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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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制度汇编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第一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抽采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的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三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四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五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
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六条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七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t
≤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八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十条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瓦斯抽采管理办法
㈠抽采达标指标的确定
按照区域防突工作十六字方针“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和实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的要求确定瓦斯抽采指标:
1、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
没有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压力或含量的,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
压)以下。
控制范围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
2、瓦斯抽采率达到的指标:
①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临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②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表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t
≤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3、预抽煤层瓦斯的吨煤钻孔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当采用顺层孔抽放时钻孔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吨煤钻孔量指标
煤层类别
薄煤层
中厚煤层
厚煤层
容易抽放
0.05
0.03
0.01
可以抽放
0.05-0.01
0.03-0.05
0.01-0.03
较难抽放
>0.01
>0.05
>0.03
当采用穿层钻孔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可根据抽采难易程度决定:
容易抽采煤层15-20m;可以抽采煤层10~15m;较难抽采煤层8-10m。
4、石门揭煤所达到指标
⑴石门揭煤,钻孔控制范围内预抽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⑵瓦斯预抽率不低于30%;
⑶利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效果检验,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
⑷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以下,或煤层残存瓦斯含量低于始突标高的煤层瓦斯含量时(没有检验值的可按小于8m3/t计算),方可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
5、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应达到6个月以上,因接替紧张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钻孔间距、加大钻孔直径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6、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进行区域治理后,开采(掘)前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矿各部门组织评审,报矿长审阅备案。
㈡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⑴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0~150万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60~100万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40~60万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t的矿井,大于15m3/min。
⑶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稳定在2m3/min以上;
⑵瓦斯资源量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⑶需要高负压、高浓度抽采时。
3、建立井下抽采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的;
⑵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大、采用回采工作面高位抽采、浅孔卸压抽采、采空区埋管抽采等,需要分源抽采的。
4、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
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
抽采瓦斯泵应选择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率、低噪声、有煤安标志、各种保护齐全、防爆符合要求的水环式真空泵。
5、抽采系统中各种管路、连接装置尽可能选择重量轻、强度大、使用寿命长、耐腐蚀、抗静电、阻燃性能符合要求的管材。
抽放孔封孔管及连接管必须采用钢管或双抗软管。
对各种抽放管路系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保证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液、无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
6、瓦斯抽放系统的在线监测必须齐全有效定期鉴定校检有记录;人工计量装置必须完整正常使用,按每小时对各种参数进行计量。
7、建立抽放系统中各种仪器、仪表运转、维护、维修记录。
8、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同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围墙保护。
⑵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
⑶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⑷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⑸严禁使用干式抽采瓦斯泵;水环式瓦斯抽采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三防装置每月检查一次,保持性能良好,并有记录可查。
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的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㈢质量技术管理要求
1、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点,新水平、新采区,必须在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试的基础上作出瓦斯抽放设计。
抽采设计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可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矿井参数,抽采工程设计煤矿组织审批,报法人审批备案。
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工作面概况:
包括工作面基本参数、顶底板岩性、标高和垂深、四周开采情况、地质构造等,工作面(或抽采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采区域划定、抽采区域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⑵瓦斯基础数据:
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采区域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⑶抽采方法:
钻孔布置数量、位置、角度、长度及到达层位,封孔方法及封孔材料,管路连接等内容;
⑷抽采设备:
包括抽采管路直径、管材及连接、控制装置、抽采工艺参数、监测及安全装置等内容;
⑸抽采效果预计:
包括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等内容。
新水平、新采区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包括内容:
⑴矿井概况:
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
⑵瓦斯基础数据:
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⑶抽采方法:
钻孔(巷道)布置与抽采工艺参数;
⑷抽采设备:
包括抽采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等内容;
⑸泵站建筑:
泵房、供水、供电、供暖、避雷及其他。
⑹瓦斯利用:
利用方式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
⑺技术经济指标:
投资概算及工期。
⑻设计文件:
设计说明书,平、剖面图,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及图纸。
2、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⑴图纸:
①瓦斯抽采系统图;
②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③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④钻孔实测成果图;
⑤泵站供电系统图。
⑵记录:
①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②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③泵房值班记录。
⑶报表:
①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②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⑷台账:
①抽采设备管理台账;
②抽采工程管理台账;
③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账。
⑸报告:
①矿井和抽采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②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3、矿总工程师每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利用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采利用工作长远规划、年度、季、月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高瓦斯及突出矿井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明确抽放量,抽采量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不得投产。
4、严格瓦斯抽放工程施工质量,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做到平、稳、直、密,抽采工程竣工后,所有瓦斯抽放工程都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5、钻孔施工的技术要求
⑴所有进行抽放的地点必须有抽放工程设计和专项措施,钻孔必须按设计要求的方向、角度、孔径、深度等施工。
⑵所有施工钻孔的地点,洒水管理必须安装到位,并配备不少于三台的灭火器和一定数量的备用黄土(防止打钻失火)。
⑶打钻过程中,发现卡钻、打不进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打钻查明原因,制定专项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⑷采用风力排粉时必须使用打钻除尘雾化装置,降低温度,消除煤尘。
⑸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机,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瓦斯抽放量的管理要求
⑴参数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泵站安装孔板流量计时,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浓度、负压、温度、压差等参数;安装抽放监控计量装置的泵站必须连续监测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并能随时查看、打印报表。
②井下采掘工作面上下风道支管路安设的总孔板、其他孔板每周至少测定一次抽采浓度、负压、压差、温度等参数。
单孔的排板应该包括:
孔号、孔长、浓度、始抽时间、抽放负压、测定日期、测定人等。
③抽采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连抽,并进行参数测定。
⑵抽采计量规定
①瓦斯抽采量的计算器具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标校。
②安装抽采计量监控装置的泵站,以计算机自动显示的数据为计量依据。
③井下安装计量装置的规定。
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抽放管路上必须安装标准孔板进行计量,安装位置在抽放支管上与本煤层抽放单管结束处以外。
㈣抽放制度管理
1、进行瓦斯抽采的公司和矿井必须制定本公司或矿井的瓦斯抽采年度计划和月份瓦斯抽采计划,并制定本年度具体的瓦斯抽采考核办法,保证瓦斯抽采各项指标按计划完成。
2、瓦斯抽采矿必须按时向公司上报瓦斯抽采月报和季报;公司每季度对各抽采矿井的瓦斯抽采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它时间随时进行抽查。
3、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建立防突队(或抽放队),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需要,负责泵站、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的测定等。
4、抽采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如抽采各工种岗位责任制、钻孔验收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回采工作面抽放孔甩孔制度等。
5、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于瓦斯抽放工程中的钻孔与封孔、管路连接、设备安装,都要有记录,记清施工日期、施工人员及验收人员,以便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人员。
6、要制定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所有的抽采工程施工必须制定作业规程、技术规范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投入运转的抽采系统必须实行系统巡检制度。
由抽采专业队伍配备一定人员,定期巡查、维护抽采设备和管路系统,保证系统负压和抽采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采负压、抽采流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瓦斯温度)。
各个工作面或采空区的抽采支管必须配备抽采计量装置,定期测定瓦斯抽采参数,计算瓦斯抽采率和抽采瓦斯量。
㈤瓦斯利用管理
1、矿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利用工作,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通防部及各矿总工负责供气计划的编制,财务部负责供气费用的回收,通防部协调供气矿井与瓦斯气使用单位的供气关系等。
2、新建矿井抽采出的瓦斯必须利用,变害为利,保护环境,以抽保用,以用促抽。
矿井瓦斯利用必须经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3、供气矿井的矿长对瓦斯利用工作负全面责任,矿井总工程师对保证供气质量、完成供气计划、按时报送报表等工作负责。
4、瓦斯气用于工业和民用时,甲烷浓度不得低于30%;用于瓦斯发电时,甲烷浓度不得低于10%,用于煤层气液化时不得低于20%。
5、为使抽采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进行,矿井所得到的瓦斯利用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抽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㈥抽放相关技术要求
1、钻机效率:
岩石f>8,不小于600m/(月•台);岩石f=6~8,不小于1200m/(月•台);岩石f<6(包含煤)不小于1600m/(月•台)
2、预抽钻孔封孔质量检查标准:
钻孔孔口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不应小于30%;否则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3、地面瓦斯抽放泵房抽放浓度规定:
高负压瓦斯抽放浓度不低于20%,低负压瓦斯抽放浓度不低于10%。
4、矿井抽采率不低于25%,工作面抽采率不低于30%。
5、抽采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二、考核办法
1、每年下达瓦斯抽采利用量计划,根据计划制定本矿井瓦斯抽采利用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完不成计划的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奖罚,并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扣分。
2、积极开展瓦斯区域治理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凡是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效果检验无效。
3、工作面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由抽采效果评价体系进行抽采效果评价,评价报告和试验报告(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报通防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生产。
抽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或施工,私自组织生产的对矿长、生产矿长各罚款10000元,对总工、安全矿长各罚款8000元,并进行行政处分。
3、抽放系统不完善的,各种计量装置安装不到位,传感器校检不及时的不予考核。
4、严格抽采计量考核,瓦斯抽采系统浓度低于10%的抽采量不计入矿井抽采完成指标。
5、对有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的,经查出后取消考核,并对责任人进行2000~5000元。
6、每季度对各矿井抽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抽采计划的要进行重奖,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要进行对等罚款。
7、奖罚
⑴对完成季度抽采量计划的矿井,每抽出1m3瓦斯奖励0.05元,超出计划部分每1m3奖励0.1元,奖励计算公式:
奖金额=计划抽采量(m3)×0.05(元)+超过计划量(m3)×0.1(元)
⑵对完成瓦斯利用量的矿井,每利用1m3瓦斯奖励0.05元,超出计划部分每1m3奖励0.1元,奖励计算公式:
奖金额=计划利用量(m3)×0.05(元)+超过计划量(m3)×0.1(元)
⑶对没完成季度抽采量计划的矿井对等罚款,即按季度计划抽采量每1m3瓦斯罚0.05元,欠完成部分每1m3罚0.1元,罚款计算公式:
罚款额=计划抽采量(m3)×0.05(元)+(计划抽采量-实际抽采量)(m3)×0.1(元)
⑷对没完成季度利用量计划的矿井对等罚款,即按季度计划利用量每1m3瓦斯罚0.05元,欠完成部分每1m3罚0.1元,罚款计算公式:
罚款额=计划抽采量(m3)×0.05(元)+(计划抽采量-实际抽采量)(m3)×0.1(元)
⑸瓦斯抽采利用奖金的分配:
对瓦斯抽采利用有贡献的人,其中奖金总额的40%用于中层以上瓦斯抽放相关人员奖励,60%用于基层瓦斯抽放相关人员奖励,对班子成员奖金总额不计入年薪。
三、本文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瓦斯抽采管理办法接收回传
为强化钻孔施工、抽采管理,提高矿井抽采率,从源头消除矿井通风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钻孔施工及考核
1、钻孔设计
(1)瓦斯抽采钻孔、防突措施钻孔由通风安全部负责设计,地质钻孔、防水孔由地测部负责设计。
(2)各种钻孔设计必须说明钻孔的性质、目的、用途、参数(包括方位、倾角、孔深、开孔位置、终孔位置、孔径、封孔长度、抽采钻孔投抽时间等)。
(3)钻孔施工必须经通风安全部同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4)钻孔设计必须与现场相一致,按比例进行设计,要有正规的图纸资料。
(5)现场条件发生变化需修改设计,原则上是谁设计谁修改。
2、钻孔施工管理
(1)放线
地质孔、防水孔、由地测人员负责放线,瓦斯抽采孔、防突措施孔由通维队技术员、分管钻探班的管理人员负责放线。
放线必须现场标明钻场编号和每个钻孔的头尾。
钻孔谁放线谁校核。
(2)施工与终孔
A.施工现场必须悬挂设计施工图表。
B.开孔时施钻人员必须核对孔号及参数,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
C.钻孔施工时,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准确记录钻孔实际参数、长度、瓦斯涌出、见煤(岩)情况和在施钻过程中出现的其它异常情况等。
原始记录和钻孔施工明细表必须实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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