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实务与法律课件第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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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实务与法律课件第二版
第一章租船运输概述
引入:
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
一、20世纪经济的轴心是钢铁和汽车,21世纪是现代贸易,金融等服务业。
二、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
1、经济全球化:
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产业更加精细化,合作比任何时候都重要(行业工会的重要性),目的是获得比较优势从而取得比较利益。
2、市场一体化:
每个国家利用它相对丰富的生产诸要素从事商品生产,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的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
3、资产的证券化:
人们追求财富的过程为:
土地→货币→证券(股票,债券,股权)
三、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后果:
1、信息资源的转移:
例:
技术、专能、商标、管理能力等将导致技术空洞化
2、附加价值的转移将导致本国就业不足:
附加价值=利润+人工费用
3、文化的转移:
将导致文化摩擦。
第一节租船运输概述
租船运输的概念
通过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或船舶租用合同进行货物运输的基本营运方式。
说明:
1.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
2.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
(在那里,船东(SHIPOWNER),租船人(CHARTERER),船舶经纪人(SHIPBROKER)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
3.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
(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
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
租船运输的特点
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没有固定的运价。
2.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
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的收据。
(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TERMSAND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或“FREIGHTPAYABLEASPERCHARTERPARTY”。
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
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5.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
大宗货
1.海运干散货:
包括铁矿石、煤炭、粮谷、铝矾土和磷矾土等大宗货和种类繁多、形状各异、性质不同的小宗货。
2.海运液散货:
包括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化学品、润滑油、散装酒、动植物油,以及其他液体货物。
经由航次租船承运的主要有运输批量很大的原油和批量较少的特种油或液体产品。
大宗货的特点:
这些货物性质差异明显,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运价也较低,运输专业化程度较高,流向较清楚、航线较稳定。
租船运输的分类:
主要有程租(VOYAGECHARTER)和期租(TIMECHARTER)两种
程租:
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
期租:
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期限内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
包运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
COA)又称大合同。
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
光船租船(DEMISEORBAREBOATCHARTER),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
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程租的特点
1.出租人配备船长、船员及其工资和补贴;2.出租人负责营运安排和调度;3.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或船舶吨位总和以及合同约定的运价计收运费;4.合同需明确装卸费的分担方式;5.合同需订明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规定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标准。
程租的分类
单航次程租(SINGLEVOYAGE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
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来回航次租船(ROUNDVOYAGE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VOYAGE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
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
期租的特点
1.费用负担:
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
2.租金支付:
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3.人员配备:
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4.营运调度:
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5.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包运合同特点: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
由此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光船租船特点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4.除船舶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6.合同通常订明光船租赁前及租赁期内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的问题.
说明:
虽然光船租船的租期一般都比较长,但是,国际上以这种方式达成的租船业务并不多
租船业务流程
主要包括:
1.询盘:
通常由承租人以期望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寻求租用所需要的船舶,即货求船。
2.报盘:
报盘也称报价或发盘,是出租人对承租人询盘的回应。
若是船舶所有人先发出的询盘,则报盘人是承租人。
报盘又分实盘与虚盘。
实盘为报盘条件不可改变,并附加时效的硬性报价;虚盘则是可磋商、修改的报价。
3.还盘:
还盘是询价双方通过平等谈判、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
4.接受:
通过双方的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交。
成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就商谈租船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件予以确认,对于细节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商讨。
5.签订租船合同:
签订确认书只是一种合同意向,正式租船合同要按租船合同范本予以规范,进行编制,明确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可生效。
之后,哪一方提出更改或撤消等异议,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租船运输合同正式签订后,船舶所有人就可按合同的要求,安排船舶投入营运;货方备好货物准备装船。
租船业务中,租船经纪人代表各自委托人洽谈租船业务,代为签约,可迅速而有效促进租船业务的成交,减少船东或租船人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减少了租约中的责任风险,协调了租船市场的正常运营。
租船业务成交后,由船东付给运费的1.25%~2.5%给经纪人作为佣金。
第二节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
又称租约(CharterParty,简称C/P)是船舶出租人或船东和租船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协议。
按此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提供给租船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运费或租金。
租船合同范本
1.定程租船合同范本:
定程租船范本中有的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如《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租约代号“金康”(GENCON),有的则针对某种特殊货物的租船义务,如煤炭、谷物等。
2.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包括纽约土产交易所制订的期租合同(NYPE)、标准期租船合同、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等。
航次租船合同
:
概念: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性质:
一个完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主要内容:
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运港与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的支付及其它事项。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
主要说明所租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的国籍、建造年代和船舶吨位等。
(替代船舶)
2.货物:
一般都包括所承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包装和数量。
(宣载量)
3.装卸港口:
有关安全港的在责任归属问题和“附近条款”。
4.受载日和解约日:
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
解约日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
解约日条款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是直到解约日这一天来临时,在可以解除合同。
5.运费支付:
按实际数量/按包干运费计收
到付运费/预付运费
6.装卸费:
运输条款和港口泊位条款
A、运输条款:
班轮条件(GrossTerms,orLinerTerms)、船方不负担货物的装、卸及费用(FreeInandOut,FIO)、船方负责装货及费用,但不负责卸货及费用(FreeOut,F.O)、船方负责卸货及费用,但不负责装货及费用(FreeIn,F.I)
B、港口、泊位条款
1/2SB--<1-2>SAFEBERTH(ES)
船东负担船舶靠装或靠卸货物中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即船东负担一次靠泊费和一次移泊费,而一次移泊以上的费用应由租家负担,此条款引起的争议较多。
1/2SP即<1-2>SAFEPORT(S)
船东负担靠装或靠卸船舶的进出一至两个安全港口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①、②港口和泊位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在签订VC规定一至两个安全装(卸)港口,每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
7.装卸时间(Laytime):
日历日、连续日、工作日、累计8小时工作日、累计24小时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定期租船合同
概念: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性质:
定期租船合同兼具有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特点的特殊合同。
主要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限、交船与还船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等相关事宜。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1.提供约定的船舶:
船东提供的船舶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而且要适合约定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在合同中应注明船舶的耗油量,因为运输中的燃料是由承租方供应的。
如果实际耗油量超出合同的规定,租方有权向船方请求赔偿。
如果船舶发生故障,船方应负担修理费,船舶因修理而停运24小时以上时,租用人有权停付租用金。
2.船舶租用期限:
船舶的租期视租用人的需要而定,从船方将船舶交给租用人时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只要租用人对最后1次航次的安排是合理的,即使该航次未能在租期届满时完成,也不能算违约,对于超出租期的时期,租方按合同规定的原运费率支付租金。
此外,如果船方在规定的日期不提供船舶,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租用人不按时接受船舶,则应照付租金。
3.船舶的租用范围:
在合同中应订明船舶的航行区域。
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租船人可以指示船舶行驶任何航线,开往任何安全港口。
但不能指示船舶驶离规定区域,否则后果应由租用人承担。
4.租金:
在租船合同中应写明租金的支付方法,一般是以月为计算单位。
在租期内不论租方是否实际使用船舶,甚至是遇到恶劣气候致使船舶不能开航,亦要支付租金。
如果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船方有撤船的权利,并可对船上的运送货物行使留置权,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船方如果接受了迟付的租金,则不能行使撤船的权利;二是如果船方行使了撤船权利,就不能再取得租金,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对船舶的使用与损害赔偿:
关于对船舶的使用与损害赔偿条款,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对船舶的使用及代理或其他事宜,船长应服从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而租船人则负责赔偿因船长听从其指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6.船方对货物损害的责任:
根据普通法原则,船主应承担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
如果船方提供的船舶不适合运载,致使货物受到损失,船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7.停租和还船:
停租条款主要是规定租船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停租船舶的权利,例如,船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超过24小时以上或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等,还船条款主要是规定租船人归还的船舶应与出租时交与他的船舶具有相同的良好条件。
如果船舶受损,租船人应负责修理的费用,但不负责修理期间的租金。
如果是船舶在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则不负责赔偿。
第三节租船运输的法规与国际惯例
当前无关于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一般适用国内法;
在英美,没有特定法规,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在我国,没有合同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海商法》;只有“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是强制条款,其他都可以双方约定;
国内法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补充:
与租船合同有关的某些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定义《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
船东与租船人(租船经纪人仅为代理人)
合同订立形式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海商法》第43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商法》第128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英美国法规定可口头订立。
租船合同条款分类
条件条款(condition)——那些对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直接影响的,至关重要的,一旦不能列入合同或与合同洽谈的事实不符,合同就难以执行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实现租船目的并遭受利益损害的条款。
(违反该项,有解约权(没有违约的一方因为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不一定要行使此权利。
例:
船名、船型、船籍、预计装货日、船长签发提单等条款。
)
保证条款(warrantyclause)——是指那些及时被取消或违反也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和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的条款。
(不是很重要,违反此条款不会导致非违反方享有解约权,但有索赔的权利。
)
中间性条款(intermediateclauseorinnominateclause)——是指那些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
(如果违反的话,视违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
无论是否可以解除,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合同条款法律效力高低顺序
首要条款具有最高的效力;
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
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
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款。
租船合同的解除(英国法)
合同履行后自动解除(dischargeofcharterpartybybeingexecuted)
合同双方经协议解除合同(dischargeofcharterpartybymutualagreement)
因一方毁约而解除合同(dischargeofcharterpartybybeach)
因合同受阻而解除合同(dischargeofcharterbyfrustration)
合同受阻的定义:
由于合同一方不能控制事件的发生或时间的发生不能归于任何一方的责任,订约时又无法预料,且该突发事件造成合同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而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一旦构成“合同受阻”,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而无须赔偿对方可能遭致的损失。
常见的情况有
法律变更(changesinlaw)、禁运(embargo)
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totallossofsubjectmatter)
无过失延误(frustrationbydelay)
不可抗力而引发的灾害
船舶或货物被政府征用
战争、罢工、突发事件(unforeseenoccurrence)。
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
1.协议解除
2.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实现。
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3.《合同法》特别列举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补充:
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
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①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②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2)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为止的期间。
一般可理解为:
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责任期间:
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勾至勾”期间,亦即货物挂上船舶的吊杆时起到脱落吊杆为止。
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可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种。
(4)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交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
(6)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②对于装运易然、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以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
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③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
(7)索赔和诉讼时效:
索赔应在接收货物时提出,如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交付是4已经检验,就无须提出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岁灭失或损失所负的一切责任。
(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
二、《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的修改如下:
(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的人法律地位:
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
可以超过一年。
(3)关于提高赔偿额及制定双重限额:
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SDR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千克为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的法律地位:
将航运公司雇佣人、代理人等视为合同一方(与承运人)享受承运人的权利。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①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②本合同须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何一国立法的约束。
三、《汉堡规则》改变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
(2)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
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3)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千克2.5SDR以其高者为准。
(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四、中国《海商法》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收货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③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3)货物交付:
①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②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④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⑤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⑥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四节租船市场(CharterMarket)概述
1.定义:
需求船舶的租船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协商、洽谈租船业务,订立船舶合同的场所。
2.租船市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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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船 实务 法律 课件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