户、双电源用户业扩工程,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系统接入审查及设备验收送电工作;
第三章业扩受理
第六条本局业扩报装归口到各供电所的营业厅柜台办理,条件成熟后受理电话及网上报装业务。
第七条凡新装、增容、迁移用电地址、改变供电方式、双电源用电等的电力用户,应向临桂供电局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用电申请表;各营业柜台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
1、对用电地址流动性大或缴费信誉不佳的用户实行预付电费制度;
2、临时用电应收取临时供电费,双电源用户应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具体标准由临桂县供电局确定;
3、对拖欠电费的用户,供电局不受理新装、增容及变更等业务;
4、用户在申请用电时应明确是否办理工程委托并签订工程委托书;
第八条居民及低压用户申请用电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新装居民户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房产证(复印件留存);
2、办理过户(更名),应提供双方有效证件(复印件留存)和并填写过户协议;
3、租赁他人房产经营的,由房产所有者凭房产证办理用电手续;
4、供电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高压用户申请用电时,除提供第8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2、有关上级批准文件和立项批复文件;
3、保安电源容量或多电源需求情况;
4、用电负荷、设备明细表;
5、地理位置图和用电区域平面图;
6、配电网络布置图或高压设备的一次结线图;
7、功率因数的预测及无功补偿的措施(100kVA及以上用户提供);
8、保护方式、计量装置方式及电力控制装置方式(增容用户提供);
9、办理增容等变更用电,须提供原供用电合同;
第十条对10kV及以上专变、用户投资公变、专线用户的业扩工程实行项目承办人制度,即由供电所指定专人负责与用户沟通、向用户反馈信息;负责该项目的流程督办、工作单的全程传递、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资料归档等;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业扩中间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送电。
用户在办理报装用电过程中,供电局和用户应指派专人联系工作,以提高效率;供电方指定各供电所的用电检查人员为项目承办人,负责与用户沟通及协调业扩流程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趸售单位所辖用户在315kVA-3000kVA时,由趸售单位审批报临桂供电局备案,3000kVA及以上由临桂供电局审查,并报桂林供电局批准。
第四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核
第十二条制定供电方案的原则:
1、符合电网发展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及电网改造相适应;
2、供电可靠性应与用户用电工艺性质相适应;
3、供电方式适应电网结构,符合安全、经济、合理原则,并保证及时供电;
第十三条制定供电方案的要求:
1、明确用电类别、性质、供电容量;
2、确定供电点及产权划分;
3、确定供电电源及电压等级,选择供电线路、导线型号;确定供电相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
4、确定用户负荷等级,用户备用电源,保安电力容量;
5、根据电价分类确定计量方式、计量点;原则采用总分关系进行计量设置,确需采用电价结构方式进行计量的,报电力营销部审定;
6、确定临时供电与正式供电;
第十四条制定供电方案的依据及审批条件:
1、审查用户资料时,应进行现场核定;
2、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分类标准确定用电类别,依据生产工艺流程明确用电性质,选择合理的供电方案;
3、优先审批国家重点扶持产业、产品及集资办电企业的用电申请;
4、控制审批因网络结构供电条件尚不具备及限制生产的产品用电;
5、对高电耗产品、淘汰产品或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用电申请,应视情况进行审批或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业扩审查会中各部门的审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5条,业扩审查会应就业扩工程的进度作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营销部:
审查用电申请资料完整性,用电地址或用户相关单位是否欠费,明确电费或欠费结算方式;用电类别及负荷性质,计量配置及计量方式等;
生产技术部:
审查系统接入的负荷情况,负荷接入方式,设备选型要求,审查用户工程的供电方案的可行性,提出设计方案,明确线路走向,配电设施的要求;
安监部:
审查供电方案、配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
供电所:
审核用户的用电申请资料完整性,介绍用户的用电情况、用电性质、欠费与否,说明供电方案的确定原则,负荷接入方案的确定依据,计量配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营业所必须在传递工作单2-3天内到现场勘察;10kV及以上专变、用户投资公变、专线用户的新装增容业务报业扩审查会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承办人应及时与用户沟通系统接入方案,并反馈意见;如无异议则进行工程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答复接入系统方案(供电方案)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供电、无工程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有工程用户不超过10天;高压供电、不涉及电力系统改建的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双电源供电用户、35kV及以上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在上述时限不能确定的接入系统方案,应通知用户,进一步协商。
接入系统方案(供电方案)有效期为:
低压供电3个月,高压供电1年,逾期注销。
第五章工程设计、施工、检查及验收送电
第十九条系统接入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用户即可委托供电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应达到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的标准并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营销部根据用户《工程设计施工委托书》下发《工程设计施工工作单》至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第二十一条用户自行设计的新建、改建的电气工程图纸应在施工前送交供电局审查,送审的设计图纸应一式两份;
营销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低压用户10天;10kV用户15天;35kV及以上用户1个月;
第二十二条凭供电局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用户即可委托供电局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应达到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的标准及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自行安排施工的工程,应向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提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过程中应接受供电局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用户的电气工程直接进网的工程部分应由供电部门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和电网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及图纸要求,并按合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为加快施工进度,高低压工程施工可同时进行;
用户直接入网的电气设备应经供电局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否则供电局不予验收送电。
第二十五条施工中间检查:
在用户电气设备安装期间,用电检查人员应进行至少一次中间检查;
根据审查同意的设计内容和标准重点检查受电侧一次设备,特别注重对隐蔽工程的检查;
对不符合原审核的设计部门和安装质量要求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竣工出说明;
2、进网设备的合格证;
3、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5、符合实际施工的图纸,一次主结线及二次接线系统图;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报告;
7、运行值班人员名单,现场操作规程,及运行规程,通信联络方式及通讯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用户或委托施工单位应按第26条规定,向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应资料,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
竣工资料一式两份,生产技术部及营销部各执一份。
营销部在下列期限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应部门签出《新装(增容)受电工程验收工作单》,作为可以送电的依据:
1、低压工程3个工作日内;
2、高压工程6个工作日内;
验收不合格的应开具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要求由供电所及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且自第二次起收取适当验收费和台班费。
第二十八条高压用户工程竣工验收必须高低压同时进行,验收合格方可送电。
用户配电设备必须经高低压改造合格后方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严禁未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而对专变用户进行低压户表改造工作;
确需低压户表改造后即办理产权移交的,须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
第二十九条送电前,各供电所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签订后,装表人员凭《装表工作单》装表。
第三十条营销部组织相关部门和用户参加送电工作会,逐项检查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及其它有关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新装(增容)受电工程验收工作单》。
送电时须认真审核用户填写的送电操作票,明确指定用户现场负责人,对一、二次设备再次进行全面检查,一次设备的受电检查应严格按《电气设备交接验收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送电后半月内,业扩工程的项目承办人应将填写清楚、完整无误的用户资料、图纸、合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用户工程有关的各类工作单及审批书原件由生产技术部保存备查。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维护正常的用电秩序,新装、增容用户在装表接电前,应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
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局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不办理用户用电设施送电。
第三十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明确相关内容,如计量配置、产权分界点等;
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或其他异动时,供用电双方必须及时协商修改有关的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双方共同履行。
第三十四条供用电合同应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合同修订的文书、电报、信件等是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是用户用电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十五条营销部负责局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各供电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用电检查部门定期对营销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作为其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营销部的用电检查、营业所负责对用户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查明原因,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业扩报表及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种业扩报表在下月5日前报营销部。
各营业所应由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统计管理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业扩报装统计及分析工作;各营业所应对每月业扩报装情况进行分析,如实上报各类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营销部每月8日前将各类报表报送桂林供电局市场营销部,报表应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第三十七条资料管理人员或项目承办人将业扩报装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进行规范化整理归档,并将有关资料分别转供电所、用电检查、配电运行等部门;
所有业扩资料的原件作为用户档案由营销部执存,相关单位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抄表卡片的管理是电力营销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供电所抄卡管理人员负责抄卡管理与调整工作。
各供电所每月将《临桂供电局抄表卡片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报表上报电力营销部,对存在问题的逐个进行清理并重新归档;
实行抄表质量分析制度;表计录入人员应每月根据录入情况进行抄表质量分析,分析结果以明细表形式报营销部。
第八章业扩检查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加大业扩稽查工作的力度;电力营销部每月组织审计稽查等部门进行业扩工作质量检查并进行考核,主要检查内容为: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情况,电价执行情况,业扩流程检查,投诉情况检查等。
各供电所应加强本单位业扩工作的管理与自查,尤其要对专变用户、公变下带互感器用户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因电价执行不正确而造成电费流失。
第四十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相关部室或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业扩工作流转不畅,报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四十一条业扩报装的检查与考核按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新颁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各供电所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临桂供电局营销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临桂县供电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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