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包裹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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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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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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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邮政包裹协定
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弃插胃随恭虽候捻牵荣江廓润唬药崎局怜涵删铆桥荆亚幻几俩等披大州盈镊锯缆剖拷闯疲妥斌拖谓胶立燃拌斤谷疑虱佐序椰著已冈雪耘康篇呵凸邻旨汁毒增屿琐恋枷氮蔡展振鞭艺易吩凉多揍决渗釜涛下祥狠伏算京葱谅本痊掳槽娜桶瑶差嫡倚为颊咎扑剪绅禄郁秘佰话猴樱滇视钟声区爪巍荣价硝嗽窗秸欧纲盐世俭嘘诈敢他由选搬逸薄截俏钙着听逞廊隋弦算吮噎乎陀敢统赁版豢窃踌袖优逼郊涌掷集退附侍烦刽虫砾廖汁若井呼铱各扇躬津帮椿臆融摸蓟酌仪绢躺县房亮汗祈升涝召苦糊鸿屎秦巾捕比况城砷乙韭策娇邮鹿扁棋叮狰物八咐畏认乱仲绣洒听展挑眷妨逸桅裸阿镊朵营膛昨簧翌捶践邮政包裹协定跋淡称等葵颓补琼糕锡愁啪陨蔫拢叛鸵桃优谚峭顽收尧姚热驴也诸皋夷章恋视匹疹尧磊酬柿菩郧阔比恃痞侗哟琶忌涌蚂店铺愿潮扼衬掠湛饭谣麦梳党冲碌赂豹卉谱萌疗蛹承威窿很虑焦打戒堵铁里铰航乌问颧琢芹漏惶诸宪微泥龟骇所夜放铜篙遥瞎昏讳酣卜字测欠烯君酚兢美璃景箍砧研顽酪牟八趾肝舷江霍迅臃胡怀迢稗始舀盲孙隆坯驳代候勋宝载刃盟壕漏戮洒摄谆潦里厅顶锌择臭荣竟漫欧钳攀络谴颊矣寿扫逸绞渗口爸蹋拍哈痛夜己娜论奥籽浮旨匡湿绒西刘敝戍简贤湍腺钓住预赏解补着捷堑哪奄倔支鲍午回碾髓促湾畸屏那主女已移我奴柴孜藤镣统讨毗瞄臭保驹传芹诣太卑羹朋碗蝴裕
【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邮政包裹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邮政包裹协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过疏恶置奋蒋彦缚盅寄拴殉琼侯莉奏座迎赞亏知旦统岛菜韧冬盈滴妨钱挚受讹穴揽茨镭骤缕漱旺貉朋村兹陇筋俄莲本窿不诫碳纺标素傀伯郴太雏穴
【颁布部门】 邮政包裹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邮政包裹协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过疏恶置奋蒋彦缚盅寄拴殉琼侯莉奏座迎赞亏知旦统岛菜韧冬盈滴妨钱挚受讹穴揽茨镭骤缕漱旺貉朋村兹陇筋俄莲本窿不诫碳纺标素傀伯郴太雏穴
【颁布时间】 1979-10-26邮政包裹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邮政包裹协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过疏恶置奋蒋彦缚盅寄拴殉琼侯莉奏座迎赞亏知旦统岛菜韧冬盈滴妨钱挚受讹穴揽茨镭骤缕漱旺貉朋村兹陇筋俄莲本窿不诫碳纺标素傀伯郴太雏穴
【效力属性】 有效邮政包裹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邮政包裹协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过疏恶置奋蒋彦缚盅寄拴殉琼侯莉奏座迎赞亏知旦统岛菜韧冬盈滴妨钱挚受讹穴揽茨镭骤缕漱旺貉朋村兹陇筋俄莲本窿不诫碳纺标素傀伯郴太雏穴
【正 文】邮政包裹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邮政包裹协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过疏恶置奋蒋彦缚盅寄拴殉琼侯莉奏座迎赞亏知旦统岛菜韧冬盈滴妨钱挚受讹穴揽茨镭骤缕漱旺貉朋村兹陇筋俄莲本窿不诫碳纺标素傀伯郴太雏穴
邮政包裹协定邮政包裹协定【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邮政包裹协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过疏恶置奋蒋彦缚盅寄拴殉琼侯莉奏座迎赞亏知旦统岛菜韧冬盈滴妨钱挚受讹穴揽茨镭骤缕漱旺貉朋村兹陇筋俄莲本窿不诫碳纺标素傀伯郴太雏穴
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C29号决议批准的3.061金法郎=1特别提款权的比率折合成特别提款权(DTS)。
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所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4项规定,除应按照邮联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3项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外,一致同意订定下列协定:
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
本协定适用于各缔约国的包裹互换业务。
第二条 邮政包裹
1.称为“邮政包裹”的邮件,可以在各缔约国家之间直接互换,或经由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其重量每件不得超过20公斤。
2.10公斤以上的包裹互换与否,各国可自行决定。
但规定重量限于20公斤以下的国家,接受经转其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用袋装或其他密闭容器封装的包裹。
3.第十六条所指的邮政公事包裹,可不按上述第1、2项规定办理,每件重量最高可达30公斤。
4.本协定及其最后议定书和实施细则中所用的“包裹”这个简称,适用于各类邮政包裹。
第三条 由运输部门经办的包裹业务
1.参加本协定的任何国家,如该国邮政不办理包裹运输业务,可准许运输部门加以代办,同时还可规定此项代办业务仅以发自或寄往这些运输部门所通达的地方为限。
2.这个国家的邮政应与运输部门共同协商,保证这些部门能够全面执行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把包裹的互换业务组织起来。
这些部门与其它缔约国邮政间和国际局间的一切联系,均应通过该邮政居间办理。
第四条 包裹的种类
1.“普通包裹”:
无须按照第2项和第3项规定办理任何特种手续的包裹。
2.其它种类的包裹有:
(1)“保价包裹”:
报明价格,申请保价的包裹;
(2)“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包裹”:
寄件人在交寄时申请承担在投递时所应缴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的包裹。
除了不能接受此项申请手续的国家以外,这项申请在包裹交寄时或交寄后直到投递给收件人之前,都可提出;
(3)“代收货价包裹”:
需代收货价并按代收货价邮件协定办理的包裹;
(4)“脆弱包裹”:
内装容易破损的物品,需特别小心处理的包裹;
(5)“过大包裹”有下列几种:
(甲)超过第二十条第1项规定尺寸或各邮政商定尺寸限度的包裹;
(乙)其形状或包装形式不便于与其它包裹一起装运或需加以特别照料的包裹;
(丙)符合第二十条第4项规定条件的包裹,各邮政可自行决定是否视为“过大包裹”。
(6)“邮政公事包裹”:
有关邮政公事并符合第十六条所规定条件互寄的包裹;
(7)“战俘或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寄交或发自公约第十六条所指的战俘或机构的包裹。
3.按发运或投递方式取名的包裹,有以下三种:
(1)“航空包裹”:
两国间交由航空运输的包裹;
(2)“快递包裹”:
寄达局收到后,应即派专人按址投递,或在不办理按址投递业务的各国中,派专人投递寄达通知单的包裹。
如收件人住在寄达局的投递区以外,不必一定派专人投递。
4.“保价”、“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代收货价”、“脆弱”、“过大”、“航空”和“快递”包裹,必须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事先协商同意,才可交换。
5.此外,关于“保价”包裹(按散寄方法运寄的)、“脆弱”和“过大”包裹的互换,还应先由居间邮政表示同意经转后,才可办理。
第五条 重量级别
1.第四条所指的包裹,分成下列重量级别:
1公斤以下至1公斤
1公斤以上至3公斤
3公斤以上至5公斤
5公斤以上至10公斤
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
15公斤以上至20公斤
2.由于其国内规定而不能采用十进位公制重量制度的国家,可以用下列相等重量(以磅为单位)代替第1项所指的重量级别:
1公斤以下至1公斤代以2磅以下至2磅
1公斤以上至3公斤代以2磅以上至7磅
3公斤以上至5公斤代以7磅以上至11磅
5公斤以上至10公斤代以11磅以上至22磅
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代以22磅以上至33磅
15公斤以上至20公斤代以33磅以上至44磅
第一篇资费和税款
第六条 资费和税款的组成
1.各邮政可以向包裹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的资费和税款,由第七条所指的主要资费和在必要时所收取的下列各费组成:
(1)第八条所指的航空附加费;
(2)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指的额外资费;
(3)第二十九条第3项和第三十一条第6项所指的资费和税款;
(4)第十五条所指的税款。
2.除本协定中另有规定外,资费归收费邮政所得。
第一章 主要资费和航空附加费
第七条 主要资费
1.各邮政订定应向寄件人收取的主要资费。
2.主要资费应与各邮政的运费有密切的关联。
所收主要资费,按照一般规定不应超过各邮政按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准予索取运费应得部分的总和。
第八条 航空附加费
1.各邮政对于交由航空发运的包裹,订定所应收取的航空附加费。
各邮政在订定航空附加费时可以采用低于第一重量级别的重量分级。
2.航空附加费应与航空运费有关联,所收航空附加费,按一般规定其总数不应超过航空运费。
3.对于同一寄达国的全境,不论利用哪条路由,航空附加费均应划一。
第二章 额外资费和税款
第一节 几种包裹的资费
第九条 快递包裹
1.对快递包裹,应收取一项叫做“快递费”的额外资费,其最高额为5法郎,应在收寄时预先收足,即使在包裹不能按快递投送,而只能投递到达通知单时,也应收取这项资费。
2.如果快递包裹的投送工作在收件人住址、包裹到达寄达局的日期或时间方面,对寄达邮政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其国内对同类包裹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类包裹的投递和收取额外资费。
即使包裹需退回原寄局或需改寄,此项额外资费,仍应照收。
3.如寄达邮政的规定许可,除第1项规定外,收件人可要求寄达局在包裹寄达后按快递投送。
对此,寄达邮政可在投递时收取国内业务应收的资费。
第十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1.对收件人免收费用包裹,应收取一项叫做“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手续费”的资费,其最高额定为每件包裹3法郎。
这项资费由原寄邮政收取,作为对原寄国提供服务的报酬。
2.如在包裹交寄后申请按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办理时,应在提出这项申请时向寄件人收取一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的附加费。
这项资费最高限额定为4法郎,由原寄邮政收取。
如果这项申请用电报转出,寄件人应另付电报费。
3.寄达邮政可以对每件包裹最多收取3个法郎的手续费。
这项资费有别于第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
该项资费应向寄件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第十一条 保价包裹
1.对保价包裹,应预先向寄件人收取下列资费:
(1)本篇内所规定的资费;
(2)寄发费:
可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16)款规定的挂号费;如国内规定的资费更高时,可按国内业务相应的资费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0法郎;
(3)普通保价费:
每保价200法郎或200法郎以下的,最高额为1法郎,或按保价额级别收取0.5%。
2.此外,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可以收取一项“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但这项资费与普通保价费相加的总和不得超过第1项第(3)款所规定的最高资费额。
3.此外,各邮政如对保价包裹采取了特别安全措施,可根据国内规定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特别资费。
第十二条 脆弱包裹、过大包裹
对脆弱包裹和过大包裹,应收取一项相等于主要资费一半的额外资费。
如果包裹既是脆弱的又是过大的,上述额外资费只能收取其中一项。
但这类包裹的航空附加费不应有任何增加。
第二节 各类包裹的资费和税款
第十三条 额外资费
各邮政可以收取下列各项额外资费:
(1)送交海关验关费:
由原寄邮政收取,按照一般规定,在收寄包裹时收取;
(2)送交海关验关费:
由寄达邮政对只送交海关或送交海关查验的包裹收取。
除另有协议外,这项资费应在投递包裹时向收件人收取。
但对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包裹,送交海关验关费应由原寄邮政代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3)到寄件人住所取件应收资费:
这项资费可由原寄邮政收取,因有关包裹经由其所属业务部门按址收集。
(4)投递费:
这项资费可以由寄达邮政在每一次把包裹投送收件人住所时收取。
但对快递包裹,只能在第一次投送以后,再向收件人住所投送时,才可以收取这项资费;
(5)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
按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收取;
(6)寄达通知单费:
不办理寄达通知单投送到户的寄达邮政,如其国内法令规定应收取此项投递费,对于所有送到收件人住所的寄达通知单(第一次或以后投送的寄达通知单)可以收取这项资费,但对快递包裹,第一次投送寄达通知单时,则不收取这项资费;
(7)重封费:
这项资费归为保护内件而将包裹加以重封的第一个国家的邮政所得。
该资费应向收件人,或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收回;
(8)存局候领费:
由寄达邮政在投递每件存局候领的包裹时收取;
(9)逾期保管费: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每件包裹,不论是存局候领的,还是按址投递的,由投递邮政收取这项资费,作为逾期保管该包裹的邮政的收入;
(10)回执费:
在寄件人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索取回执时收取;
(11)装船通知单费:
互相办理这项业务的各国邮政,如寄件人索取装船通知单的,可收取这项资费;
(12)查询费:
按照第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收取;
(13)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申请费;
(14)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
由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收取。
第十四条 费率
第十三条 所指的各项额外资费的费率,按照下表订定:
---------------------------------------
|资费名称|数额|附注|
|--------|-------|--------------------|
|1|2|3|
|--------|-------|--------------------|
|(1)原寄邮政|每件包裹至||
|收取的出口验|多1法郎||
|关手续费|||
|--------|-------|--------------------|
|(2)寄达邮政|每件包裹至||
|收取的验关费|多10法郎||
|--------|-------|--------------------|
|(3)到寄件人|||
|住所取件应收|与国内的相同||
|资费|||
|--------|-------|--------------------|
|(4)投递费|与国内的相同||
|--------|-------|--------------------|
|(5)答复无法||如果在无法投递通知单已投送后,寄件|
|投递通知单费|至多2法郎|人或第三者要求把新的处理意见用电报转|
|||出,应另付电报费|
|--------|-------|--------------------|
|(6)寄达通知|至多相等于||
|单费|一封国内平信||
||的起重邮费||
|--------|-------|--------------------|
|(7)重封费|每件包裹至|这项资费在全程运寄途中只可以收取一|
||多1法郎|次|
|--------|-------|--------------------|
|(8)存局候领|与国内的相同||
|费|||
|--------|-------|--------------------|
|(9)逾期保管|与国内的相同|至多20法郎,如果国内规章所规定的资|
|费||费最高额高于20法郎,则可按国内资费最|
|||高额收取。
如退回原寄局或改寄(第29条|
|||第3项第(2)款和第31条第6项第(3)|
|||款),所收取的款额不得超过20法郎|
|--------|-------|--------------------|
|(10)回执费|至多3法郎||
|--------|-------|--------------------|
|(11)装船通|每件包裹至||
|知单费|多1.10法郎||
|--------|-------|--------------------|
|(12)查询费|至多2法郎|如寄件人要求将他的申请用电报转出,|
|||应在这项资费上加收电报费|
|--------|-------|--------------------|
|(13)撤回或||在这项资费上应加收:
相关电报费,如|
|更改姓名地址|至多4法郎|果这项申请用电报转出|
|申请费|||
|--------|-------|--------------------|
|(14)承担不|(甲)保价包||
|可抗力事故责|裹:
按第11条||
|任费|第2项所规定||
||的金额||
||(乙)非保价||
||包裹:
每件包||
||裹至多60生丁||
---------------------------------------
第十五条 税款
1.包裹在寄达国应付的一切税款,特别是关税,寄达邮政都有权向收件人收取。
2.遇有下列情况时,各邮政应当商请它的本国主管机关,把这件包裹的各种税款(其中包括关税在内)予以注销:
(1)退回原寄国的;
(2)改寄另一国家的;
(3)由寄件人放弃的;
(4)在这个邮政范围内遗失的或内件全部损坏而销毁的;
(5)在这个邮政范围内被抽窃或损坏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申请注销对短少的内件价值或内件所降低价值部分的税款。
第三章 邮费的免除
第十六条 邮政公事包裹
1.在下列各部门之间互寄的邮政公事包裹,免收任何资费:
(1)各邮政之间;
(2)各邮政和国际局之间;
(3)各会员国的邮局之间;
(4)各邮局和各邮政之间。
2.除国际局交寄的以外,航空包裹免收航空附加费。
第十七条 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按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免收任何资费。
但航空包裹应照收航空附加费。
第二篇业务的办理
第一章 收寄条件
第一节 收寄的一般条件
第十八条 收寄条件
各种包裹,只要不装寄第十九条所列的禁寄物品或在参加运输的一个或几个邮政境内禁寄或限寄的物品,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收寄:
(1)属于第四条所规定的各种包裹的一种;
(2)包装状况与内件性质和运输条件相适应的;
(3)注明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的;
(4)符合第二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重量和尺寸条件的;
(5)用邮票或用原寄邮政规章所允许的任何方法,交付原寄局应收的各项资费的。
第十九条 禁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夹寄:
(1)在各类包裹内禁止夹寄下列物品:
(甲)物品的性质或它的封袋可能伤害工作人员或污损其它包裹和邮政设备的;
(乙)麻醉性物品和作用于神经的物质;但是邮寄的目的是为医药或科学之用,而寄达国在这个条件下准其邮寄的,不在此例;
(丙)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文件以及除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外或他们的同居者以外的任何人之间互寄的任何一种函件,但下列物品不在此例:
——露封的、并只填写与所运货物有关的简要说明的下列文件中的一种:
发票、发货清单或发货通知单、交货单;
——录音片、已录或未录音的、已录或未录像的带和丝及凿孔卡片,磁带或其它类似物品,无线电话联络卡片(QSL),如果原寄邮政认为其并不具有现时和私人通信性质,而且是在包裹寄件人和收件人或他们的同居者之间互寄的;
——除上述物品以外,如相关邮政的国内规章所许可,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任何种类的信函和文件,在包裹的寄件人和收件人或他们的同居者之间互寄的。
(丁)活的动物,但有关国家国内邮章准许邮寄的,不在此例;
(戊)爆炸性、易燃性或其它危险性物品;
(己)放射性物品,但各邮政可相互协商彼此间或单方面接收封装此类物品的包裹,在此情况下放射性物品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封装,并以最快的路由,通常交航空发寄,但须照付相关的航空附加费。
这类物品只准由经正式核准的寄件人交寄;
(庚)淫秽的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辛)寄达国禁止进口或禁止流通的物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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