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入分配与使用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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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收入分配与使用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与使用核算
生产形成收入,收入经过分配,然后进入使用。
收入分配是很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较复杂的计量和核算问题。
本章首先介绍有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可支配收入等相关指标的核算、编制收入分配与支出帐户。
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将用于购买满足生活需要的消费品和服务,从而形成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的另一部分,使用于购买满足生产需要的资产,从而形成投资支出。
因此,国民经济收入使用核算包括消费核算和投资核算、编制资本帐户的原理和方法,及其核算结果——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的编制原理和方法。
第一节收入分配核算
一、收入分配核算的概念
国民经济收入分配通常是指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增加值(一般用国内生产总值表示),在生产活动参与者之间进行的直接分配,以及发生在不同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转移收支而产生的间接分配,直接分配即为收入的初次分配,而间接分配就是收入的再分配。
收入初次分配,是生产活动形成的净成果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政府之间的分配。
生产活动的净成果是增加值,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
劳动力所有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土地所有者因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资本的所有者因资本的形态不同而获得不同形式的收入:
借贷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股权所有者获得红利或未分配利润;政府因直接介入生产过程而获得生产税或支付补贴。
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各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等)所有者在生产中的参与状况和贡献对生产活动净成果(增加值)进行分配。
参与初次分配的基本前提是对生产的参与,就是说参与分配者必然是参与生产的,因而产生的分配流量都与生产有关,初次分配收入都是生产性收入
收入再分配是指在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以多种再分配形式,广泛发生于国民经济范围内各机构部门之间的和部门内部的分配活动。
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收支流量不是生产性的,也不是交换性的,而是转移性的收支。
再分配形式主要是财政、捐赠、救济等。
收入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过程为依据的核算。
它以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政府部门、居民以及国外等机构部门为参与分配的主体,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国民经济增加值(即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其中的国民经济净增加值(即国内生产净值)为被分配的对象,通过设置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收入以及可支配收入等统计指标,编制有关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帐户和综合表,来反映生产成果在分配过程中的数量表现及其构成。
二、收入初次分配核算
收入初次分配是指按照对生产的参与状况和贡献,对生产净成果——增加值的分配。
国民经济各部门增加值的总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其中增加值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国内生产净值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
因此,为了进行收入初次分配核算,必须首先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上核算固定资产折旧。
从内容上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和政府对国内生产净值的分配,包括劳动力所有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土地所有者因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资本的所有者因资本的形态不同而获得不同形式的收入:
借贷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股权所有者获得红利或未分配利润;政府因直接介入生产过程而获得生产税或支付补贴。
收入初次分配的核算一般可以分解为几个相互衔接的步骤来进行。
首先,在生产核算的各部门增加值的基础上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根据净增加值等于增加值减固定资产折旧,来计算各机构部门的净增加值,以及国民净收入。
其次,核算各机构部门和经济总体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
最后,核算各机构部门和经济总体的财产收入和财产收入支付,完成收入初次分配过程的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与生产核算中各机构部门增加值的构成项目完全对应,其含义与核算方法也基本相似,在此一般不做重复说明,可以参看生产核算的对应部分。
但收入分配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是各机构部门在收入分配中获得额角度进行核算的,而在生产核算中是从各机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相应项目的支出角度进行核算的。
1,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各机构部门固定资产折旧收入就是其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额,所以与本部门的生产帐户的相应项目一致,核算数据直接取自生产帐户。
2,劳动者报酬核算。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劳动者报酬的获得者是住户部门,而劳动报酬的支出者是除住户部门外的其他机构部门,以及住户部门内部的劳动者报酬的相互支付。
因此,住户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收入,是生产帐户中各机构部门劳动者报酬支付的总和,或者可以直接取自经济总体的生产帐户。
3,生产税净额核算。
生产税净额是政府部门的收入,同时是国内机构部门的支出,是生产帐户中各机构部门生产税净额支付的总和,或者可以直接取自经济总体的生产帐户。
4,营业盈余核算。
在生产核算中,营业盈余是一个差额概念,即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三个项目以后的余额。
因此,各机构部门和经济总体的营业盈余=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各机构部门收入角度的营业盈余显然就是其生产核算中营业盈余的对应体,所以营业盈余核算数据可以直接取自生产帐户。
5,财产收入核算:
财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
其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
财产收入是通过提供资产参与其他单位的生产而获得的收入,因而它是生产性收入。
就各个机构部门来看,其财产收入和财产收入支付并不一定相等,但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一个机构部门的财产收入一定是另一个机构部门的财产收入支付,总的财产收入和总的财产收入支付是相等的,财产收入净额为零。
生产活动形成的增加值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及政府之间的初次分配,形成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
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财产收入净额。
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等于国民总收入,亦即国民生产总值。
三、收入再分配核算
收入再分配,就是在初次分配形成的原始收入的基础上,在各机构单位(或部门)之间所进行的进一步的收入分配活动。
这些分配活动不再是生产性的,也不是交换性的,而是转移性的。
这里“转移”是指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而同时并没有从后一个机构单位那里收取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对等回报的的一种交易。
因此,它是“单方面”的交易。
由转移行为所产生的收支即为转移收支。
转移收支从性质上看,可分为经常转移和资本转移。
资本转移是指一个部门无偿地向另一个部门支付用于非金融投资的资金,是一种不从对方获得任何对应物作为回报的交易。
资本转移一般与投资有关,通常数额较大,发生不经常,也不具有规律性,一般在资本帐户中反映。
经常转移又称现期转移,包括除资本转移之外的所有转移。
经常转移的形式有收入税、社会保险付款、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
它一般是经常地和有规律的发生,并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当期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
所以,经常转移构成再分配收支的内容,收入再分配核算主要是对经常转移的核算。
收入再分配核算的内容有:
收入税、社会保险付款、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的核算。
收入税是各机构单位按照当前所得而应支付的税金。
它是政府部门的转移收入,同时了是其他机构部门的转移支出。
社会保险付款是居民部门为保证在未来某个时期能获取社会福利金,而对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计划或各机构单位建立的相关基金所缴纳的款项。
如对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的缴纳。
所以,整个社会保险付款收支表现为居民部门的转移性支出,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转移性收入。
社会保险福利收支与社会保险付款相对应,社会保险福利收入表现为居民部门的转移性收入,如领取的失业金、退休金、报销医疗费等,它以居民在此以前支付社会缴款为前提;社会保险福利支出是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转移性支出。
社会补助主要是社会救济,如居民从政府及各相关机构单位领取的各种困难补助、救济金、助学金以及免费享用的货物和服务等。
社会补助收支是居民部门的经常性转移收入,政府和其他机构部门的经常性转移支出。
其他经常转移收支,是指除上述转移以外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收支,包括保险索赔、保险费净额、捐赠、援助、赞助、罚款等。
这类转移收支一般发生于各机构部门及国外部门之间和机构部门内部。
在我国,财政经常性拨款属于此类转移收支。
具体有行政管理费、国防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科教文卫事业经费、社会福利事业费、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费等财政拨款项目。
但其中不应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拨款。
这种拨款,可以发生在财政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这是政府部门的内部流量;也可能是拨付给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和国外,形成政府对其他部门之间的经常转移支出。
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的形式对初次分配总收入进行再次分配。
再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
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初次分配总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
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
四、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核算
收入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核算在联合国1993年SNA体系下是以收入形成、初次收入分配和收入再分配三方面的部门帐户和综合帐户而形成的帐户核算体系实现的。
中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帐户体系中只是设计了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包括经济总体的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和各国内机构部门的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以反映国内机构部门在核算期内通过生产过程形成的收入如何在拥有相应生产要素的机构部门之间进行分配,收入如何在不同机构部门之间进行转移,以及机构部门如何将它们的可支配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分配。
因此,我国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核算的起点是各机构部门生产的增加值的初次分配,终点是可支配收入及其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上的分配。
最终消费和储蓄的使用即投资的核算将在下一节进行。
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的基本形式如表4-2。
表4-2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
使用
来源
1、财产收入支付
2、经常转移支出
3、可支配总收入
4、最终消费
5、总储蓄
1、营业盈余
2、固定资产折旧
3、财产收入
4、劳动者报酬
5、生产税净额
6、经常转移收入
合计
合计
其中,从来源方向看,营业盈余是来自生产帐户的结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财产收入是本部门从其他部门获得的要素收入,劳动者报酬仅使用于住户部门,因为只有住户部门才拥有劳动力要素;生产税净额仅适用于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部门才能获得这类收入;经常转移收入是本部门从其他部门获得的转移收入。
从使用方向看,财产收入支付是本部门对其他部门支付的财产收入;经常转移支出是本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转移支出;可支配总收入是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原始收入,经过再分配的收入和支出以后,所得到的能够用于最终消费和储蓄的收入,是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来源方各项合计减去该帐户使用方财产收入支付和经常转移支出后的差额。
最终消费是可支配总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该项目只适用于住户部门和政府部门,因为只有这两个部门才有最终消费;总储蓄是可支配总收入用于消费之后的剩余,对非金融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部门而言,总储蓄与可支配总收入是相同的,因为这两个部门没有最终消费。
最终消费和储蓄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将在国民经济收入使用核算中介绍。
经济总体的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和各国内机构部门的收入分配及支出具体帐户表式见附录。
可以看出,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是从各产业部门的分配过程,来对收入的形成进行核算的;而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是核算各机构部门在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得到的收入的结构和数量。
收入的支出和收入的获得是相对应的,收与支同时存在。
通过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核算和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核算,可以反映收入的形成到收入分配的结果的全过程。
第二节消费核算
上节的收入初次分配和收入再分配核算形成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将首先用于最终消费和储蓄,储蓄最终将形成投资支出。
因此国民经济收入使用核算主要是消费核算和投资核算,以及收入使用的总量核算——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
本书分两节介绍收入使用核算,即第二节消费核算、第三节投资核算,并在第三节的最后结合消费核算和投资核算的结果,介绍收入使用的总量核算——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
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消费核算就是要从量上反映一时期的消费状况。
不仅要反映消费的总量,还要反映消费的内部结构状况,包括由谁完成消费,消费的实际内容,消费的目的性等,同时还要反映收入与消费的关系。
一、消费的定义
货物和服务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使用有中间消耗、非金融投资和最终消费三种方式。
中间消耗是当期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属于中间产品使用;非金融投资是当期积蓄下来用于增加财产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货物;而最终消费则是指当期非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它和非金融投资都属于最终产品使用。
一项货物或服务的使用,只能归属于上述三种使用方式中的某一种加以核算,不能同时重复计入不同使用方式。
因此定义和核算消费的原则之一,就是要确定消费的对象必须是当期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同时必须在消费与中间消耗、非金融投资之间做出明确区分。
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这种区分很不容易,例如单位或雇员购买的手机电话一部分用于工作需要(应视为投资)、一部分为个人通讯(应计入消费)。
而这类支出显然有很多,其结果是进行明确区分非常困难,或者导致重复计算。
为此,我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给出了有关最终消费的定义:
最终消费是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也就是常住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经济领土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本国经济领土内的消费支出。
最终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
可以看出,最终消费以货物和服务的最终购销行为发生为标准的,实际是最终消费支出,即由购买者(居民或政府)向出售者购买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价值。
联合国1993年SNA体系的消费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实际最终消费,实际最终消费是以消费对象的实际获得为标准,是指消费者实际获取的货物与服务的价值。
最终消费支出和实际最终消费紧密相关但并不等同,因为尽管大多数情况下货物与服务的购买者也即是获得者,但在另一些情况下,承担支出者不一定就是货物与服务的获得者,如政府对灾民发放的救济物资,支出者是政府,获得者却是居民;又如居民免费获取的教育服务,也是由政府承担支出。
显然实际最终消费可以更好的反映各部门的实际消费水平,但实际最终消费核算更为复杂,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条件成熟后可能会引入实际最终消费核算。
二、居民最终消费核算
1.居民最终消费含义。
按照中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居民消费指常住住户对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
它除了常住住户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消费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即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的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住户生产并由住户自己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其中的服务仅指住户的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的家庭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根据定义,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是指一国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购买消费性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价值,它是用货币额来表示的。
消费性货物可以区分为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
判别耐用与否的依据,不是消费性货物的物理耐久性,而是用于消费的货物是只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反复使用或连续使用。
因此,耐用消费品定义为:
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被反复或连续使用、并假定具有正常或平均的物理使用率的货物。
如高级家具、小汽车等,但不包括珍贵耐用物品。
珍贵耐用物品是指永不变质的贵重物品。
它既不用于消费也不用于生产,人们得到它主要用于保存价值。
珍贵耐用品如宝石、贵重金属以及由此而加工的珠宝玉器、艺术品等,人们持有它们是希望其价格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长,最起码不会下降。
虽然珍贵物品的所有者因持有它们而得到某种满足,但不是被用掉。
非耐用消费品定义为:
那些一次性或短期内(一年以内)就耗用于生活的货物,如食品,药品、服装、文具用品等。
消费性服务定义为提供各种文化生活服务的劳务。
如交通邮电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娱乐文化服务、消费品修理服务等。
2.居民消费分类
为便于研究居民消费结构、生活消费质量及各类消费满足状况等,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和服务,一般按其用途进行分类核算。
在1993年的SNA文本里,个人消费的货物和服务被分为十大类:
(1)食品、饮料和烟草类;
(2)服装和鞋类;(3)住房、水、电、煤气和其他燃料;(4)用具、家用设备和房屋的日常维修;(5)保健;(6)交通运输;(7)闲暇、娱乐和文化;(8)教育;(9)旅馆、咖啡厅和餐馆;(10)其他货物和服务(个人护理、通讯等)。
中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居民消费按照主体区分为城镇居民消费和农村居民消费;按照消费内容区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住房服务、金融媒介服务及保险服务、集体福利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
根据需要,上述分类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划分。
3.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核算方法。
居民对于货物的最终消费支出在货物的所有权了生变化时记录,对于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在服务提供时记录。
居民消费按居民支付的购买者价格计算,货物的购买者价格是购买者取得交货所支付的价格,它包括购买者支付的运输和商业费用。
居民消费除了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即所谓的虚拟消费支出。
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的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住户生产并由本住户消费了的货物和服务,其中的服务仅指住户的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的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上存在差距。
为了分别研究他们各自的消费水平及其提高情况,以及对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作对比分析,中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最终消费支出分别核算。
此外,考虑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方式具有不同特点,他们的消费支出也必须分别进行核算。
农村居民的最终消费支出方式,除了一部分直接从市场购买消费性的货物和服务支付以外,还有较大部分是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及自建住房消费。
这部分自给性消费,均需按市场价作虚拟收入后再作虚拟支出核算。
城镇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方式,主要为直接通过市场交易购买消费货物和服务的支付,少量也有从受雇单位获取实物报酬等作虚拟支出计入消费。
居民消费指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
我国常用的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的核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种方法称为直接计算法,是按照消费实际流量,把用于居民直接消费的货物和服务价值量加总来计算消费支出。
居民最终消费既是居民购买形成支出的过程,又是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对居民出售形成收入的过程,为此,计算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可以同时从购买者和出售者两方取得资料,从我国情况看,可以利用的基础资料包括:
社会商品零售统计资料中的居民消费品零售部分,居民生活服务部门的营业收入及费用资料,农村收益分配调查统计资料,城镇住户调查资料等。
在这些资料基础上,结合一些专门调查进行调整推算,即可求得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总额。
例如,对居民消费品零售额就是居民商品性货物消费支出,由各服务部门营业收入可大体求得居民个人商品性服务消费支出,若已知居民自有住房价值,即可推算出虚拟房租,等等。
另一种方法称为间接推算法,是利用收入分配核算资料依据收支平衡关系来推算消费支出。
根据居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扣除相当于储蓄的非金融投资和金融净投资,其差额即为消费支出。
应用直接法,不仅可计算居民个人消费支出总额,还可以反映消费的内容构成状况,应用间接法则有利于同收入分配核算衔接,反映居民消费支出的收入来源和形成过程,如果条件许可,应两种方法同时可以采用,以便于消费总量数据的相互核对,同时可进一步围绕居民消费展开分析。
三、政府最终消费支出核算
(一)政府最终消费支出的含义。
按照中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政府消费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住户提供的消费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
(二)政府最终消费的分类。
(1)根据消费职能可分为安全和防务、法律和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2)按照消费受益对象可分为用于居民的和用于公众的两部分。
政府消费支出用于居民受益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额(以货币价值量计算),是由政府部门向居民家庭和个人提供货物和服务而承担的支出。
其受益者可以确定为居民部门的某些人或某一类人,如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接受政府救济的受灾居民和贫困居民等。
政府消费支出用于公众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额,是指政府等部门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性服务而承担的支出。
这些公共性服务主要指安全和防务、法律和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研究与开发等。
公共性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从中受益的是社会全体成员。
(3)从消费提供方式或来源看,公共消费支出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政府等部门自市场上购买产品,然后免费提供给特定居民,一种是政府部门做为非市场生产者,将自己的服务产出免费或以无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和公众。
(三)政府最终消费的核算方法
按照中国2002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规定,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后的价值,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等于它的经常性业务支出加上固定资产折旧。
政府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住户提供的消费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等于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住户收取的价值。
这一规定是政府最终消费支出核算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政府最终消费支出的分类,可以分别进行核算。
第一种方法是以成本价格核算的政府消费支出,一般包括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的物质消耗和机构人员的开支。
物质消耗包括从市场购买的用于政府消费的货物和服务,以及用于公共消费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种方法是以支付去向推算政府消费支出。
它是以一般行政开支和事业费开支中,扣除转移性支出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性支出,得出为居民和公众服务的经常性业务支出—即政府消费支出。
具体核算分三大部分:
(1)财政预算内(外)行政事业费支出项目,减去转移性支出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性支出,求得财政预算内(外)的为公共服务的经常性业务支出。
(2)行政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
行政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一般不提取折旧,因此要计算其虚拟折旧。
这可根据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乘以平均折旧率求得。
(3)农村居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公共消费支出,即其经常业务支出。
另外,从政府消费提供方式或来源的分类来看,由政府等部门自市场上购买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实际购买价来计算政府消费支出。
政府部门做为非市场生产者,将自己的服务产出免费或以无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和公众的政府消费支出,应以政府等部门非市场性总产出价值为基础,减去这些部门以成本价格或无经济意义的价格出售其产出而获取的“销售收入”,计算结果为政府等部门免费向公众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这些部门自己承担的消费支出。
消费核算的结果主要体现为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的最终消费部分(见表4-5)和收入分配及支出帐户(见表4-2)的使用方的最终消费部分。
第三节投资核算
一、非金融资产及其分类
资产是指经济资产,经济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确定;
(2)其所有者由于持有或使用它们而能够在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获得经济利益。
不属于任何机构单位,或即使属于某个机构单位但不在其有效控制下,或不能在可预见的将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自然资源,如空气、公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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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收入 分配 使用 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