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7879069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61KB
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
《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泸州市供销社
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管理,提高社有资产的经营效益,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社有经营性资产的合法权益,维护社有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川供发〔2007〕33号)文件精神和参照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社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社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经营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三、诚信经营的原则。
四、减少损失,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方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的规定。
凡租赁社有经营性资产的必须签订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第二章 资产租赁经营的方式
第五条 公开招标租赁。
一、黄金口岸和大宗资产的租赁须按照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二、资产的租赁招标事宜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
三、招标分为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须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投标方须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投标。
以法人身份投标的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和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投标方在投标前应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若中标,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未中标,当场退还保证金。
七、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八、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九、招标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十、招标方开标时,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十一、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十二、招标方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十三、招标方须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十四、招标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及时更换。
十五、招标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六、招标方在开标时须市社监审科、财会资产管理科等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十七、招标方在开标前须确定评标规则和纪律。
十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场签订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招标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人。
第六条 协商谈判租赁。
一、租用范围:
1、口岸位置较差的资产。
2、经公开招标流标的资产。
3、经公告后只有一个使用户报名具有租赁意向的资产。
4、经公告后只有两个使用户报名的资产。
通过谈判、协商选择一家比较理想的为承租人。
二、程序:
1、双方表达各自的基本条件。
2、提供方与使用方谈判、磋商,达成共识后,签订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三、原则:
1、租金不低于周边市场租金的平均水平。
2、原则上租金不低于该资产原出租时的价格。
四、操作程序。
1、社有企业应向市社报告资产出租的具体情况。
2、社有企业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续租。
一、续租的范围:
合同到期后,如原承租户要求继续租用,可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
二、不可续签合同的范围:
1、使用方经营项目属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规定的。
2、使用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欠租、欠费(水、电、气等费用)等不诚信经营的。
3、使用方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转租、分租、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等列入企业黑名单的。
三、租金的调整方式:
1、租金不变。
原使用方承租的资产,租金符合市场价格,可以租金不变,按原合同租金水平继续签订合同。
2、提租。
是指资产提供方在经过市场调配的基础上,对原租赁价格往上进行调整。
3、降租。
原则上不得在原租金水平的基础上降低价格出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降租的,须召开企业办公会研究后方可降租,并报市社财会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一、方式和范围。
1、口岸较差,长期闲置的资产。
2、加大招商力度培育市场,制定优惠政策。
二、方法。
1、以较长的租赁期限,让承租人放心投资,稳定经营。
2、租金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水平,以培育、发展市场。
3、通过入股资产使用权,共同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三章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主要要求
第九条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条合同应载明双方的确权利义务、维修责任、安全责任、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等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
一、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承租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使用人不能到场的须由本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并同时提供资产使用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以法人身份租用资产的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法人不能到场的须由法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同时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使用户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办好,复印件交合同甲方。
五、签订合同时使用方必须签字并加盖手印。
法人签订合同的,法人代表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同一式四份,提供方三份,使用方一份。
第十二条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原则上采取一年一签,根据租赁管理需要,特殊情况必须报市社同意后,方可延长租赁期限。
第四章 资产使用费缴纳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租用社有经营性资产的用户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资产使用费。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每月对所管资产的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催缴,程序如下:
一、逾期5天,电话通知使用户。
二、逾期15天,再次电话通知使用户,并上门催收。
三、逾期1个月,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并追加滞纳金,终止合同,收回资产,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未交使用费的处理办法:
一、限期交纳使用费。
二、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逾期天数×应收使用费×5‰。
三、协商解决,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逾期2个月未交纳使用费的,社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 水、电、气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社有经营性资产的用户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自行交纳水、电、气费。
每月25日对使用户的水费缴纳进行监督检查;每月1日对使用户的水、电、气费缴纳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电、气费管理程序:
一、每月定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卡号,查询缴纳情况。
二、对未交的使用户第一次电话通知,5日后仍未交,发书面通知催缴,并在社有企业经营性资产诚信登记表上作书面记录。
第六章转租、转让的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将资产转租或者分租给他人使用,不得与他人互换资产使用。
转租是指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将使用的资产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分租是指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将使用的资产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与他人互换资产是指使用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将使用的资产与他人相互调换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转租、转让行为的管理程序。
一、核实情况,收集合同、协议等实物凭据。
二、发终止合同书面通知。
三、核实水、电、气费交纳情况。
四、没收保证金,终止合同,收回房产。
第二十条转租、转让行为的处理方法。
一、协商终止合同。
二、协商不成,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解除、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期满,原使用方如需续用,则必须提前3个月向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如原使用方未提出书现申请续用的,收回该房产。
第二十二条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提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一、擅自将使用的资产转租、分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的。
二、逾期未交纳使用费的。
三、逾期15日未缴纳水、电、气费的。
四、利用使用的资产进行非法用途的。
五、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六、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拆迁。
七、政府指令,国家政策性调整。
八、其他非因提供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供方原因(如需出售或政府指令以及其它非确定的特殊原因),提供方可提前收回资产、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时,提供方需提前壹个月通知使用方。
第二十四条使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的程序
一、核实使用费的缴纳情况。
二、核实水、电、气费的缴纳情况。
三、检查交还资产的完整情况。
四、核实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五、使用方交还钥匙,水、电、气卡等。
六、社有企业管理人员核实后,书面报企业领导审核后退还保证金,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使用方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
二、核实使用费的缴纳。
三、核实水、电、气费的缴纳。
四、检查交还资产的完整情况。
五、核实保证金的缴纳。
六、使用方交还钥匙,水、电、气卡等。
七、根据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终止合同,收回房产。
第八章违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提供方、使用方共同签定的合同条款中已明示的违约行为为本办法所称违约。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已含提供方、使用方所签合同条款中已特别约定外,违约方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使用费总额的20%;如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差额部分由违约方赔偿;使用方违约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提供方实现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如诉讼费、律师费、公正费等。
第九章诚信制度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诚信制度是指为管好社有经营性资产,以合同作为基础,提供方、使用方必须严格遵守签定的合同条款,守法经营,不得损害对方利益所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建立诚信制度档案,对不诚信的行为予以登记,作为今后租赁的基础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也不能再租企业所管的其他资产。
一、擅自将使用的房屋转租、分租或与他人互换资产使用的。
二、催收使用费,发书面通知累计3次以上的,拖欠使用费1个月的。
三、催收水、电费,发书面通知3次以上,拖欠水、电、气费累计2个月的。
四、利用使用的资产进行非法用途的。
五、故意损坏社有经营性资产的。
六、发生卫生、消防、安全、“门前三包”责任事故的。
七、使用期届满或因旧城改造、出售和政府提倡以及其它非确定的特殊原因等需提前收回资产,不配合并从中阻挠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提供方权益的。
第三十条诚信制度的管理程序。
一、书面登记(拖欠使用费,水、电费分次登记)。
二、发书面终止合同通知。
三、核定使用费等相关情况,终止合同,收回房产。
第十章经营性资产的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资产的维修责任及维修范围。
一、提供方保证提供的房屋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承担因房屋主体结构引起的渗漏的维修。
对房屋结构存在的倾斜、裂缝等安全隐患,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提供方负责维修,合格后交使用方使用。
使用方应对提供方正常维修给予协助和维修期间影响使用方经营,提供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二、使用方应承担的维修责任:
下水道堵塞、室内装饰装修、卷帘门维修、室内水电气设施使用的维修,并承担正常的维修费用。
提供方有权对使用方所承担的维修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使用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方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必须对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提供方现场查看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对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方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安全鉴定,并向提供方提供安全鉴定报告,经提供方同意后方能进行。
对未经提供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结构的,提供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产,使用方负责恢复改变的房屋结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维修程序。
一、报维修分为资产分管人员报修及使用方报修。
1、企业负责资产安全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受损及存在安全隐患,确定属企业规定的维修范围,应及时报修,并根据房屋受损情况,提出维修方案并编制维修预算。
2、使用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若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向提供方报修。
提供方应按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条款进行维修。
二、资产安全部门负责对所有的维修项目进行审核,制定维修方案,确定维修内容及维修面积并编制维修预算,报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资产小维修、成批或大维修、大型维修管理。
一、资产小维修应由资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维修报告及维修方案,报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
二、资产成批或大维修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日常巡查中所发现的资产损坏,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统计,集中制定方案,编制维修预算,报市社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对资产进行重大维修、改造,企业应提出书面维修、改造方案,报市社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施工管理及验收
一、施工单位应具有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施工质量问题及损失一律由施工方负责。
三、资产维修完工后,企业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维修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一律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编 号: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为管好用好社有资产,规范使用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泸州市 区 路(街) 号的房屋提供给乙方有偿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结构 ,房屋间数 。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提供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包括对该房产目前存在的使用和功能方面的缺陷等在内),愿意有偿使用该房产。
第二条 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
第三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产权清晰,甲方拥有租赁权。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并保证在经营 项目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将提供使用的房屋用于非法用途,否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有偿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使用期满,乙方如需续用,则必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但乙方在使用期内若有逾期缴纳使用费和水电费或转租、分租、违规、违法经营等违约行为的,使用期满一律不再续签使用合同。
第五条 上述房产本着先交使用费后使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约定的月使用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使用费按 (月、季、年)计算支付,由乙方在每 的前 日内到甲方办公地点自行缴纳,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使用费额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在使用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于乙方完好返还原使用房屋,并交割清算各项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上述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使用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2、承担因房屋主体结构引起的渗漏的维修。
3、非甲方原因(如需出售或政府指令以及其它非确定的特殊原因)甲方可提前收回资产,终止本合同。
终止本合同时,甲方需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
第九条房地产使用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遵守诚信原则,按本协议规定按时缴纳使用费。
2、如要对房屋进行结构改造、装修或更换原有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费用由乙方自理并在装修完成后向甲方报送装修图纸,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满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装修和设施擅自拆除,并且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装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给他人使用,不得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
如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并追收因转租或分租的不当得利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因乙方原因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延误维修处理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乙方使用房屋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和赔偿。
乙方应负的其他维修责任是:
下水道堵塞,室内装饰、卷帘门维修、室内水电气设施使用的维修并承担正常维修的费用。
5、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如维修期间影响乙方经营,甲方不承担和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6、乙方负责使用期间房屋卫生、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等全部责任,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卫生、消防、安全等到责任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7、使用期间,乙方须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和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到有关部门缴纳。
上述任一项费用超过15日未缴,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应在使用期届满或(因旧城改造、出售和政府指令以及其它非确定的特殊原因等)非甲方因需提前收回房屋时把房产交还给甲方。
乙方交房时,甲方不得补偿乙方在使用期间对房屋进行的改造和装修费用。
室内的装修装饰、原有房屋设备设施备包括房屋的增、扩、改建及装修增添的设备、设施(空调、音响等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
如甲方在检查验收时发现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有损失、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乙方在使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缴清各种费用(含水、电、气费及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时,使用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后,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租赁关系的,属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的全部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使用的房屋如经法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再继续使用时,本合同随即终止执行,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搬迁,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如因拒绝、拖延搬迁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11、乙方在使用期内如遇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乙方商品和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未按时交纳使用费属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为:
逾期天数×应缴使用费×5‰;乙方逾期未交使用费,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所提供的房产,不退还乙方已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逾期超过15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合部保证金,若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方应在验收房屋三日起至十五日内提出,否则,视乙方对甲方房屋情况无异议。
第十一条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至到达乙方时生效。
双方约定:
甲方在乙方使用的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屋上张贴或在泸州市内报刊上公告解除合同后达3天,即视为该通知已达到乙方。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乙方应将使用房屋搬空后交甲方,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上述房屋内的乙方财产进行搬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应无异议。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发生致使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合同终止并解除,且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应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乙方。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拆迁。
3、政府指令,国家政策性调整。
4、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搬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乙方逾期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违约、赔偿。
合同条款中已明示的违约行为系本合同所称违约,违约责任除包含本合同条款中已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使用费总金额的20%;如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违约方赔偿;乙方违约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实现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如诉讼费、律师费、公正费等。
第十四条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裁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以上条款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或可增加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但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内容,其附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附加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经营 资产 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