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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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请求。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
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
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
失相抵。
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
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原创文章2016年6月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
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
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七、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
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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