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细胞培养和储存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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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培养和储存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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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培养和储存协议
免疫细胞的培养与存储协议书
委托人:
委托单位:
受托人:
协议书编号:
本协议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和委托单位共同委托,对委托人提供的免疫细胞进行培养和存储,委托人和委托单位同时负责,本协议储存的免疫细胞应用在获得委托人和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同时授权后,进入培养扩增并使用。
总则
委托人在签署本《免疫细胞培养与存储协议书》的同时,对以下免疫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正确的认知,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独立的判断。
免疫细胞培养与存储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服务,储存免疫细胞能为储存者未来可能接受的身体抗衰保健及慢病干预等服务提供帮助,委托人及委托单位愿意委托受托人为其储存免疫细胞,并为此支付相关费用(详见本协议3-1条款)。
细胞冻存是将细胞放在低温环境,减少细胞代谢,保证细胞的功能和活性不受明显影响。
以便长期储存的一种技术。
本协议所指免疫细胞培养与存储是指从自体血液中分离、纯化、培养、收获免疫细胞,并对其进行检测与深低温冻存的过程。
医学界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免疫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
受托人在约定的存储期限内,将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保存委托人免疫细胞,对非因受托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免疫细胞活性减退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仅为委托人提供免疫细胞的培养与存储技术服务,委托人已认识到所培养的免疫细胞因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
委托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如果发生细胞个体差异及应用效果及感观不同等情况,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及委托单位对《免疫细胞培养与存储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已充分认知并予以认可,现在已正式签署本知情同意书。
委托人及委托单位、受托人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委托人及委托单位将免疫细胞交由受托人按约定进行的培养与存储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免疫细胞培养与存储协议书》)(以下统称为“本协议”)。
一、委托人及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1.1委托人及委托单位拥有委托人血液的所有权,有权决定是否将委托人血液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委托人血液进行分离、纯化、培养、检测及其他必需的相关处理。
1-1.2受托人将检测合格的委托人的免疫细胞以-196℃液氮冻存方式储存在受托人下属的细胞库中,若受托人变更该免疫细胞的储存地点,委托人有权在储存地点发生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得到书面通知。
1-1.3委托人在免疫细胞储存期内因使用完该份免疫细胞而不能继续储存,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剩余年限的储存保管费。
1-1.4委托人及委托单位将其自体血液交付受托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有权得到由受托人提供的《免疫细胞基本情况报告》。
如果遇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进行病毒检测确证的情况,报告发放时间可能根据检测周期延后。
1-1.5由于意外事故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委托人的自体血液未能提供,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退还相关款项,退还数额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执行,执行完毕时,本协议终止。
1-1.6委托人及委托单位有权依据本协议3-4条款中所列的付款方式选择支付方式。
2.义务
1-2.1委托人用于培养免疫细胞的血液抽取,由在受托方指定地点由受托方免费抽取。
1-2.2委托人及委托单位有义务在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2.3委托人如需使用免疫细胞,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委托单位申请,并委托单位作为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免疫细胞使用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本协议3.4条支付相关费用。
1-2.4委托人及委托单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所有费用。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2-1.1受托人为委托人培养及储存的是免疫细胞的种子细胞,委托人需要使用储存的免疫细胞时,受托人应该将免疫细胞进行体外扩增,但委托人应先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扩增培养费用,需支付的扩增培养费以使用当时受托人正在执行的价格为准。
2-1.2受托人有权根据当地政府发布上一年综合物价指数的变化调整下一年度的免疫细胞扩增培养费用,调整幅度以当地物价涨跌幅度为参考。
2-1.3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免疫细胞种子细胞的纯化培养费、储存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2.义务
2-2.1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所储存的免疫细胞在储存期内的质量,对非因受托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免疫细胞活性退减不承担责任。
2-2.2受托人有义务为委托人及委托单位的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2-2.3受托人无偿为委托人提供有关免疫细胞储存方面的咨询与培训服务。
2-2.4受托人在对委托人提供的自体血液检测过程中,如发现HIV、HCV、梅毒筛选检测阳性,受托人有权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和销毁。
2-2.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受托人义务。
三、免疫细胞检测与纯化培养费和储存保管费及其支付方式
3-1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自体血液的检测费、免疫细胞的纯化培养费和储存费以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储存期限(年)
检测与纯化培养费(元)
储存费(元/年)
储存管数
总计(元)
另:
1、上述免疫细胞储存期限所对应的储存管数为最低标准,委托人委托储存的免疫细胞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4管,受托人将向委托人另行收取4000元的检测与纯化培养费。
2、每管种子免疫细胞量不低于5×105个。
3-2委托人自愿选择并按照以下方式,在自体血液交付受托人前一次性支付检测与纯化培养费、储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3年期,自愿要求增加储存免疫细胞管数管;
5年期,自愿要求增加储存免疫细胞管数管;
10年期,自愿要求增加储存免疫细胞管数管;
20年期,自愿要求增加储存免疫细胞管数管;
3-3其他费用:
受托人对成都市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锦江区、高新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高新西区、郫县这些区域内收集的自体血液不收取运输费,前述区域以外的区域受托人向委托人收集自体血液将收取运输费元。
委托人在使用该份免疫细胞时,需支付该份免疫细胞的扩增培养费以及运输费用(成都市区除外)、运送人员差旅费。
具体运输费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予以确定。
3-4费用支付方式:
转账支付:
委托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将款项转入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应注明委托人姓名等相关信息,款项支付后,请传真转账凭证,受托人凭传真件进行复核,确认收到款项后开具收据票据;委托人若无传真,受托人视同未收到款项,按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托人传真号:
现金支付:
委托人直接交付到受托人公司财务部。
四、协议期限、免疫细胞储存期限及其续展
4-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免疫细胞储存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或按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终止。
根据委托人选择的储存免疫细胞的期限,自委托人的免疫细胞检测合格入库之日起算,至储存期限届满对应的具体日期止。
4-2本协议约定的储存期限届满时,委托人仍有未使用的免疫细胞并且愿意继续在受托人处储存,则由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双方在储存期限到期前未重新签订协议的,协议期满的15个工作日后受托人有权对储存的免疫细胞进行处置。
五、变更、通知与终止
5-1当委托人免疫细胞储存期满后不再继续储存时,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剩余免疫细胞转为科研使用;委托人不同意受托人使用其剩余干细胞做科研使用时,受托人将剩余免疫细胞按医疗废物销毁。
5-2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任何一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员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一方应于变更情况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
5-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受托人仅收取部分费用,余下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退款完结后,本协议终止。
5-3.1委托人在自体血液交于受托人前单方面取消协议的,收取1000元的违约金。
5-3.2检测与纯化培养后的免疫细胞不符合储存标准(参见(免疫细胞培养及储存知情同意书)第三四五六条),收取3000元的检测处理费。
六、保密责任
受托人应对委托人下列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委托个人健康情况。
自体血液检查结果。
本协议中关于委托人及其联系人、法定代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七、不可抗力
7-1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同时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7-2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台风、地震、火灾、洪水、恐怖活动、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政府禁令、政府行为等。
7-3受托人不对任何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火灾、洪水)、战争或动乱、恐怖活动、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政府禁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免疫细胞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都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免疫细胞储存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违约责任
9-1委托人不能如约及时将个人信息变更情况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使用原有地址或联系方式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其直接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9-2如确应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交付储存保管的免疫细胞损毁或灭失,受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方式为且仅为按委托人实际支付该免疫细胞检测与纯化培养费和储存费的2倍向委托人予以返还,同时,本协议终止。
9-3如果委托人在自体血液交付受托人前未能足额支付检测与纯化培养费及储存费,受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果委托人需使用储存的免疫细胞,但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免疫细胞扩增培养费,受托人有权不予提供免疫细胞的体外扩增培养服务。
9-4在储存期限内,如委托人放弃储存或转存,本协议自行终止,委托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免疫细胞储存的任何费用。
十、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协议文本与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委托人签名、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所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邮箱为可以送达文件的合法有效的地址、邮箱,任何一方有变更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履行通知义务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双方同意:
寄送方式发出的文件自寄送之日起届满5天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收对方邮寄的文件,因拒绝签收导致邮寄文件被退回,视为发送方已送达。
受托人:
(盖章)委托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通讯/传真:
通讯方式:
开户银行:
证件名称:
开户名:
账号:
证件号码: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粘贴处
此处粘贴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发票原件
附件一:
免疫细胞培养及储存知情同意书
我决定将自身的免疫细胞储存在(以下简称“”),在签署《免疫细胞培养与储存协议书》及提供自体血液之前,我已经充分了解、审慎考虑了《免疫细胞培养与储存协议书》中列明的相关内容,同时对下列情况我亦了解并同意:
1、我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自体血液采集者我代为采集自体血液,并同意将自体血液交付公司,由公司对自体血液进行检测及免疫细胞的纯化培养及储存。
2、公司仅负责提供免疫细胞检测、纯化培养及储存的技术服务,对于自体血液采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抽脂过程不顺利、意外情况等,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交付的自体血液需≥50ml,但不超过100ml;且质量达到公司的规定标准,但一些主客观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因素有可能造成公司接受的自体血液被污染、液化或自体血液数量低于规定标准等导致不能正常入库储存,包括但不限于:
1、自体血液采集过程不顺利;
2、已采集自体血液质量不佳,存在污染、液化、其他非脂肪类组织较多等情况。
四、因发生上述情况,已采集的自体血液不符合一般储存条件或未达到公司制定的免疫细胞培养标准,按《免疫细胞培养与储存协议书》第条约定处理。
五、我同意抽取EDTA抗凝静脉血5ml用于病毒检测:
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HIV-1/2抗体、梅毒特异性抗体,并理解该检测结果只是免疫细胞使用安全的需要,不能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或者其他目的,并可能出现因病毒检测不合格而不能储存免疫细胞的情况。
六、自体血液采集后还需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测,并可能出现不符合标准而不能储存的情况:
1、病原菌检测:
需氧菌、厌氧菌、真菌和支原体;
2、免疫细胞形态、活性、数量及表型检测。
7、因上述情况,采集后的自体血液经处理检测不符合储存标准,按《免疫细胞培养与储存协议书》第5-3条的约定处理。
此同意书一式两份,为《免疫细胞培养和储存协议书》的附件。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汇源·常青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自体血液采集单
采集地区
省市
采集机构
条形码
委托人
姓名:
电话:
年龄:
协议号:
性别:
常住地址:
民族:
健
康
调
查
既往史
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性、曾患各种类型肝炎、HBV、HCV、HIV、梅毒等感染、慢性全身性皮肤病、神经系统病、代谢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史、胶原病、性病史、输血史、吸毒史、免疫缺陷并病等疾病
无□
有□
家族史
血液系统疾病(不包括营养性贫血)、各种遗传性疾病、免疫缺陷病、代谢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疾病
无□
有□
术前检查
血型:
(A,B,O,AB)Rh(+,-)
肝功能异常、HbsAg、HCV、HIV、梅毒
无□有□
采集
采集方式:
采集部位:
采集体积:
年月日时分
是否采集外周血
无有
抵达时间
采集时间:
年月日时分
承运人: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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