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汽车运价19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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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汽车运价1998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
各行署、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8]502号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印发给你们。
本规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
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不含市区公共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汽车旅客运价凡九座以上由省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调整、制定;八座以下的小型汽车运价,由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制定,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货物运价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
对汽车货物运输中的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国家定价;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实行国家指导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浮动20%,浮动幅度由各地、市交通、物价部门掌握;对其它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执行汽车货运交易场、站按运输条件、市场需求等定期公布的价格。
汽车货运交易场、站外货物运输交易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
当汽车货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将对汽车货运价格采取限价等干预措施。
省际间的汽车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或按交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旅客运输计价里程
第四条汽车旅客(包括行包)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五条里程确定
省内的营运里程,按《黑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表》执行。
该表中未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县内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地市内跨县的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线路营运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全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执行,或按跨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第六条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达到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
按前方站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到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
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三)因自然灾害、疫情、路阻、整修道路或政府命令不能按原路线行驶,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绕道或改道行驶时,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二节旅客运输运价计算
第七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单位:
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单位:
元/座位小时
(三)包车运价单位
计程包车:
元/定员人千米
计时包车:
元/定员小时
第八条票价构成
汽车旅客票价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构成。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九条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起码票价1元。
超过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超过0.5元进整为1元。
第十条全价票与半价票
客票是旅客乘车凭证,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及成人购买全价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运价的50%计算。
一张全价票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10米以下的儿童(不供座位)。
第十一条车型分类
客车按乘座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座席客车按其载客定员座位数的多少分为大、中、小型三种。
按客车价值和其舒适程度将大型座席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五个等级;中型座席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四个等级;小型座席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四个等级。
卧铺车分为普通级、中级、高级三种。
大型客车系指核定座位数在35座(或5吨)及以上的客车;
中型客车系指核定座位数在20—34座(或2.5—5吨)的客车;
小型客车系指核定座位数在19座(或2.5吨)及以下的客车。
第十二条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等级公路包括平原(含半山区)等级公路和山区等级公路。
非等级公司包括平原(含半山区)非等级公路和山区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
指普通级座席大型客车在平原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其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065元。
二、卧铺基本运价:
指大型普通级卧铺客车在平原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料运价。
其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5元。
第三节旅客运输价类别
第十四条旅客运价按不同运距、不同车型、不同档次和不同的公路类别实行差别运价。
第十五条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1、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50%—350%;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0%—25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础上提高100%—200%。
2、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50%—100%。
3、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执行座席基本运价。
第十六条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1、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0%—25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120%—200%。
2、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70%—120%。
3、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50%。
第十七条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1、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0%—25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150%—200%。
2、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100%—150%。
3、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50%—100%。
第十八条卧铺客车运价
(一)大型卧铺客车运价
大型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执行卧铺基本运价;中级卧铺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提高30%—50%;高级卧铺车运价座席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加成幅度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二)中型卧铺客车运价
中型卧铺客车运价按中型座席客车相应等级运价率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十九条旅游客车运价
旅游客车是指运送旅游、观光旅客往返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的客车。
其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条客货两用车运价
货物运输中,将货车改为零担运输车,或因需要在不影响车辆安全及性能的基础上,将客车部分改装成货仓,成为客货两用车。
其运价载货部分按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座席基本运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路类别分等运价
山区等级公路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大兴安岭地区加成15%。
平原(含半山区)非等级公路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20%。
山区非等级公路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30%,大兴安岭地区加成35%。
第二十二条长、短途运价
乘车里程在35千米以远的为长途运输,执行长途运价。
乘车里程在35千米及以内的短途运输,执行短途运价。
短途运价可在同一公路类别、车型、档次的基础上加成45%。
为平衡长短途差价乘车里程在36—51千米的运价按51千料计价(运价浮运后长短途差价里程随运价浮运幅度增减)。
第二十三条夜班车运价
夜班车运价可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四条城乡客运班车运价
城乡客运班车运价是指县(市)乡、城乡、乡乡之间的短途定线、定班、随车发售的定额票价。
其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大型客车的短途运价执行。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运价及杂费
出租车客运是指按用户要求的时间、线路、地点进行行驶、停靠及等待的一种营运方式。
其运价及杂费收取标准按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黑交字(1992)第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旅客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运价
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里程、包用客车的核定载客定员和包用车型的每人千米运价计算。
起码计费里程为25千米。
(二)计时包车运价
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每小时按运行22千米核定),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计费时间和除司机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三)包用的客车由站(库)至约定载客点和包用完毕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以座席基本运价计费。
(四)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所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或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四节旅客其他收费
第二十七条包车取消费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预定包用车型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反之,如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则由承运人按上述标准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预定客车类型应按原预定包用客车一天运费3%向对方支付包车变更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取消包车造成客车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计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八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是,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
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
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二十九条过路过桥费
当载客客车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渡口等路段时,所收费用由乘客承担,计入票内,一票计收,由客运经营者代收代付。
第五节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件行包重量在30千克以下,每千克重量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二)轻泡行包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附表二。
(四)旅客随身携带的家禽、家畜计费标准,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泡行所按每立方分米折合333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三十二条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千米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十三条行包运价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行包,每张全价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1.8米。
超过上述规定的部分,按行包收费。
计费行包以每100千克千米折合为旅客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三十四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五条补票费、退票费、送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保管费、行包装卸费、小件物价品寄存费的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黑交(1996)163号文件中《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三十六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尾数不足百千克时,以百千克为单位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四舍五入。
第三十七条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
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
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准记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分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3、多点装卸货物:
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算。
第三十八条重量计算
货物重量一般以过磅为准。
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集货物,如:
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散集货物折重表(附后)计重:
不便过磅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算重量:
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如承、托运一方对此重量有异议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第二节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三十九条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千米。
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四十条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工业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式和装腔作势卸里程。
1、运输里程:
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
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装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谑。
进入城市运输,起止运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装卸里程:
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货物性质或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绕道或改道行驶时,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四十二条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后或起运前一次结算付清。
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与协议者,按运单的承运日期,在运输结束七日内结清运费。
超过七日不付运费,从第八天起每天按拖欠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三节货物运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千米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千米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基本中准价
货物运输基基本中准价,是指以中型(5吨—39吨)普通车辆整车在平原干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品每吨千米的运价。
基本中准价吨千米0.55元。
第四十五条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运价
平原等级公路货物运输执行基本中准价:
山区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10%(大兴安岭地区提高15%);平原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0%;山区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5%(大兴安岭地区支线提高30%)。
第四十六条零担运价
省内零担运价,不分区域、长短途、干支线、普通货物零担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在基本中价基础上加价80%。
零担快件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价100%;集市贸易专线零担包干运价(含理货费、装卸费)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100%。
省际零担运价执行全国统一定价。
第四十七条货物分等运价
货物运输分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
1、普通货物分等:
一等品可执行基本中准价;二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提高10%;三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提高20%。
2、特种货物运输应执行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类及加价幅度见附表六。
3、在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固桥涵,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一切费用和人员的旅差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
签订运输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八条特种车辆运价
罐车、保温车、冷藏车、四十吨及以上大型车和其它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货物,执行特种车运价。
特种车运价可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30%(水泥罐车加40%)。
特种车运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分等计价。
四十吨及以上的大型汽车和挂车,运输普通货物时,可以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减20%。
第四十九条中型以下车辆运价
五吨(不含五吨)以下汽车货物运价可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70%—10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市确定。
第五十条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价:
普通货车每吨位小时七元五角;罐车(水泥罐车除外)、保温车、冷藏车、四十吨及以上大型车和其它特种车每吨位小时十元;小泥罐车每吨位小时十二元。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计时、计日包车计价。
1、不易计算货物运量、运距的;
2、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的;
3、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的;
4、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
5、托运人要求计时或包车运输的;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标记载重量和吨位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事故、故障、修理及司机用饭时间应扣除。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四小时。
使用时间超过四小时者,以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舍,超过半小时进为1小时。
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
每日按八小时计算,使用超过八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五十一条货物运输的加成和减成
加成运价:
凡在下列条件下的货物运输,可在基本中准运价基础上加成20%—30%。
1、矿区的煤炭、矿石、林区的木材、糖区的甜菜、基建工地、非营运路线;
2、大、中城市(不含县级市)经政府批准不许昼间运输,必须夜间运输的物资;
3、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货物单件重量在0.3吨至4吨的货物运输。
减成运价:
在下列条件下的货物运输,可在中准价基础上减成5%—20%。
在同一营运线路的同一托运人提供双程货物运输,利用去空或回空捎运整车的货物运输,货物批量较大在五百吨以上,运输的道路条件较好,运输持续时间较长的运输。
第四节货物运输其它费收
第五十二条调车费
1、应托运人要求,车辆经公路调往处地(含尚外)驻在参加营业运输,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地基本中准价50%计收调车费。
由托运方组织,在调车过程中捎运货物时其捎运货物车辆的运输收入应从调车费中扣除。
2、经铁路、水小调车,汽车在装火车、轮船等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
在车在船其间包括待装卸时间、害安排不当、汽车到达目的地后未能投入生产的待运时间,每天按八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地计时运价的40%收调车延滞费。
3、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方负担,随车人员旅差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托运方负担或经承、托运双方协商解决。
4、地、市政府或交通主管部统一安排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第五十三条空驶费
不带挂车的单机车辆,在所在地执行任务时所发生车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站(库)的装卸空驶里程,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和线路运行的50%核收车辆空驶费。
第五十四条延滞费
1、因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引起的超过规定装卸时间(普通货物装卸时间各三十分钟,特种货物四十分钟);等装待运、途中停滞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的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
中途检疫、过磅、倒装等停留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延误时间半小时以内不计,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尾数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2、由承运方责任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车,影响货物运输造成损失者,其延滞时间按计时运价的40%由承运方赔偿供车延滞费。
3、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方责任引起的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五条装卸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规定中准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五十六条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
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程计收;回运时,已完运程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减半。
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人仓库可免费保管五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其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十七条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运输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清理时所需的工时材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等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十八条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不论整车或零担)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自备装卸(含车辆自身机械动力装卸)和代办装卸者,按装卸费费率收费(液体罐车免收卸费)。
第五十九条过渡、过桥、过路(隧道)费
经批准的过渡、过桥、过路(隧道)费,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也可以代收代付。
第六十条货物保管费
凡已达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不分整车或零担,从通知之日起(凭通知记录或邮戳记日期)可免费保管两天,从第三天起核收货物保管费。
每二十四小时折合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普通货物保管费整车每吨每天五元;零担每件重量在十千克以内(不足十千克按十千克计),每件每日五角;危险品、贵重物品保管费比普通货物增加一倍计收。
收取保管费时间每超过一天,应按前日费用加倍收取。
第六十一条变更运输手续费
托运方办理变更货物到站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整车每票五元,零担每票收一元。
由于变更货物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尚需要支出的其他费用(如邮电、通讯等)均由托运方负担。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计价规则》一九九零年九月三十日起执行的《黑龙江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计价规则》和黑交[1996]第328号《关于对公路客运旅客收取冬季车辆采暖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为加强高级客车的管理,高级客车的车型认定及票价由各地市运输管理处上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审批。
高级坐席客车运价在0.20元/人千米以上的,客运站收取的客运代理费降低2个百分点。
第六十四条考虑地区间的成本差异,允许各地市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
具体浮动幅度由地、市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如有未尽事宜,由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共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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