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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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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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全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构成也在不断地扩大,而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市建委下达的课题(课题编号2003—308)的合同任务,由天津市园林局和天津市园林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历时3年,分3个阶段进行,2002年完成《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和《园林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编写;2003年市园林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并收集反馈信息;2004年7月修改、定稿和报审,同年8月审定。
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总结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实践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根据园林行业的特点和“标准统一,验评分离”的原则,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合并编写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强调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特别地针对绿化工程三分在施工七分在养管的特点,在有关栽植分部工程中增加了工程养护分项,以通过工程养护确保施工质量的成果。
本标准共分12章,内容涉及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
本标准中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和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划分及规定相一致,为减少重复,本标准仅对部分园林建筑行业常见和特有的工程内容作了规定。
因此,在对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时,应与“新版规范”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可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对园林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信息处。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天津市园林学会
参编单位:
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
天津市泰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方正园林建设监理中心
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
高国华郭喜东袁东升王和祥康新民
刘凤杰徐胜利张立博陈涛陈召忠
魏宏张云卿杨清雁张琮
1总则
1.0.1~1.0.2园林绿化工程可以分为绿化和土建两大部分。
土建由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理水、喷泉雕塑等内容组成。
本标准仅对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地面、假山叠石和微地形构筑等主要的园林工程内容作了规定,对园林工程中的挖湖堆山、喷泉雕塑、理水内容有待今后补充。
1.0.3~1.0.4本标准的引用标准有: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上述标准以下简称“新版规范”);部颁标准——《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市标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天津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67—2004);《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27—2002)(J10148—2002);《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J101492002);重盐碱地排盐工程参照天津开发区绿化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
1.0.5由于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标准的编写不可能尽其完善,故有些园林工程如:
园桥、室外给排水工程、部分园路等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还有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39—91)执行,另外,园林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工法、新工艺的做法,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等,这些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执行。
2基本规定
本章所列条文均系本标准各章、节中有共性方面的规定
2.1质量检查评定的验收的划分
本节主要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构成,结合本标准运用的范围,确定其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以及相应的分项工程名称,以利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2.1.2~2.1.3本标准规定绿化工程的质量是按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通常单位(子单位)工程由绿化栽植基础,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常规栽植,草坪建植,大树移植,水生植物栽植等分部工程组成。
但有些外环境绿化配套工程往往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仅有几个甚至一个分部工程组成。
例如:
一所院校的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可能只有绿化栽植基础、常规栽植和草坪建植等三个分部工程组成。
2.1.4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表2.1.5种共列出七个分部,每个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由全部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与国家现行“新版规范”基本相一致。
2.1.6本条规定了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2质量检查评定等级
2.2.1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三个层次进行,并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这种分法照顾了当前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与国家现行的某些行业标准的相一致。
2.2.2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等级及规定,按照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分别作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规定。
主控项目是对工程安全、功能、使用以及景观效果起主要作用;无论合格还是优良,主控项目必须做到。
一般项目在通常情况下也必须做到。
分项工程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有偏差,但不能超过允许的范围,如果有少量的超过允许偏差的范围,但不能相差太大(本标准规定不得大于允许的偏差值的1.5倍之内)。
2.2.3本条规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规定,园林建筑分部对合格和优良的确定,强调了所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有关安全及功能使用的分项工程必须合格。
2.2.4本条规定了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是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和观感质量这三个方面内容确定。
2.2.5本条规定了当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应的评定和验收标准时,即不合格时,应作相应处理并重新确定质量等级。
2.3质量验收等级
2.3.1本条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设“合格”等级这与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相一致。
2.3.2~2.3.4本标准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标准与本标准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关于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相同,体现“标准统一,验评分离”的原则。
2.4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程序及组织
本节的编写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本标准将有关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
组成一个统一的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组织程序。
2.4.2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由质量检查人员核定。
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应做完一项就检查评定和验收一项,不能遗漏。
从基层操作人员开始就要把好每一个分项工程的质量关。
2.4.1~2.4.3本标准着重强调了验评分离的原则,即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本标准施工过程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记录用表作了统一的规定。
2.4.4本条是对单位工程总承包下的分包单位施工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资料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2.4.5本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统一采用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有关表式。
3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绿化栽植基础是指绿化植物材料生长所必须的条件(包括土壤、肥料和水源浇灌条件),它是决定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景观效果的基础分部。
3.1一般规定
本节所列条文均系栽植基础工程共性方面的规定。
3.3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本节对微地形构筑和栽植土的处理提出了要求,但对相对标高≥5米的地形和挖湖堆土、垃圾土、废弃物堆山不作为本节适用范围。
4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工程
本节是针对我市滨海新区一带重盐碱地区实施绿化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工程措施。
这些措施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总结归纳编写为标准性的条文。
4.3排盐管(渗水管)敷设
本节所指的排盐管(渗水管)为PVC波纹管均属于非标准产品,采用时必须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本节强调了排盐管网必须与市政管网接通,以确保排盐效果。
4.4隔淋层
隔淋层的主要作用是隔断地下水,并对改良栽植层土壤的透水透气性能具有明显的效果。
本节所指的隔淋层材料通常为液态碴、石屑。
5常规栽植工程
5.1一般规定
本节所列条文均系常规栽植工程共性方面的规定。
5.1.1因大树移植较一般植物栽植的难度大,故本条仅适用于常规栽植工程施工,所谓常规栽植工程是指通常情况下绿化单位工程中栽植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植物材料,乔木栽植,灌木、藤本、绿篱栽植,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4个分项工程。
5.5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
本节所指林冠下植草是指观赏型、运动型草坪范围以外的植草,包括在树木行间,路边,水池边,堤岸上植草等,其主要作用是覆盖地面减少地面裸露和防止水土流失。
5.6栽植工程养护
本节把工程养护单独作为栽植工程的组成分项列出,强调了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不可分割的特点,指出栽植工程完成后至竣工验收期间必须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工程养护内容和目标,并认真按养护计划进行工程养护,巩固施工成果。
6草坪建植工程
本章主要对景观型、运动型草坪建植的质量检查评定验收做出了规定,其质量要求高于林冠下植草的标准。
7大树移植工程
本章规定了大树移植所指大树的条件;大树移植工程施工共性方面的规定;大树选备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大树移植的质量要求;大树移植工程养护和大树移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方法。
8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本章针对天津市滨河枕海、水面多的地理特征和水生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重要地位而编写,强调本章适用范围,规定了水生植物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方法,特别地规定了栽植成活率的评验方法。
8.2.2本条规定了土壤和栽培基质不能含有污染水质的成分。
8.4.5本条规定了水生植物植保工程宜采用生物防治,在饮用水源水域实施防治措施时,严禁使用化学农药。
9园林地面工程
本章对园林绿化常见的板块地面和特有的卵石、洗水石整体地面、嵌草地坪、园路地面的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作了规定。
主要依据与《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02)规定相一致。
10木结构工程
11假山叠石基础及土方工程
12假山叠石主体工程
本节的假山叠石主体工程是指基础以上的假山石的堆叠。
正文:
1总则
1.0.1为统一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工作方法和验收标准,促进和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别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和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1.0.3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1.0.4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的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新版规范”中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1.0.5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划分
2.1.1本标准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含绿化、园林建筑、园林构筑、园林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等范围。
2.1.2绿化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化工程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按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三级或分项、单位(子单位)工程二级检查评定和验收;
2分项工程:
按主要施工工序和材料划分;
3分部工程:
按工程主要内容和分布部位(平面和竖向位置)划分;
4单位工程: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绿化工程通常为一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大型绿化工程应以一个或若干个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2.1.3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2.1.3的规定。
表2.1.3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栽植场地清理,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栽植土表层整理
2
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工程
排盐沟、隔淋层开槽,排盐管(渗水管)敷设,
隔淋层
3
常规栽植工程
植物材料,乔木栽植,灌木、藤本、绿篱栽植,
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工程养护
4
草坪建植工程
观赏型草坪建植,运动型草坪建植
5
大树移栽工程
大树选备,大树栽植,工程养护
6
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和栽培基质制备,栽植槽和栽植层,栽植和工程养护
2.1.4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分项工程:
按主要工种划分。
例如:
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等;
3分部工程:
按园林建筑及小品的主要部位划分;
4单位工程:
以一个单位(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1.5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2.1.5的规定。
表2.1.5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方,砂、砂石、灰土和三合土地基,地下连续墙,防水混凝土结构,水泥砂浆防水层,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制作、安装、油漆等
2
主体工程
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制作、安装、油漆,木结构等
3
地面与楼面工程
基层,整体面层,板块面层,木质面层等
4
门窗工程
木门窗制作,木、钢、铝、塑钢门窗安装等
5
装饰工程
抹灰,油漆,刷(喷)浆(塑),玻璃,饰面,罩面板及钢木骨架,细木制品,花饰安装,木结构等
6
屋面工程
屋面找平层,保温(隔热)层,卷材防水层,油膏嵌缝涂料屋面,细石混凝土屋面,平瓦屋面,中、筒瓦屋面,波瓦屋面,栽植屋面,水落管等
7
水电工程
给水管道安装,给水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架空线路和杆上电气设备安装,电缆线路,配管及管内穿线,低压电器安装,电器照明器具及配电箱安装,避雷针及接地装置安装等
2.1.6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分项工程:
按主要项目划分为假山叠石基础及土方、假山叠石主体、水电工程等;
3单位工程:
以一座或一组假山叠石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2质量检查评定等级
2.2.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处)数
合格率=×100%
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处)数
2.2.2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均达到8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处),其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值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和工程使用功能,仍可评定为合格;
3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优良:
1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的平均值,应≥85%。
2.2.3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 所有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园林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优良:
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优良,则该分部工程应评为“优良”。
2.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所有分部(项)工程均为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80%,假山叠石工程应≥85%。
优良:
1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应全部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为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必须含主体、装饰和水电分部(项)工程为优良;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85%,假山叠石工程应≥90%。
2.2.5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检查评定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检查评定和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观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2.6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检查评定和验收。
2.3质量验收等级
2.3.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设“合格”等级。
2.3.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2.2.2条中“合格”的规定。
2.3.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2.2.3条中“合格”的规定。
2.3.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2.2.4条中“合格”的规定。
2.4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程序及组织
2.4.1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应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2.4.2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质量检查人员核定。
在检查评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申请报验。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重要分部工程应要求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2-1,分部工程检查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2-2,自检合格后报验应采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A4报验申请表。
2.4.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采用下列统一表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与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1的统一表式;
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2的统一表式;
大树移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3的统一表式;
园林建筑及小品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4的统一表式;
假山叠石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5的统一表式;
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6的统一表式;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7的统一表式。
2.4.4单位工程总承包下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的资料交总包单位。
2.4.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2.4.6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验收统一采用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有关表式,详见该标准: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G.0.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G.0.1-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录G.0.1-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本节适用于相对标高≤5m的园林绿化地形构筑,栽植土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但不适于相对标高>5m的地形,以及利用垃圾和废弃物构筑地形的园林绿化工程。
3.1.2地形构筑用土和栽植土的理化性质必须符合《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的要求,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
3.1.3重盐碱地、重粘土地上绿化,必须采取治碱排盐工程或土壤改良措施,在以上地区进行地形构筑时,隔淋层以下可用原土。
3.1.4乔、灌木、地被植物混合栽植的,栽植土的厚度应以乔木栽植的最低要求的土层厚度为准,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营养面积和肥力,且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2栽植场地清理
主控项目
3.2.1清理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
3.2.2废弃物、垃圾、有害物必须按设计和约定进行清理和处理。
一般项目
3.2.3场地内宿根性杂草和表层杂草应清除干净。
3.2.4场地内坑洼应填垫,积水应排放晾干,软土淤泥应进行处理。
检验方法:
观察、量测、测量检查。
3.3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3.3.1栽植土必须取样(见证)经有资质的土壤测试中心或试验室进行测试,并在栽植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测试结果。
主控项目
3.3.2利用原地土壤和回填土壤作栽植须符合《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29-68-2004)的规定:
1土壤全盐含量<0.3%;
2土壤6.5≤PH值≤8.5。
3.3.3各类植物栽植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本标准表3.3.3的规定,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表3.3.3栽植基础土方、栽植土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项目
尺寸
要求(cm)
允许偏差(cm)
检查频率
检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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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 检查 评定 验收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