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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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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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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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cl—2014—036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装置安装工程
发包方:
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地点:
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7月23日
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
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包方:
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石脑油珠海利用项目催化重整安装工程,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合同工期、价款
工程名称:
120万吨/年石脑油珠海利用项目催化重整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化工业园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监理方:
本工程已委托洛阳忠元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也作为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
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保工作内容所有施工蓝图设计的安装内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稳定。
工作内容:
120万吨/年石脑油珠海利用项目催化重整安装工程。
合同工期: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期合计150天达到吹扫试压条件。
工程价款:
合同价壹仟万元整。
工程施工图纸:
利用旧装置施工图纸,施工结束后有关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全部收回。
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工程师尤其随时向成本人发出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发包方委托的安装检修工程,包括装置所有动设备安装检修及调试,装置所有静设备安装、试压及检修,装置所有利旧的设备及管线的卸车,装置工艺管线安装试压,装置给排水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管线设备无损检测及焊口热处理及硬度检测部分,设备管线结果喷砂除锈刷漆防腐及保温工程,设备衬里修补及更换,脚手架搭拆,设备检维修,具体工程量以大连西太平洋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催化重整装置设计蓝图为准,实际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督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2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为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还应包括关键路线网络图,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设备进退场计划,与土建、防腐、电气、自动化、无损检测等交叉与配合施工的时间,其内容与格式与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基本一致,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变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3天内予以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21天提交。
1.3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经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建筑工程项目规范》中“项目管理规划”的规定。
1.4承包人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现有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施工。
当承包人任务需要碧昂上述措施或方案时,须得
到发包人人员的书面批准。
如承包人擅自变更,承包人应对由此擅自变更带来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施而相应减少的费用。
2、开工及延期开工
2.1以发包方要求的工期为期为准,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工期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工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工期顺延,发包方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只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损失。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延期。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3、暂时施工
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作词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作词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工期延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
4.1以发包方要求的工期为准,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工期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工期;因发包方原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等,工期顺延。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4.2工期延误
4.2.1因发包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不予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关键图纸;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主要设备;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显著增加;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2.2承包人应在4.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只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损失。
如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延期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
5、竣工
5.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中间交接。
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中间交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扣留违约金。
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中间交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中间交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中间交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应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中间交接提供的条件等的内容。
安装工程合同
于19__年__月__日,联洋航运有限公司,与蓝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
1.安装工程名称:
12v-400zc型主机。
2.工程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港口。
3.工程范围:
本合同所附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
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在甲方港口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12v-400zc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
____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1期:
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
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
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_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
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
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7.违约罚款:
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
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
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
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
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
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
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
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
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
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
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
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1年。
13.附带条款:
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
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件:
本合同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附件包括:
图样;估价单。
15.合同形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
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12v-400zc主机保养服务1年,每六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
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
由:
_______________ 由:
______________
承包人。
承包人与欲求安装工程的业主双方经洽谈或招标、投标达成默契而签订合同。
承包者必须根据工程图纸及业主要求的特殊条件予以施工,而且在一定的时间内承担维修业务。
为完成安装施工任务,承包者还需提供施工设备、特殊工具、施工监督工程师及所需的劳动力等。
工程承包有综合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
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保证、验收等承担责任。
业主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国际间的工程安装和工程承包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而且广泛被人们所接受的经济技术的合作方式。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
1.安装工程名称:
_________。
2.工程地点:
_________。
3.工程范围:
本合同所附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
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在_________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_________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
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1期:
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
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
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
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
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7.违约罚款:
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
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
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
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
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
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
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
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
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
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
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
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一年。
13.附带条款:
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
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件:
本合同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15.合同形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
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_________主机保养服务一年,每六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
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唐山市新华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
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等案
1998年6月17日,唐山市新华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后更名为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签订了金属拱型波纹屋顶承包建筑安装合同,约定:
新华公司为大世界公司建设安装一、二、三、四号金属拱型屋顶大厅,工程总建筑面积11229.18平方米,总价款354.8万余元,施工日期40天,从1998年8月10日起至1998年9月20日止。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及建筑规范要求,符合《金属拱型屋顶质量检验评定表》规定的数据。
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大世界开发公司于1998年6月27日向新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即组织对所承包工程的三、四号大厅进行施工。
大世界公司于1998年7月14日、7月27日、9月14日分别给付新华公司工程款40万元、20万元、40万元,总计100万元。
新华公司完成了三、四号大厅屋顶工程后,开始对一、二号大厅屋顶进行施工。
1998年9月25日,大世界公司向新华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由新华公司对三、四号大厅存在的问题给予修缮。
1998年9月26日,新华公司向大世界公司提供了关于三、四号大厅屋顶工程修整方案的书面报告。
1998年9月28日,大世界公司将施工现场停电,并于1998年9月30日向新华公司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
新华公司因无法施工而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大世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期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7日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四号大厅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经检测:
三、四号大厅的金属拱型波纹屋顶除彩板厚度及埋件间距外,其余各项检测值均不能满足企业质量标准的要求,均未达到该施工企业标准及同类企业标准中的合格要求,并给这两座建筑造成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不能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
1999年4月1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唐经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
(一)终止双方签订的冀东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金属拱型波纹屋顶承包合同。
(二)准许大世界公司对冀东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的一、二号大厅屋顶工程另行组织安装施工。
(三)双方对冀东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的三、四号大厅屋顶的质量纠纷,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行处理。
1999年8月,大世界公司组织人员擅自将三、四号大厅拆除,拆除后的材料由大世界公司保管。
另查明,大世界公司于1998年3月11日由丰润县丰润镇经济联合社和丰润县丰润镇南关第二居民委员会共同投资经办,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其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刻制的。
一审期间,大世界公司于1998年7月27日经工商登记注册。
新华公司未办理资质证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新华公司与大世界公司就建筑安装拱型金属屋顶,双方虽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且按合同已部分履行,但在签订合同时,大世界公司没有经工商登记,即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新华公司作为建筑承包方也不具有建筑资质,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所建工程经鉴定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因此双方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对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新华公司因工程不合格,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大世界公司在签定合同时没有对承包方是否具有建筑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对所作出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大世界公司签订合同所使用公章是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所刻制,新华公司称大世界公司非法刻制公章,欺骗其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大世界公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经法院许可,将三、四号大厅拆除,故要求新华公司承担不合格三、四号大厅拆除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大世界公司经登记后为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公司,具备了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故丰润县丰润镇经济联合社、丰润县丰润镇南关第二居委会应承担的责任由大世界开发公司承担。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8)唐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一)新华公司与大世界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无效。
(二)新华公司返还大世界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工程安装后拆除的彩板以及未安装放置在工地上的彩板归新华公司所有。
(三)大世界公司给付新华公司1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返还本金之日止计算),新华公司承担60%,大世界公司承担40%。
(四)工程损失费796579.4元,新华公司承担477947.64元;大世界公司承担318631.76元。
(五)鉴定费8.7万元,由新华公司承担。
(六)丰润县丰润镇经济联合社、丰润县丰润镇南关第二居委会不承担责任。
(七)新华公司、大世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7510元,反诉费27510元,合计55020元,新华公司承担33012元,大世界公司承担22014元。
新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新华公司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合同时大世界公司未经登记,新华公司亦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证书,双方所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此,签约双方均明知对方主体资格有瑕疵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均有过错。
合同无效,双方均应相互返还,由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均应自负。
但大世界公司在原审法院初鉴为不合格工程且未作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自行拆除了新华公司所承建的工程,责任应当自负。
新华公司已完工程量,应按其初始主张的最低数额计算(即总工程量的60%,以3548420.88元×60%=2129052.53元)。
大世界公司应返还新华公司工程投入折价2129052.53元;新华公司应返还大世界公司工程款100万余元,两项相抵后,大世界公司应返还新华公司1129052.53元。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新华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冀经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唐经初宇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大世界公司返还新华公司工程投入1129052.53元。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
终审判决生效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冀经监宇第3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新华公司与大世界公司的建筑安装拱型金属屋顶承包合同,虽已部分履行,但签订合同时大世界公司没有经工商登记,新华公司亦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证书。
双方合同主体均不合格,应认定合同无效。
检测鉴定报告是受法院委托由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且鉴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予确认。
新华公司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大世界公司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不合格的工程,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二审认定新华公司完成总工程量的60%,证据不足。
故原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冀经再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4)冀经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唐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0元,新华公司承担29556元,大世界公司承担19704元,反诉费27510元,由新华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分担。
新华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经再字第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一、再审判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新华公司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的证据不足,屑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因大世界公司违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唐经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的规定,擅自拆除新华公司承建的三、四号大厅屋顶,导致无法查明新华公司的实际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
丰润县公安局保安公司于1998年10月7日对其看护的大世界公司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列出清单,反映了工程进度情况。
新华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该清单,二审经过法庭质证,双方认可其中大部分内容。
且该项工程共四个大厅屋顶,新华公司已完成三、四号大厅屋顶,并对一、二号大厅屋顶部分施工,故原二审认定新华公司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的事实,证据充分。
再审判决认为新华公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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