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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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环境
1、概念:
(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
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
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
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
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关系: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
2、环境的两种能力:
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
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
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
(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A、1/10定律:
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
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七、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八、环境问题
1、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
2、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
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法)、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展开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综合性(手段多样)、技术性、社会性(同全社会利益一致)、共同性(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1、直接目标:
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最终目标:
(1)保护人群健康(一元论)
(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四、我国是目的二元论: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处改善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了解)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比较环境法)
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如太阳、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动物不是)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
1、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2、环境法的完备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见p43-44的1-6)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3、《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4、《宪法》第9、10条的一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正经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
一、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重点)
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3、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二、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六个方面:
(理解、应用选择)
1、“物物相关”律(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相生相克”律(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
3、“能流物复”律(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以产定供、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
5、“协调稳定”律(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及确保创设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三、可持续发展:
1概念:
《我们共同的未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
2、内涵:
(发展是前提,同时应限制某些行为,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情有机地结合起来。
)包括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
需要是指对人类需求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限制是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四、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1、目的:
当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发生冲突时,运用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
2、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包括正、负两方面,负面影响称外部不经济性。
3、解决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
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即由产生外部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
(直接管制、经济刺激)
4、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1、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环境与资源管理性质:
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章)
一、五个原则: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3、奖励综合利用原则
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5、环境保护民主原则
二、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1、内容: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
2、如何贯彻:
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划制度、三同时)
1、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2、如何贯彻: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四、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了解)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国际上“污染者付费”或“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
1、概念:
开发者养护:
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2、贯彻:
(1)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责任。
(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3、法条:
《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缺口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
第19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1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第八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掌握)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掌握)
3、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了解)
(1)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为保护法里的运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根据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环境影响登记表。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P120)
6、“三同时”制度:
(掌)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是我国首创的。
7、许可证制度:
(掌)凡是对环境有不良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产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是一种直接行政管理手段)
8、许可证的种类(注意):
规划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生产销售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其中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9、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四个阶段(重要):
(1)排污申报登记。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这是发放许可证最核心工作。
(3)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0、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污染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1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外部性内部化)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判环境。
12、收费办法按:
废水、废气、废渣
13、排污收费办法
(1)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程序,分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剧毒污染物,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2)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计算某一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按照超标倍数累进收费,超过标准越高,收费越多;(3)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种计算。
14、我国目前排污收费特点:
超过标准交超标排污费。
向水体排污无论超是否超标都缴纳排污费,超标还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15、经济刺激制度:
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集体、个人
3、
(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天孳息和自然添附
(2)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开发利用取得
(3)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我国基本没有完整的,主要:
开发利用和继承
4、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客体是无限制的(绝对),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的客体(相对),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这几类只能是国家所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5、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原因:
征用、主体分立或合并、依法转让、对换或调换
6、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
因法律剥夺、因自然资源的消失。
7、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确认取得、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取得(了解)
8、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
主体分立或合并、转让、破产或抵债、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9、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
(1)自然原因
(2)开发利用完毕(3)因期限届满(4)闲置或弃置抛荒(5)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6)因主体消灭
10、自然资源许可证分为三类:
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进出口许可证。
1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是征收:
自然资源税、自然资源费
12、我国自然资源税主要是:
矿产税
13、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4、征收范围:
矿产品和生产盐
15、自然资源费可分为:
(理解、区分P151)
1)开发使用费;2)补偿费;(育林费、森林基金、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复垦费)3)保护管理费;(公园门票)4)惩罚性收费
第十章环境标准
1、环境标准:
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表现在规范性、有法律约束力、要经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3、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中起着如下作用:
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4、我国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两级是国家级、地方级
5、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容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在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6、环境质量标准体现环境目标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7、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
8、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9、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以环境特点即环境容量决定的排放标准则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或将总量限额转化为浓度来表示,一般称为“总量控制”。
通常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理解)
10、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掌握)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合法的根据。
(3)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全法的根据。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重、论述、案例)
1、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重点掌握)
(1)行为的违法性:
客观上(必要条件)
(2)行为人的过错:
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某些情况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法法律不要求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时,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2、案例:
某甲具有哪些违法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5-39条)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分是由违法失职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业、组织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科处;行政处罚是由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或依法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科处。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行政处分除了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分又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情节较重”的有关责任人员科处的。
3)处罚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法人、组织或公民,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
4)处罚形式不同: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
5)救济方式不同:
对行政处分不服者,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对行政处罚不服者既可寻求行政救济(提出行政复议)也要寻求司法救济(提出行政诉讼)。
3、环境行政诉讼时效:
1)《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时效A、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B、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2)《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诉讼时效为15天。
3)《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30天。
4、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承担责任的普遍原则:
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行为的违法性:
不是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损害后果:
(必要条件)
4)因果关系:
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第一、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台风);社会现象(战争、军事行动)。
注意:
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责任。
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6、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法律规定(重点掌握):
(1)起诉资格的放宽。
一般民事和行政诉讼,必须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行政和民事诉讼。
而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任何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的转移。
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提出直接证据。
但在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因此,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
(4)诉时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第: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7、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破坏自然资源罪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污染着重强调的是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而公害着重强调的是由于环境的污染造成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2、产生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污染类型
防治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方法有技术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等多种多样。
从预防角度看,环境保护行政是国家实施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手段的实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环境部门制定国家标准。
(2)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
(3)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我们实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
3、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防治环境污染立法体系由六部分组成,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
除此之外还要控制和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
1、大气的主要组成成分包括恒定成分、可变成分和不定成分三部分。
2、大气污染:
大气因某中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3、大气污染可分为煤烟型大气污染(我国燃煤)、石油型大气污染以及特殊型大气污染。
4、2000年9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
5、大气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
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6、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统一管理)
(1)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与防治大气污染规划
(2)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
(3)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4)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7、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政上的职权范围与分工(分工负责)
(1)各级环保部门的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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