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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
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
左宏愿
内容提要:
族际政治整合是现代国家构建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运用政党吸纳和嵌入、行政性自治和差异性公民权三个概念分析和探讨了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逻辑。
中国共产党通过政党组织整合、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以及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基本实现了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其中基于“吸纳”和“嵌入”的政党组织整合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族际政治整合的关键所在。
随着制度环境的变迁,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也面临着挑战,实现族际政治整合机制的有序更新和适应性是必然的选择,而如何在政治整合的基础上加强文化整合是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族际整合的应然方向。
关键词:
现代国家;族际政治整合;政党;行政性自治;差异性公民权
作者简介:
左宏愿,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
中图分类号:
D63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54X(2011)01-0025-008
一、现代国家构建与族际政治整合
尽管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基础、路径和历程存在差别,但是,现代国家建构无疑是这个时代的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无法回避的历史性任务。
现代国家是相对前资本主义,即传统国家而言的。
传统国家是一个相对性概念,一般被认为是前现代,或者前资本主义的国家。
在前现代化时期,人类社会主要以氏族、家族、部族、地方性族群等共同体构成,并形成相应的政治单位。
这些政治单元独立存在,分散化而联系不够紧密,国家的行政机构并没有成功地在其领土范围内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加以有效的统治。
[1]这就是吉登斯所说的,传统国家的本质特性是它的裂变性,其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如此有限,以至于政治中心的成员并不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统治,“传统国家有边陲(frontiers)而无国界(borders),这一事实表明其体系整合的水平相对有限。
”[2]
现代国家是所谓的民族国家。
一般认为,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出现始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条约》,但民族国家的雏形至少在17世纪的欧洲就已出现,它们是威斯特伐里亚会议前500年间发生的各种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
[3]就民族国家的内涵来说,《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界定是:
“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熔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
”[4]所谓政治的,意思是主权原则的确立,主权对内意味着对特定领土之内的人口所拥有的独立的合法权威。
就族际政治而言,主权原则可以防止各主权国家内部可能愈演愈烈、无限扩大的民族亚民族或者以此为名的冲突;而所谓领土的,意即吉登斯所言的“国界”之确立,相对于传统国家民族的波动性和模糊性,现代国家必然表现出与其周边的地区之间一种明确的可识别的地域界线。
在这个特定地域范围内,“国家是一种强制性政治组织,它的行政班子卓有成效地运用其对物理暴力的正当性垄断来维持其存在和秩序。
”[5]而在现时代,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则源于通讯与信息储存手段的高度发展,使得监控体系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内部绥靖的发展,使国家的制裁能力从公开性地使用暴力转变为渗透性地使用行政力量。
这就是说,现代国家无疑是具有很强的权力渗透性的,它有能力将权力延伸到边界以内的所有地域和每个角落,对其内部实行一种强有力的“反思性监控”。
所谓历史的和文化的,是基于“民族”(nation)这个文化和历史的范畴而言的。
正如布莱克所言:
“现代国家高度依赖于它的公民的各种形式的承认与合作”,现代国家“无法脱离那些支持它的基础——无论自愿或强制的,并且,一般来说,这一基础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共同的历史经验肯定是最有意义的,共同的语言常常是这些经验的最主要特征,民族主义是现代国家有特色的振声点,它已被证明是巩固忠诚的最有效手段,没有它的话,其它几种组织会分裂这种忠诚”。
[6]因此,现代国家的另一面就是“国族化”,即使分散的互不联系和依赖的地方性族群形成一个统一体的过程。
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同时是国族化的过程,是民族与国家的融合过程。
在现代国家,“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
”[7]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构建既有前述国家主权构建或政权建设的内涵,也有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的内涵,而民族构建“即意指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国族范式方向积极同化和标准化的过程”。
[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
“如果民族认同与合法权威的范围基本一致,就可称其为民族国家。
”[9]
因此,现代国家的前提是所有公民都去除了地域、出身、民族、宗教和传统等等这些自然因素,被抽象为拥有自然权利的理性人,[10]这样,现代国家构建必然要制造一种国民文化的同质性,强调领土范围内国民对主权国家的文化上、政治上的普遍认同。
因而,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是解除旧有的忠诚,形成普遍意义的现代公民的过程。
强化公民认同,消解极端的民族和宗教认同,而其构建的基础则基于一系列同质的权利和义务所规定的公民身份,以民族国家为典型的政治共同体的语境下,公民身份、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成为现代国家构建的中心。
现代国家,无论是从群体层面讲,还是个人层面讲,都是难以逃脱的存在形式。
综上所述,现代国家构建是通过有效的政治整合,将边界内诸人诸物纳入其治理范围的过程。
然而悖异的是,虽然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但现代国家在现实中大多并不具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形式,这就要求现代国家构建必然要面对基于族裔的社会分野,实现对各个民族的政治整合,限制边界内以民族资格来进行划界的群体建立政治共同体分离运动,并“让公民认同及国家认同占据优先地位,以超越地域、族群、宗教和语言的分歧和差异。
”[11]然而,族际政治整合似乎是一个比“反思性监控”和“行政权力渗透”更为困难的过程。
阿尔蒙德认为,虽然民族国家可能是组织世界政治的自然方式,但是情况并非从来如此,直到大约500年前,欧洲仍然是许多小国家和几个很大的国家组成,其领土并不稳定,民众也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民族认同。
[12]美国人类学家基辛也说:
“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统一和内部秩序并存,对于这项矛盾,任何现代国家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与遭遇最严重的难题,也未见得能加以解决和掌控。
”[13]即便到了现代,加拿大、英国等国依然存在着族际政治整合困境。
在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殖民地经历干扰了它们的民族形成过程,民族的整合往往滞后于国家主权的建立。
[14]这些国家往往只有非常微弱的民族认同,国家构建任重道远。
在比利时、塞浦路斯、巴基斯坦、马来西亚、黎巴嫩、尼日利亚等国,因文化、宗教、资源或民主化引发的族际政治问题困扰着民族国家的稳定和整合。
至于苏联和南斯拉夫,已经成为了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的反面教材。
就连美国人,也一直在说:
“必须使我们的人民更美国化”。
[15]
族际政治整合之所以是一个比“反思性监控”和“行政权力渗透”更为困难的过程,是因为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一方面,现代国家总是力图实现有效的族际政治整合,但另一方面,民族在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中并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合”与“分”的张力。
“在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某一时刻,当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就可能成为首要的问题,并造成重大的政治危机。
于是,全国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即它能否名正言顺地使人们服从,就成问题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分裂主义运动。
即使在立国已久的国家里,随着新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语言和文化同一性问题的出现,政治共同体内已解决了的边界问题也会再次被提出来。
”[16]对民族成员而言,他们对民族共同体的忠诚有超越对民族国家的忠诚的可能性,从而有成为民族国家的离心力量的可能性。
一旦可能性变成现实,便出现族际政治整合困境。
二、吸纳和嵌入:
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政党组织逻辑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占全国面积一半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不同的少数民族在社会制度、经济类型和文化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在现代国家构建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族际政治整合问题。
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是后发现代化国家中是比较成功的。
那么,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到底是一种什么机制在发挥作用?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反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视角,而从政党角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却很少。
事实上,政党组织在中国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至于其作用方式,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能够将各少数民族人口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中,得力于政党从少数民族成员当中实现有效的吸纳和培养,以及党员向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和嵌入。
要说明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对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进行一个历史的回顾与考察。
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党纲就明确提出,“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意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民族,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
”[17]在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召开时,就有少数民族代表邓恩铭(水族),他后来成为山东党组织最早的领导者之一。
到后来的马骏(回族),王俊(满族)、吴桢(回族)等一批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以及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乌兰夫(蒙古族)等。
除了乌兰夫,我们从前几位牺牲的情况可以看出,他们无疑都具有坚定的信仰和对党组织的绝对忠诚。
[18]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已经开始重视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主要表现在对内蒙古以及对苗瑶民族的政策上。
1925年,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委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蒙古问题的决议案,决议案指出,“中国边境农工群众中的工作,对于我们的党,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们应当注意内蒙古的工作。
”[19]中国共产党以李大钊为首的中共北方组织很早就开展了对蒙古族和藏族的工作。
在他们的争取下,1923年的北京蒙藏学校成为中共这一时期培养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的摇篮,李后来发展蒙古族青年荣耀先等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在1924年组建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支部。
[20]1929年2月,中共中央在指导内蒙民族运动时,又提出“吸收一般确能站在阶级观点上奋斗的分子入党”。
[21]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又明确提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
1931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
“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的共和国或自治区域内”“注意当地干部的培养与提拔,以消灭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建立一个没有任何民族界限的工农国家”。
[22]
中国共产党还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领袖干部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长征途中经过贵州、云南、四川、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时,吸收和培养了一批藏、彝、苗、羌等少数民族干部。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中央党校开办了少数民族班,在陕北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队,并由此发展为民族部,进而建立了民族学院。
1936年5月,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
“现在各部队及地方机关的回族同志,应当尽量的集中到各政治机关的地方工作部去,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造成为强有力的回民的领袖干部。
同时,从工作中斗争中提拔和培养回民的新干部,尽量吸收一切愿意为回族自决而斗争的回民人才,特别是对于在回民中有信仰的领袖,指导他们从各方面去进行回民的自决运动,及吸收他们参加回民自决斗争和政权的指导机关,于必要时可组织短期训练班”。
[23]在解放战争时期,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团结广大少数民族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大量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在1949年11月《关于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
”[24]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民族干部政策也有了新的开始,并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继续加大力度推行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员的培养工作,并把少数民族成员入党条件也放宽了很多,[25]从数量上看,到1956年9月,全国脱产的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1万人。
[26]虽然这个政策在“文革”这个中国政治的病变时期遭到了严重破坏,但在文革结束后就立即拨乱反正,在1978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并受到后几届政府的进一步推进。
2009年,胡锦涛在《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讲话中指出,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条件。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始终与党和人民同心同德,风雨同舟,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以上对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史的粗略考察,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的理念上经历了联邦制到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转变,①但对少数民族成员的“吸纳”和将共产党组织及其干部“嵌入”少数民族地区或后来的民族自治地方却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吸纳少数民族优秀成员入党和在民族自治地方大力培养民族干部其实是同一件事的两种方式。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这种“吸纳”和“嵌入”机制是中国共产党组织整合逻辑在族际政治整合中的表现,也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族际政治整合的关键所在。
通过吸纳和嵌入机制,政党对少数民族进行组织与动员,从而将民族社会改造为一个现代政党领导和组织下的政治社会。
亨廷顿曾说,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多元社会”,存在各种原生的社会势力。
“怎样把这些原生的社会势力糅合为单一的民族政治共同体,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它们要么被现存政治体制所同化,要么成为对抗或推翻现代政治体制的祸根。
因此,一个处于现代化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
”[27]中国共产党的族际政党组织整合的主要功能就是将分散或分化的民族成员通过党的组织纳入到到政治共同体中来,以及通过少数民族党员干部进而对民族社会成员进行有效动员。
这又像亨廷顿所说:
“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
”[28]
共产党组织向少数民族中间和民族地区嵌入并不是简单地网络成员,扩大其成员数量的问题,而是有明确的政治蕴含。
尤其在初期阶段非常重视少数民族成员“出身”,最主要的是良好教育的精英分子,他们人数虽然较少,但有着改变传统秩序的强烈政治要求。
如果将这部分人纳入党的组织体系,会大大增强党对少数民族的整合能力。
伴随这种“吸纳和嵌入”机制的是,中国共产党将其领导体制有效地延伸到少数民族中间,从组织上沟通了党、国家与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
而且不得不说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制要求党必须得到民意的支持,集中制要求党的组织内部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通过这一体制,保证党的基层组织下对民众负责,上对党的领导负责。
当这一体制延伸到少数民族地区之后,便可以有效地打通国家与少数民族成员的联系,使民族成员的意见能够向上传达,党和国家的意志能够有效地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成员中得到贯彻,并最终形成族际政治整合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行政性自治:
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制度逻辑
自治在英文中有self-government和autonomy两种说法。
史密斯在界定self-government时,将其界定为“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
”并认为自治以自决权为先决条件,从民族的形式来看,意即各民族由他们各自的代表实现统治效果最好。
[29]显然,这里的“民族”指的是(nation),是我们中华民族这个意义上的民族,而非一国之内的民族(ethnicgroups);这里所说的“民族自治”指的是nationalself-government,而非ethnicautonomy。
而对autonomy的界定又是这样的,“指自我统治,在通用的政治语言中,亦指实行自我管理的国家,或国家内部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和主动性的机构。
”[30]在现代汉语中,自治有这样几种意思:
1.自行管理或处理;2.修养自身的德性;3.自然安治;4.犹自营;5.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
从汉语自治的含义,尤其是第5条可以看出,中国的自治概念较少自主色彩,当然,这可能并不是现代汉语的问题,因为早在1903年就有人注意到了中国语境中“自主”和“自治”的区别。
[31]
1949年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而是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清醒、全面认识,创造性地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赋予其宪法地位,成为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族际政治整合的制度基础。
长期以来,民族学界的研究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释为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而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这无疑是正确的。
因为就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文本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但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来考察民族政治制度,我们就不能只停留在这样一种解释上。
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只有在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前提下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是符合实际的。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主体的民族自治机关本身是单一制结构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
而我们知道,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下,权力的源头在地方,中央的权力是地方让渡的。
不同的是,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权力的源头在中央,地方的权力是中央授予的,这当然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因此,联邦制下民族区域自治更多的是政治性自治,具有更大的自主权的自治,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从权力配置的角度来看,属于行政性自治。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是我们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
例如,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这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
关于这一点,邓小平曾这样说:
“我们宪法上规定的少数民族权利是必须给的。
不能设想在宪法之外还能做别的。
如果现在规定的不够,将来还可以补充。
”陈云也说;“自治权是有的,但也有限制,需要在宪法里规定。
”[32]如果我们对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到一百二十二条再进行详细解读,就完全可以发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在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人口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事务方面。
至于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也主要是体现在宪法和法律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以加快经济发展,以及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方面。
如前所述,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现代国家总是力图实现有效的族际政治整合,但民族在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中并不是被动消极的,而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总是面对着“合”与“分”的张力。
根据现代政治学理论,中国的族际政治制度整合是通过差异化授权②,将民族区域自治限定在行政性自治的范围内,把自治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结合起来,以及将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内部事务纳入到自治机关的行政事权范围内的制度安排。
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行政性自治的族际政治的制度整合模式虽然存在着民族自治区和一般行政管理权的交织问题,但是,在给予少数民族一定自治权的基础上,有效控制了少数民族可能存在的反向运动,有效控制了“分”的力量,加强了“合”的力量,处理好了国家统一的问题,即“国家主权的统一性、领土的统一性、法律与制度的统一性;经济生活方式与规则的统一性;核心价值的统一性”,并继而在这种统一性的基础上,实现了有效的族际政治整合,较联邦制下的政治性自治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四、差异化公民权:
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优惠政策逻辑
中国在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中并不是单纯地将少数民族纳入到国家政治体系的治理范围,为其赋予一种与主体民族——汉族一样的公民权,而是实行差异化对待,其具体体现就是一系列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中国是一个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也是族际发展差异很大的国家。
中国的少数民族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是人口规模差异。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虽然不大,但绝对人数不小,而且各少数民族之间在人口规模上极为悬殊,从几千人、几万人、几十万人、到几百万人甚至上千万人不等,人口最少的塔塔尔族、独龙族、门巴族、珞巴族等不足万人,人口最多的壮族则有1700余万人。
二是自然环境差异。
少数民族和汉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在自然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少数民族多处于地理环境封闭、自然条件差的区域。
正如费孝通所总结的:
“现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大都是汉人不习惯的高原和看不上眼的草原、山沟和干旱地区,以及一时达不到的遥远地方,也就是‘以农为本’的汉族不能发挥它们优势的地区”。
[33]三是社会制度差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有的少数民族处于原始社会阶段,有的民族处于农奴制阶段。
这样,导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身,它涉及民族地区的自然状况、历史上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民族压迫政策等多种因素。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在族际政治整合的过程中,除了政党组织整合和行政性自治制度以外,在基于对少数民族独特性的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上,结合民族地区和民族社会现实情况,着眼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事实,一直强调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少数民族的帮扶政策,并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责任。
在计划生育、高考政策等方面,中国共产党也给少数民族成员差异化的公民权利。
比如,中国在1951年左右就有少数民族“人口兴旺”政策,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后,也给少数民族成员很大的差异化权利,也就是说,将少数民族和汉族区分开来,实现差异化对待。
从时间上看,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比汉族要将近晚10年左右,从生育数量的控制上看,少数民族除了人口在千万以上的外,一般都允许生两个子女,有的民族甚至还可以生育三至四个子女,人口数量较少的民族暂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34]可以看出,这些差异性的权利是基于少数民族成员的族属身份。
如前所述,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也是一个制造同质化公民的过程,纳入疆域的公民是基于其公民身份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的。
但是,如有学者所言:
“所谓的国民不过是一种为了达成民众的同质性而无视把人们加以区分的民族的、人种的、语言的、宗教的、文化的、地位的、身份的、和社会的各种价值差异而编织出来的虚构观念。
”[35]这种同质化的公民其实是掩盖了各种各样的差异性和多元性。
就族际政治而言,在民族国家构建以前,这些纳入到民族国家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本身就具有差异性和不平等性,在同质化的公民权下少数民族必然处于不利地位。
在现代国家建构中,虽然少数民族成员也拥有基本的公民资格,但相对于多数——主体民族来说,他们仍有被边缘化的可能和危险,这不仅是因为这些少数民族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还因为其文化身份,即他们的差异性,而正是因为这本身就有的差异性,他们的需要只有通过基于群体差异的政策才得以满足,这也许是中国族际政治整合中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逻辑。
从积极的一面看,这种优惠政策以少数民族利益为取向,满足了少数民族对社会地位、自身发展的要求,提升了各民族的政治凝聚力和向心力,体现出民族优惠政策的族际整合功能。
五、讨论
从总体上看,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是有效的和成功的。
中国共产党通过政党组织整合、行政性自治制度整合和差异化公民权的方式,在新中国成立后有效地实现了族际政治整合。
那么,在这一个过程中,是基于什么价值理念?
如何来论证中华民族作为“一”的合法性?
这些疑问关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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