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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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
[夏桀囚商汤]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鄂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
"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
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
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
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
"父窃洋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
"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案例分析]孔子提?
quot;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
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将此原则改为"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茅门。
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茅门。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
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茅门之法规定:
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zhou,车辕),戮其御。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
[案例分析]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
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
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
据《史记》载,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
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法。
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
"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
[案例分析]刖刑同剕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断足的刑罚。
后发展为膑刑,挖去膝盖骨。
孙膑就是受了膑刑。
[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
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
quot;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CHUAN)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未决犯患麻风病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甲犯有应处完城旦的罪,案子尚未判决,发现甲患麻风病。
法官判定可将其迁往麻风病隔离区隔离,或可在迁往后淹死,此后成为定例。
[案例分析]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定杀",就是对患麻风病的犯人投入水中将其淹死。
[诬陷他人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
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
[案例分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的,叫做"诬告"。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相应的刑罚,?
quot;诬告反坐"。
[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
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
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
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
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
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
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
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
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
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
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
二世闻后大怒。
儒生叔孙通上前说?
quot;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
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
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
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
"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
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
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
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
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
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
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
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
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
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
[案例分析]具五刑是秦律中规定的死刑适用方法。
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
"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
[盗窃桑叶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期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
"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
赀徭三旬。
"意思是说有人偷偷采摘别人的桑叶,所采的桑叶不值一钱,查获后司法机关判罚他服徭役三十天。
[案例分析]秦律对盗窃的处刑非常严重。
秦律规定,凡知情者或家属也要负刑事责任。
[淳于意案]
西汉文帝时发生的著名案例。
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
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
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
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
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
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
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
[案例分析]此案件引发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即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止肉刑,用其他手段代替。
改革方案是: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刖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
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汉景帝时期,两次下诏解决新问题。
[司马迁案]
汉代著名案例。
西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李陵率军征讨匈奴,兵败后投降。
为此,汉武帝大为震怒,杀了他的全家。
司马迁认为李陵是被迫而降,为他辩护了几句,触怒了武帝,以诬罔罪被捕入狱,定了死罪。
当时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人,可以赎罪,或者去受宫刑,免于一死。
司马迁展开了激烈地思想斗争之后,决定去受宫刑。
后获释出狱,发愤著书,完成《史记》。
[案例分析]司马迁所受到的"宫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是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肉刑。
[淳于长案]
西汉成帝时期,定陵侯淳于长犯大逆,应处死刑。
淳于长的妾迺始等6人在其罪行尚未被揭发之前就已离开或改嫁,对迺始等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争议。
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认为淳于长犯大逆罪时迺始等人与他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中,因而要以当时的法律论罪。
廷尉孔光则认为,淳于长在案发前将迺始等人休弃,他们之间早已断绝夫妻关系,因而案发后不得追究迺始等人的刑事责任。
孔光的意见被汉成帝采纳,说明汉朝已经有了关于时效的规定。
[案例分析] 此案件在汉成帝时期引起了一番争论,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
当时的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主张法律溯及既往,廷尉孔光反对,认为法律不应该溯及既往。
最后孔光的意见被汉成帝采纳。
这个案例说明,汉朝法律已有了关于法律时效的规定。
[春秋决狱案] 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有一案例: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
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
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分析]春秋决狱,也叫"春秋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春秋》经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盐铁论·刑德》说:
"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富宗逾制案] 东汉光武帝时,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太守富宗生活奢侈淫糜,所使用的车辆、服饰、器物等超出了作为一个县令的限度,不符合当时汉律的规定。
功曹虞延劝谏他要注意俭约,遵守规定。
富宗不悦,虞延当即辞退。
不久,富宗以逾制罪被捕,判处死刑。
[陈矫赦孝子案]
东汉献帝建安(公元196-220年)年间,陈矫受曹操征召,任魏郡西部都尉。
当时缺少耕牛,凡杀牛的要判死罪。
曲周县有个人的父亲病了,便杀了一头牛祈祷神灵,县衙判处他死刑,报到陈矫那里。
陈矫说?
quot;此人是个孝子啊!
"于是上表奏请朝廷赦免了他。
[案例分析]这是礼、法冲突的典型案例。
[毋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当时司马师辅政,镇东将军毋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毋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
按曹魏法律规定:
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
毋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热字:
YI音,古时多用于人名。
)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
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毋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
荀氏所生女毋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
荀氏上诉于司录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毋丘芝命。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录主簿程咸评议道: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
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
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
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
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热字:
JIAO音,古代结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
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案例分析]此案例使中国古代的妇女从坐制度得以改革。
[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中国古代儒家讲"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
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
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文帝却说:
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
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案例分析]隋文帝"不悦儒术,专尚刑名"。
但是他还是要寻找各种借口突破自己制定的法律。
可见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受到重重束缚。
[杨素妄言案]
开皇四年(公元584年),杨素官至御史大夫。
他的妻子生性凶悍。
一天,夫妻反目,杨素气愤之中说:
"我若作天子,你定不堪为皇后"。
他的妻子将夫妻吵架的气话奏报给皇上,杨素因此被免官。
[案例分析]所谓"妄言",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封建统治的言论,封建王朝多使用。
在此案中,即便杨?
quot;妄为狂悖之语",也属于"谋反",为"十恶"之首,须"流二千里"。
[苏味道侵毁墓田案]
唐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二月,宰相苏味道因父亡而归故乡赵州娈城,安葬父亲。
武则天下制该州及县供给他丧事所需的东西。
苏味道因而侵毁了乡人的墓田来盖他父亲的陵墓,而且役使丁夫超过了规定。
被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
唐律规定:
凡盗耕他人墓田者,杖一百;伤他人之坟者,徒一年;葬尸于他人田者,笞五十;葬于他人墓田者,罪加一等,皆令移葬。
苏味道依势侵毁他人墓田而营建其父的陵墓,性质同盗耕他人墓田。
苏味道被贬为坊州刺史。
[案例分析]唐律中规定了比况类推的原则。
此案中,苏味道的行为依据比况类推的原则,已触犯唐条,应按盗耕之罪,处杖一百。
唐律官员犯笞、杖之罪,常以贬降当刑,于是苏味道被贬为坊州刺史。
[崔湜(SHI)、郑愔(YIN)受财枉法案]
唐中宗时,宰相崔湜与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郑愔,同掌吏部铨选。
二人媚附权要,收受贿赂,受人钱而与人官,以至官缺不足。
景龙三年(公元709年)四月,侍御史靳恒与监察御史李尚隐当廷弹劾崔湜、郑愔二人,中宗命将二人下狱,令御史台立案审理,由监察御史裴漼(CUI)主审。
崔湜、郑愔都是安乐公主党羽,崔湜又与上官昭容私通,于是安乐公主等暗中要裴漼从宽发落二人。
裴漼当朝弹劾安乐公主请托之事。
崔湜、郑愔二人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而曲法授与官位已构成"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二人所受之财,大大超过十五匹。
后按照唐律,御史台判处二人死刑。
其年五月,安乐公主和上官昭容等人求情,中宗免二人死罪,崔湜被贬为江州司马,郑愔被流放到吉州。
安乐公主、上官昭容和武延秀又向中宗求情,再次改以崔湜为襄州刺史,郑愔为江州司马。
[案例分析]唐律规定:
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唐律又规定:
官员受财枉法者,不?
quot;八议"的范围内。
所以依据唐律,崔湜、郑愔被判处死刑。
[裴景仙乞赃罪]
唐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22年)八月,武强县县令裴景仙向人乞索财物累计合五千匹绢帛。
事情暴露后,畏罪逃亡,被捕获。
玄宗得知大怒,召集百官,当众处斩。
大理卿李朝隐进奏到:
裴景仙的赃物都是向人索取的,罪不至死。
按照唐律规定,裴景仙倚势向人索取财物,应按"坐赃罪"处罚,坐赃罪最重的处罚是三年徒刑,而无死罪。
李朝隐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玄宗免裴景仙死罪,改为杖一百。
[案例分析]唐律规定,凡因赃获罪者,分为六等:
强盗罪、窃盗罪、官员枉法赃、官员不枉法赃、官员受所管辖者赃、坐赃。
对"坐赃"罪处罚较轻。
律文规定:
凡坐赃致罪者,一匹以下笞二十,满一尺笞三十,十匹徒一年,以上每十匹加半年,罪止三年(即最高处三年徒刑)。
[杜镐比附断罪案]
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州府元龟》,曾官至礼部侍郎。
年幼时,其兄在南唐作官,曾遇一案:
一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终不知该如何断案,案子一直悬而未决。
杜镐偶然得知此事,问清案情,认为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附就可裁断。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允许以律文或案例比附判罪,但通常所比附的事情必须是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的,不能风马牛不相及的。
此案中的子毁父像与僧毁天尊佛像在道义上是一样的,所以可比附断案。
[典主迁延入务案]
南宋年间,阿龙将田四顷作价九十八贯,典给赵端,八年后阿龙备齐赎钱,经县陈清赎田,知县孙某于十二月间令阿龙于开务之日,收赎典与赵端之田,而赵端以施工耕种为辞,一再拖延。
宋代有务限之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入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限期间。
为了不违农时,不废农事,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争讼案件。
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这类词诉。
豪民地主为了图谋农民田产,以各种借口百端推托,及至民户诉于官府,又想方设法通过幕僚属吏拖延审断,展转数月,已入务限,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
受理此案的胡石壁认为赵端正是以此为计,侯秋成而退业,使阿龙于半年之后,一旦钱为他用,欲赎而无钱。
阿龙是于务限之前诉官取赎,又经知县判凭的,依宋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赵端本当依法勘断,因年老免。
并免其伪写税领,欺罔官司之罪,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
但有关土地的典卖,直到唐中叶时才零星出现,个别皇帝的诏令中偶然有"贴典货卖"的字样;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户绝财产处理案]
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抢,遭主人抵御,强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夫妻二人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身亡。
宋代户中人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营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财产入官。
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给了已经出嫁的女儿。
此案报到刑部后被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是儿子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财产。
[案例分析]在古代,女子的法律地位是非常低的。
汉朝之前,女儿没有继承权;到了汉朝,女儿有了继承权。
但是,女儿和儿子的继承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
[兵士决杖乞剑案]
北宋真宗时,有一兵士犯罪,依法当处死刑,真宗特予宽免,命令在横门打他二十脊杖,然后发配。
兵士不服决杖,叫唤着要吃剑。
官吏制止不住,便上奏听取处分。
真宗旨意,必须打完二十脊杖以后,再另外听取处分。
杖刑以后,官吏又来听取旨意,真宗说既然脊杖已完,就送他去配所,不用再加处罚。
[案例分析]宋太祖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流刑、徒刑、笞杖刑的"折杖法"。
与此同时,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赵鐇、赵镐凌迟案]
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由"三法司"、锦衣卫会审的要素。
赵鐇、赵镐,系兄弟,顺天府霸州文安县人。
其兄赵鐩为农民领袖之一,正德六年至正德七年间,与杨虎、刘惠等领导农民起义军活动于今河北、山东、河南等地,攻破城邑百十余处,杀死官吏、军民不计其数,被称为"奉天征讨副元帅"。
正德六年十一月,赵鐇、赵镐投奔其兄赵鐩参加起义军。
起义军失败,赵鐇、赵镐在今河南、湖北交界山区为官军所擒,押至京师。
起义中,赵鐇、赵镐不是首领,但根据《大明律》,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因此,赵鐇、赵镐与其兄赵鐩一样,被判谋反罪凌迟处死,《大明律》规定,反逆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卢明、商忠朋党案]
此案发生在明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
卢明、商忠均为太监,正德年间,勾结钱宁、张雄等,接受宁府宸濠等人贿赂,内外结交,屡为不法。
正德九年,宸濠谋复先年革退护卫,送卢明、商忠各银五百两,托伊引送张雄五百两,宝石金镶带一条。
"有先任江西安察司副使胡世宁将宸濠恶绩具奏,被伊闻知,捏情具本,差涂钦赴京馈送宁银三千两,张雄五百两,卢明三千两,各不合接受,符同蒙蔽具奏,将胡世宁诬陷辽东充军。
""正德十二年,有原任宁府典宝阎顺,内使陈宣、刘良脱走赴京,具奏宸濠不法事件,被伊闻知,要得陷死灭口,随差刘吉前来,馈送钱宁银两千两,藏贤、张雄、张锐各银一千两,各不合接受,栓同将阎顺等俱诬陷南京孝陵充军。
彼因求讨消息,又送卢明银二百两"。
正德十三年,皇太后崩逝,"有卢明与宸濠交往素厚,不合因求赍捧报讣,前往江西,得受宸濠银三千两。
"正德十四年六月,宸濠发动叛乱,前项事败露。
经"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查明,卢明、商忠与宸濠只是先年交通,不曾与谋,因将卢明、商忠比照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斩首,秋后处决。
[案例分析]1、你知道什么是"三法司"吗?
2、你知道为什么对卢明、商忠的斩首要秋后处决吗?
[郭桓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
郭桓是户部侍郎,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与地方官勾结,贪污浙西秋粮等。
洪武十八年(1385)郭桓贪污案发,朱元璋亲自参与审判。
经查实,此案的赃款折合精迷共达二千四百万石,属情节严重的大案。
结果郭桓及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均被处死,追回赃款七百万石。
连坐入狱者达数万人。
[案例分析]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他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
所以他即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空印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
明初,每年布政司、各府州县官吏前往户部核对钱粮、军需供给等事,因路途遥远,往往带着事先开好的空印文书(即加盖印章的空白公文),以备急用。
此事习以为常。
但是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朱元璋知道此事后大怒,怀疑其中有弊,责令严查空印案。
凡是与此案有关的部门及地方官员(正职)一律处以死刑,助理官员(副职)处以杖一百,戍边。
受牵连者达万人以上。
[案例分析]在《大明律》中规定:
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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