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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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分别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养护作业: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三)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四)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五)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六)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七)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拟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九条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近3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材料;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业绩材料;
(七)企业技术设备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可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申请人提交的人员和业绩信息、专家评审结果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的时间、信息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且合计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二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细则附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四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取得的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七条在我省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九条需要更换、补办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
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在我省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三条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违法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在我省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二十七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赋予的省级行政职权,可参照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条件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分别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养护作业: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三)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四)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五)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六)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七)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拟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九条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近3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材料;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业绩材料;
(七)企业技术设备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可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申请人提交的人员和业绩信息、专家评审结果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的时间、信息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且合计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二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细则附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四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取得的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七条在我省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九条需要更换、补办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
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我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在我省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三条在我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违法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在我省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二十七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赋予的省级行政职权,可参照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条件
附件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条件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1
各型振动压路机
12吨以上双驱双振压路机1台、25吨以上胶轮压路机1台、20吨及以上单钢轮振动压路机1台、小型压路机1台
4台
2
铳刨设备
宽度22米
1台
3
沥青混合料拌合楼
120吨/小时及以上
2套
4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5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
2套
5
摊铺机
摊铺宽度29米
2台
6
稀浆封层车
120吨及以上
1台
7
路面再生设备
宽度22米
1台
(三)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
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并至少具有以
下设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1
各型振动压路机
12吨以上双驱双振压路机1台、25吨以上胶轮压路机1台、20吨及以上单钢轮振动压路机1台、小型压路机1台
4台
2
铳刨设备
宽度21米
1台
3
沥青混合料拌合楼
120吨/小时及以上
1套
4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5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
1套
5
摊铺机
摊铺宽度N6米
1台
6
稀浆封层车
120吨及以上
1台
7
路面再生设备
宽度N2米
1台
(三)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三、桥梁养护甲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并至少具有以
下设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1
位移同步顶升系统
同步精度1毫米且不小于10000吨顶升能力
3套
2
高空作业车
工作高度10〜12米、工作台载重200〜300千克、自行速度少60公里/小时
1台
3
液压破碎机
工作压力210兆帕、流量230升/分钟、功率230千瓦
1台
4
除锈喷涂设备
喷涂压力210兆帕
1套
5
高压水泵及喷射枪
压力21兆帕、流量8〜10立方米/小时
1台
6
混凝土输送泵
活塞式、挤压式、水压隔膜式均可
1套
7
钢筋加工设备
—
1套
8
吊车
20吨及以上
1台
(三)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桥梁养护乙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1
位移同步顶升系统
同步精度1毫米且不小于10000吨顶升能力
1套
2
高空作业车
工作高度10〜12米、工作台载重200〜300千克、自行速度260公里/小时
1台
3
液压破碎机
工作压力210兆帕、流量230升/分钟、功率230千瓦
1台
4
除锈喷涂设备
喷涂压力210兆帕
1套
5
高压水泵及喷射枪
压力21兆帕、流量8〜10立方米/小时
1台
6
混凝土输送泵
活塞式、挤压式、水压隔膜式均可
1套
7
钢筋加工设备
—
1套
8
吊车
20吨及以上
1台
(三)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
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五、隧道养护甲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并至少具有以下设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1
位移同步顶升系统
同步精度1毫米且不小于10000吨顶升能力
3套
2
吊车
25吨及以上
1台
3
初衬台车
整体式模板台车
1台
4
风动凿岩机
44焦耳、35厘米/分钟
8台
5
锚杆机
单体式,1.2千瓦
1套
6
混凝土湿喷机
7.5千瓦,5立方米/小时
1套
7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5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
1套
8
水泥混凝土运输罐车
6立方米及以上
2台
9
压浆设备
—
1套
10
输送泵
6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
1套
(三)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六、隧道养护乙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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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公路 养护 作业 单位 资质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