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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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XX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加强定价管理,提高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率,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范围内,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效益、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本行应以成本为基础,效益为中心,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二)“面向市场”原则。
本行的贷款定价应贴近市场,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综合本地其他银行同类贷款定价水平,采取积极主动的定价策略。
(三)“风险溢价”原则。
本行的贷款定价应根据风险程度,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实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定价标准。
(四)“差别定价”原则。
本行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二章贷款定价管理的对象及贷款期限
第四条贷款对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工商企业贷款、质押贷款、贴现及个人消费贷款等。
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住房按揭贷款除外)。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三章定价管理体系
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管理范围包括计息方式、利率水平、结息方式、罚息规则、展期利率执行等内容。
第八条全辖实行客户经理、支行贷款审批小组、财务会计部、贷款定价委员会四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行成立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成员表决形式议事,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贷款定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第十条本行贷款定价的管理职责:
(一)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辖贷款定价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辖贷款定价政策和标准,负责贷款价格超授权的审批工作;
(二)本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辖贷款定价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本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定价政策;依据本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贷款的执行价格和对下辖基层支行的贷款定价授权方案;负责贷款价格超授权的审批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以及不良资产损失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等。
(四)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根据本行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同时提供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担保抵押方式以及企业的规模等相关定价信息。
(五)财务会计部是全辖贷款定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辖贷款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贷款定价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政策,在本行规定的权限内,对所辖基层支行的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贷款定价方面的工作联系。
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本部门和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提供的贷款定价相关信息,结合本行年度最低的利润目标,测算出贷款定价最低浮动幅度(丫)。
(六)本行稽核部门是贷款定价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支行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按总行对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及时向财务会计部上报贷款利率审批表和备案表。
第四章贷款定价的流程及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定价管理工作流程:
(一)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和本地区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走势,结合本行效益目标,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全辖的资金成本、各项费用、风险状况、目标收益和贷款的价格供给弹性(或价格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和其它定价政策,报贷款定价委员会审定。
(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定价方案和其它定价政策,由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全辖执行。
(三)各支行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测算确定客户贷款执行利率。
如因夕阳产业、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等原因需要调高利率的,或因争取优质客户、同业竞争等原因,需调低贷款执行利率水平的,可由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向财务会计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优惠利率审批表》),
财务会计部应提出初步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贷款
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进行审批。
本行贷款定价的逐级审批权限:
(一)本行贷款利率管理文件确定的利率执行标准以内对应的各类贷款,其利率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超过贷款利率管理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标准,且不低于基准利率的,优惠利率申请由支行报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提交贷款定价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行长审批。
(三)低于基准利率的利率优惠申请,由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提交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行长审批。
第十三条总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总行的资产负债的规模、期限结构、市场参与程度、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基础,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定价政策调整方案,完善总行贷款定价管理。
第五章贷款定价及定价标准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客户贷款执行利率浮动区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2.3倍。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的执行要与贷款的期限、用途相对应。
期限、用途不同的贷款执行不同档次基准利率的浮动标准。
第十六条本行实行贷款基准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
公式为:
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x(1+浮动幅度)。
第十七条贷款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贷款方式、综合回报等因素。
(一)应对影响贷款风险的因素根据影响大小分别设立大小不同的权重,综合加权后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每一种因素的浮动系数X权重)X100%
(二)应对不同类型的贷款确定最低浮动幅度(Y),最低浮动幅度为影响贷款风险的各因素均处于最好状态、贷款风险最小时的上浮幅度。
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法定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
Y值应由本行按年度统一测算确定。
(三)每一档次的浮动幅度X由各支行根据我市经济、其他金融机构实际定价状况以及企业、农户最高承受能力范围,结合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并报总行审批后实施。
X代表一定的上浮单位,为0.1的整数倍。
第十八条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
一般而言,应考虑的因素和权重为:
(一)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以本行评定或认定为准,在他行(联社)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且评估公司与本行相同、信用程度较好的,借款人在本行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情况,可以按他行评定等级认定。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亦为20%。
(二)贷款方式:
分为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0%。
(三)企业在本行的存贷款比例:
指企业在开户支行的存款与
贷款之比。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系数
浮諭#\
Y
Y+X
Y+2X
Y+3X
权重
1
企业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0.2
资产负债比率(无信用等级)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
2
贷款方式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保证
信用
0.5
3
企业在本行的存贷款比例
50%以上
40%-50%
20%-40%
20%以下
0.3
注:
上表第3项企业存贷比指该企业上一年度贷款日积数之和与存款日积数之和的比例。
第十九条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的确定。
因支行个人贷款面广量大,逐笔定价测算,缺乏可操作性,可按贷款用途、信用情况来确定贷款利率:
自然人贷款执行利率对照表
单位:
月利率%)
信用等级
种植业、养殖业
个体工商户、私营
业主
自然人消费贷款、其
他贷款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上浮%
信用户
20以上
45以上
45以上
非信用户
30以上
70以上
70以上
注:
1.信用户应由支行初评,报总行审核批准,每年一次。
凡是初次贷款户或有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不得评为信用户。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然人贷款根据同档次基准利率参照上述的上浮幅度测算出贷款的执行利率。
第二十条贴现利率定价:
贴现利率根据客户全年累计贴现额大小确定,一般来说,全年累计贴现额越高,贴现利率越低,具体标准按关于贴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政策性贷款利率定价:
对国家政策性规定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
助学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档基准利率。
第二十二条支行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测算确定客户贷款执行利率,如因其他原因,需调低或调高贷款的执行利率,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体审批程序及权限详见第十二条第二款。
(一)客户申请调低贷款执行利率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其他金融机构无一般账户;
2.客户现有存量贷款为正常类贷款;
3.年度销售收入的90%回归到本行基本账户;
4.无逾期贷款、欠息等不良记录;
5.因清非盘活不良贷款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度调高执行利率:
1.高利润行业的客户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2.客户资产负债率高于70%(含);
3.本行认为需调高执行利率的。
第二十三条中长期贷款的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一年一定,即: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的贷款利率标准,于每年1月1日调整并执行,上浮幅度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计结息、加罚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对借款人贷款展期或提前还贷行为,可通过提高利率上浮幅度进行约束,但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罚息执行利率: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o
(三)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客户经理为贷款利率的执行责任人,对公柜员为贷款利率的柜面审查责任人,会计主管为贷款利率的监督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本行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利率下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并按减少的利息收入加倍增加考核利润任务,对多次违规者将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财务会计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支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贷款利率违规情况一经查实,报贷款定价委员会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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