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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doc
公务员管理制度
精选资料公务员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系统建立和运作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律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从行政管理全过程看即决策、执行、监督这一循环监督是其中重要环节。
要使国家公务员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必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防止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中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一、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职能、组织形式及立法意义、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及立法意义所谓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
它不单指某一机关而是对承担国家公务员管理事务机构的统称。
()这一规定使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有了依托。
新制度的推行单靠个人的力量和非行政组织的力量是办不了的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权威部门或机构来承担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其建立和推行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作依托必定难以付诸实施。
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地位就为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提供了依托和保障。
()这一规定使国家公务员制度更为完整。
关于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等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必要的内容。
()这一规定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内容十分复杂任务非常繁重。
若其管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影响其权威性。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组织形式国家公务中管理机构具有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对国家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的职能。
所谓组织实施国家公务中制度也就是对国家公务员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化管理。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为政府机关筛选优秀人才对进入队伍的国家公务员按职位要求进行配置适时进行考核了解其情况运用考核结果进行升降任免和确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报酬、工资晋级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流动对要求辞职者予以审核对不宜于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者加以辞退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并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保障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权益等等。
对国家公务员的这些管理是连贯的、系统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就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部外制、部内制、折衷制三种类型。
所谓部外制就是在行政系统以外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
所谓部内制相对于部外制而言即在各行政部门内设立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人事行政事宜。
内阁之下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
折衷制就是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考选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三种类型各有优缺点。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吸取了部内制与折衷制长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置两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即在各级政府设置人事部门和在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置人事机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为政府人事部门。
包括各级政府的人事职能部门如国家人事部省市人民政府的人事厅(局)县人民政府的人事局以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内的人事机构。
各级政府的人事职能部门在各级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对该级政府所辖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事务进行综合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四章 录用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奖励第七章 纪律 第八章 职务升降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十章 培训第十一章 交流 第十二章 回避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第十五章 退休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回目录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兔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回目录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
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的职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回目录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回目录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听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回目录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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