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突泉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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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突泉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突泉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突泉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兴安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兴人发【2008】85号),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均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技术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7.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壹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卫生医疗机构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壹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壹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壹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5︰2.6︰6.9。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机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十壹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具体办法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6.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壹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壹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盟控制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壹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盟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9.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勤技能岗位的壹级、二级岗位,主要应于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壹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殊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于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壹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药、护、技)副主任医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壹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中级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壹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壹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关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壹)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壹般应具有中专之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之上职员岗位,壹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之上文化程度,四级之上职员岗位壹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之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于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俩年之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于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之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于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之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壹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于本工种下壹级岗位工作满5年,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1.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于本工种下壹级岗位工作满5年,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于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和数量等),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于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发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且组织实施。
35.政府部门所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盟行署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且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权限申请变更:
(1)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现分立、合且,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定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38.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9.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应于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于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0.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定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条件的特殊人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1.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确定工勤技能岗位。
42.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现有于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于俩类岗位上任职。
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人员聘用后,方可持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到工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工资待遇的兑现手续。
八、组织实施
45.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6.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
各级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47.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壹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于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对未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基础卫生医疗机构,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关联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本指导意见由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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