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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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xx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土建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源xx处理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
源xx矿工业广场内
合同编号:
GZYXGS2012--01
建设单位:
贵xx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xxx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订立日期:
2xx3月15日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贵州一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贵州源兴公司污水土建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
源兴煤矿内
工程内容:
源兴煤矿污水处理水池土建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招投标文件土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3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2年6月1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按照乙方投标文件土建部分价款的90%作为预付款的计算依据,即(矿井水水池施工报价69.1196万+生活水池施工报价17.97万,合计87.09万)*90%=78万元。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下列条件据实结算:
1、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及相应取费标准,2、工程量按照施工竣工图计算,隐蔽工程量经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三方现场共同确认。
3、主要材料:
水泥、钢材、石粉、碎石价格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据实调差。
4、工程最终决算按照税后总价下浮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量清单价表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3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源兴矿内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一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崔香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2年3月15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1.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无国家规范采用行业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准备
2、图纸
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不采用。
3、工程师
3.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郑永仁职务:
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协议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结算等需经建设单位签字后方有效。
3.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赵雪刚职务:
工程师
职权:
1、对承包人所完成工程的认定;2、对工程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
4、项目经理
姓名:
唐云国职务:
项目经理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材料自行运输,费用已在合同价格中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施工人员进场后三天内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施工计划报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移交前负全部责任,费用承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做到工完料清,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文明施工。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1.1专门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
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6.1.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1.3已验收工程未交付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自担。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报进度月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后14天内。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9、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工期延误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承包方可顺延工期。
a、设计发生较大变更,工程量增量超过10%以上;
b、不可抗力(不包括下雨影响);
c、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承包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非上述原因,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赔偿甲方按总合同款的0.003%计算。
11、工程竣工
1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5.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17、安全施工
17.1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17.1.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7.1.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辅助设施费),以及对工程现场进行保护提供安全;
17.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发包人要雇用其他承包人时,应要求他们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同样的责任。
17.3避免污染、噪声等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协议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17.4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发包人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协议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发包人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发包人可从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
18、安全防护
18.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8.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8、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协议价款及调整
19.1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9.2本合同价款暂按照乙方投标文件土建部分价款的90%作为预付款的计算依据,即(矿井水水池施工报价69.1196万+生活水水池施工报价17.97万,合计87.09万)*90%=78万元。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合同生效且监理人员下达开工令后3日内付工程合同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除)。
余下的款按每月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支付款,土建工程经三方验收合格6个工作日内支付95%款;不留尾款。
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工程款支付同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质量合格;
2、工程资料齐全且与工程同步;
3、工程进度满足工程要求。
七、材料设备供应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3、工程设计变更
2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6、竣工验收
2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四套竣工图
2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4套完整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的竣工资料(电子版一套)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须有相应的文字、图表和影像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其内容包括:
(1)工程施工总结及大事记;
(2)工程施工进度及措施的记录;
(3)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工程清单;
(4)有关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检查,试验记录及其质量检查验收证书;
(5)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6)试验测试记录及施工监测资料、成果分析;
(7)监理工程师认为还必须编报的其他资料。
27.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竣工结算
28.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9、质量保修
29.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9.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0、违约
30.1本协议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协议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1.1双方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调解;如调解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合同解除
3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发生本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其组织管理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多次警告没有仍未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4一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4.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履约保证
35.1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工程总价款的10%。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汇票等方式汇入发包人指定银行,并出具银行进帐单,或从工程预付款中抵扣。
以上履约保证金方式承包人可任选一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退回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决算经相关部门最终审查后6天内全部退回。
36、协议份数
36.1双方约定协议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37、其它
1、乙方应按有关法规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如因政策变化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部分或全部内容删减、暂停或取消等,双方已完成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乙方发生的其它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3、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全部用于本工程,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资金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停付和缓付资金。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贵州一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贵州源兴公司污水处理土建设计及施工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严格按照施工详图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为此,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工程质量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自检合格证,报请监理工程师复验或签证确认。
(2)承包人应保证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复验工程质量。
对不符合同规定的工程或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发签证,直至下达“返工令”,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进行这项工作并支付费用,然后向承包人索取这些费用,或从承包人的到期应支付款中扣回。
(3)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全部复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可以出具分项工程竣工证书。
但在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前,承包都仍应对已验收的单项工程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由于损坏引起的修复费用。
(4)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5)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有关的标准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
(6)因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顺延。
二、质量保修期:
在理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底免费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为2个采暖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免费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免费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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