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学习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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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学习教材
P13 要求行为内容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如,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
张三为了达到不偿还李四债务的目的,将自己仅有的房产赠与了好朋友王五。
由于房产本属于张三所有,其赠与行为属于合法形式。
但是,这种合法形式却掩盖了一个非法的目的,那就是不想偿还李四的债务。
这就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说,存在这种情形的,由于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所以不能认为是有效的行为。
P15 合同
例如,承包商和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业主就有了一个债,即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
承包商也有了一个债,即应该为业主修建工程。
不要把债仅仅理解为钱,它事实上体现了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多种表现形式。
P16 不当得利
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
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P16 无因管理
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
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
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
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
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P16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不同点在于侵仅行为违反的可能是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违约行为中当事人可能主观故意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也可能当事人没有过错,只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导致没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去履约。
违约行为必须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
侵权行为则不一定有合同存在,违反的相关的法律。
教材P2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例:
甲向乙于2001年1月1日借款10万元,约定2个月归还。
到期后甲未归还,已也未要求归还。
甲于2003年10月归还了10万元给乙,后经人点拨说本可以不归还的,甲觉的有道理,于是找乙追回。
乙不给,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10万元。
答:
按照《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乙可以不返回给甲10万元。
教材P21诉讼时效中断
例: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
乙到期后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
问此时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答:
2003年4月1日(期间共有4次中断)
P21 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强调的是一种主现状态;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
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
10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侵害其财产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
教材P22工程建设的一般程序如下:
立项批准报建登记招投标工程发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工。
P28 肢解发包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由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
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P29 连带责任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他们在组成联合体的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业主的索赔,联合体各方要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遇到了业主的索赔,索赔金额为一万元。
按照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各承担五千元。
但是,如果业主要求甲公司自己偿还这笔钱的话,甲公司不可以它同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
它必须要拿出来一万元交给业主,然后再根据协议向乙公司索回多付出的五千元。
他们承担的这种责任就是连带责任。
这个例子中,尽管甲公司不得拒绝业主的要求首先支付一万元,但是由于其可以向乙公司追偿,所以,事实上还是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协议偿还债务的。
这一点,希望考生要认真体会。
P38招投标活动各阶段时间要求
招标公告
无具体规定(有的部委规定为≥5日)
出售标书
≥5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0日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合理时间(无具体时间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
开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
评标
1~2天(无具体规定)
定标(确定中标人)
一般要求≤15日(从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之日起)
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教材P45注意与合同中的要约等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而这里中标通知书发出就生效了,主要是对招标人的一种约束
教材P47 几种费用的比较:
·工本费:
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收取的费用,不退还
·押金:
发售招标文件时所附的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退还设计文件时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
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见上)退还
·履约担保:
有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给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在验收通过之日或保修期结束后退还,具体由双方合同约定。
例如:
投标违约的例子:
06年-14题(2级)。
教材P51~52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事项
设计
施工
验收
设备质量
负责的岗位
设计人、设计单位
审查部门、审查人员
施工单位
验收部门
验收人员
检测、检验机构
教材P57~58事故报告程序
·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上报
·分包单位总包单位逐级上报(程序同上)
教材P130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如:
甲向乙购买水泥,在发给乙的函件中称“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运至工地,每吨280元。
”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如:
甲向乙购买水泥,在发给乙的函件中称“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如价格、交货地点、数量等)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
”
·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
要约人要求受要约人以行动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乙水泥厂向某建筑商甲发出函件,称“款到即发货(水泥)”,甲收到函件后未向乙回复,但向人家借了款,准备寄给乙”。
教材P130要约(消灭)失效的情形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如:
甲于5月1日向乙(图书发行商)发出一购书函件,要求购买某书100本,书务必于5月15日前寄到,货到付款。
乙于5月3日收到该函件,并于5月5日回复函件给甲,称“书已卖完,无货可供”。
乙于5月7日收到该函件。
问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失效时间?
答:
要约生效时间为5月3日,要约失效时间为5月7日。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如:
甲于5月1日向乙(图书发行商)发出一购书函件,要求购买某书100本,函件于5月5日到达乙处。
5月2日甲不想购买该书,同日又向乙发出第二封函件,函件于5月6日到达乙处,此时乙尚未发出承诺函。
(比较要约撤回)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如:
甲于5月1日向乙(图书发行商)发出一购书函件,要求购买某书100本,书务必于5月15日前寄到。
乙于5月3日收到该函件,并于5月16日将书寄给甲,此时,甲能否要回书款?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上例中,甲向乙邮寄了150本书
教材P133 其他形式
例:
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收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P134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我们应该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
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
“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
某乙说:
“当然愿意。
”
某甲说:
“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
教材P134缔约过失责任举例说明:
例:
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购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此时甲应赔偿乙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订立过程中)。
投招标活动中,如果缔约过失是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给予赔偿。
·违约责任:
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形
例: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
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以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定金1000元。
”3天后,甲了解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下列哪一个说法正确?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B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定
教材P138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例: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上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一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
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
公然买卖假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选C
教材P141
·撤销权的消灭
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其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
选A
教材P142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电脑卖给丙。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
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选C
P142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
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
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
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
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P142 越权订立的合同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是否属于权限范围
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否
是
是
否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无正当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越权订立的合同
否
是
是
否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越权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越权
P142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
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
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
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
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
P142 附条件合同
1.举例说明第45条第1款的规定: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下雨了,某甲就购买某乙出售的雨伞。
如果明天真的下雨了,那么该合同成立,某甲必须将某乙的雨伞买下来。
2.举例说明第45条第2款的规定:
某甲对某乙说:
“如果十分钟后某丙出现在我们面前,我就给您100元”。
某乙说:
“好的。
”
第一种情况:
某甲说完了以后后悔了,他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们,告诉他们马上去某丙的家里,将某丙骗到别处,使得他不可能在十分钟后出现在某甲某乙的面前。
如果事后证明果然如此,那么,这就是某甲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也就是某甲要向某乙支付100元。
第二种情况:
某乙看到有利可图,偷偷打电话给某丙,要求他十分钟后准时出现,某丙乘车火速赶来,十分钟后果然出现在他们面前。
如果事后证明果然是这样,这就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某甲不同向某乙支付100元。
P144 合同履行的主体
1.举例:
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
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某甲将所欠的债务向某丙偿还。
在这个约定下,如果某甲未向某丙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应当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里,某甲是债务人,某乙是在债权人,某丙是第三人。
3.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由某丙代替某甲向某乙还债,如果某丙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要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
而某甲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和某丙的约定向某丙追究责任。
4.大家记住一句话,合同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仅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关。
P161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1.举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分立,变成了丙、丁两个公司。
那么:
⑴丙、丁两个公司对原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的意见执行即可;
⑵如果丙、丁两个公司中对原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没有约定,则两个公司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利向乙公司主张原甲公司的全部权利,然后按照原甲公司分立协议进行分配。
同时,任何一个公司都有义务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其多承担的部分可以根据分立协议向另一个公司追偿。
P162 合同解除的程序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有关手续时,合同的解除则不一定发生解除效力。
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等作为解除合同生效要件时,则不经批准、登记,解除是不生效的,当事人要承担不生效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之用时,那么即使没有经批准或者登记,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便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
P16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原状,将工程拆除。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工程加固。
如果由于这个工程的修建导致业主其他损失,例如拖延了整个工期,则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
教材P162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例:
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花全被充走,寸棉未收。
问:
谁可以解除合同?
例:
上例中乙农场虽然在夏季逢洪水之灾,但灾害后棉花产量只是稍有减产而已。
问:
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例:
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的一宋代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
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的面掷瓶于地(或赠送给博物馆)。
问:
乙可否解除合同?
答:
乙可以解除合同,因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例:
甲乃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
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0吨给乙,货到付款。
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
问:
乙可否解除合同?
答:
不可以。
例:
上例中乙于6月3日催告甲:
“甲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
”过了6月25日,甲仍未送到。
问:
乙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例:
中国一公司与加拿大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圣诞礼品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11月20日前运货至温哥华港。
履行过程中中方迟延交货,至温哥华港时间是12月26日。
问:
加方能否解除合同?
P164 举例说明预期违约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10月1日。
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也就刚刚能够完成任务。
现在承包商已经将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人员撤离现场,可以判断出承包商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
则此时业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现一栋楼房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现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现在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预期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现在明确表示(例如向业主发来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了,则业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教材P164赔偿损失
·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
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如:
出租汽车修理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
注意比较:
合同法违约责任采取的原则为严格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为“过错责任原则”。
举例:
花盆从楼上坠落,将地面上的人砸伤的赔偿问题。
教材P164违约金
·例1:
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致使乙损失4万元。
问:
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答:
本题中约定的违约金为5万元,造成的损失是4万元,此时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5万元。
可总结为:
违约金>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例2:
上例1中,甲违约致使乙损失6万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答:
6万元。
约定的违约金是5万元,造成的损失是6万元,即为: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原则上可要求增加到损失水平上,不让老实人吃亏。
·例3:
上例1中,甲违约致使乙损失5000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答:
甲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适当减少违约金,而法官或仲裁员可在(5000元-5万元)之间找一个恰当的点。
此时法律若不干预,乙因甲违约而额外净得4.5万元。
设甲适当履行,乙所获的履行利益也不见得有这么丰厚呀!
若如此,乙在订约后不天天祷告甲速速违约才怪!
但另一方面,千万注意法官不可能将乙期望从5万元猛降到5000元,而应“适当减少”。
究竟何为适当,要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火候的把握了,如3万元、3.5万元、2.5万元,都未尝不可
P165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应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2、举例说明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
例如,在某合同中,甲方向乙方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同时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
问:
(1)如果是甲方违约,乙方应如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
答案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要求甲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
但不要忘了乙方应将10万元定金返还给甲方,这样两相抵扣,甲方实际上还应向乙方支付5万元。
(2)如果是乙方违约,甲方应如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
请大家思考一下,答案能不能是20万元?
正确答案仍是选择违约金条款,即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尽管适用定金条款的“双倍返还”甲方可获得20万元,但其中只有一半,即10万元才是违约金性质的,另一半本来就是甲方自己的。
而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甲方除可获得15元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返还10万元定金,这样甲方可从乙方处获得最大金额为15+10=25万元。
P165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并存的情况
要分两步走:
1、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2、违约金一定,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
教材P167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
约定
按约定
按约定(一般或连带)
约定不明
全部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
全部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
教材P194继续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
债务人破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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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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