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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则讲义326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讲义
西安市建筑定额管理办公室
孙双阳
二零一一年三月
概述
《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统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加快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建立,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证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与国际接轨的新计价模式与方法在全省普遍推行。
随着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深入发展,《04规则》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与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修订。
同时,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国家规范》),并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为贯彻实施《08国家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经省建设厅批准,组织专家对《04规则》进行了修订,省建设厅于2009年11月27日以陕建发[2009]199号文颁布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通知》。
通知要求:
“为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额》、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3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新的计价依据。
2010年3月1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l0年3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新的计依据;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定。
二、依法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可参照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新的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预结算。
其计价程序另行通知。
三、原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6《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2005《陕西省施工机械台班参考价目表》同时废止。
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继续使用。
”
为贯彻执行省建设厅陕建发[2009]199号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发了市建发[2009]282号文,转发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通知》。
“要求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资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
根据市建发[2010]282号和2010年4月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长会议精神,西安市建筑定额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市建定办发〔2010〕02号《关于开展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宣贯和造价员继续教育与晋级考试工作的通知,决定从五月中旬开始,分期分批举办《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宣贯培训班,每期两天。
本规则内容简要可以概括为:
一部清单,两大部分,五个专业,五大章节,五个清单,五大要件,共19节150款条文,25条强制性条款,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约定是最大亮点,涵盖施工全过程造价活动,竞争形成造价机制得以完善。
本规则的主要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
一、实现了从重点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到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变。
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现阶段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1、对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更加具体可行;
2、对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规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对风险费在计价程序和综合单价的构成上均作了相应规定,使风险费在计价方法上体现了可操作性。
三、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得以进一步强化与完善。
1、从概念上准确定义“工程量清单计价”;
2、从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上全面强化了竞争机制的作用。
总之,本规则全面实施对“政府宏观调控,业主编制清单,企业自主报价,社会进行监督、市场形成价格。
”将发挥重大作用。
第一章、总则
[概述]本规则总则共8条,与《04规则》相比减少4条(1.0.5、1.0.6、1.0.7、1.0.8),其中1.0.7条为“术语”,本规则中提升为专门章节,即第二章。
1.0.8条在本规则中划在其它章节。
同时又增加4条(1.0.3、1.0.4、1.0.5、1.0.7),其中增加强制性条文2条(1.0.3、1.0.5)。
本章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依据,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1说明]本条款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即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2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条款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地铁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款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与《04规则》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本规则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3说明]本条款为新增强制性条款,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4规则》相比,将“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表述为“依法······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相比使用“适用于”表述,本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
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共包括三层含义:
1.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则;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则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款仍应执行。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核对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5说明]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款,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
1、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表述更为具体;《04规则》表述为“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本规则修订为“···”;
2、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主体表述更为准确;《04规则》表述为“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承包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本规则表述为“具有资格···”;
3、把以往对工程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核,修订为“核对”,突出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4、对造价文件签字权的范围作了限定,即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对等三类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这样,既有利于保证这三类造价文件的质量,也强化了中级造价员以上专业人员的执业责任。
[概述]:
第二章《术语》是本规则将《04规则》“总则”中的“术语”独立出来,新增设的一章。
该章共31条术语,比《04规则》增加21条。
对《04规则》中的“术语”去掉1条,更名3条,其余6条也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修订。
[概述]:
“术语”独立成章,并大幅度增加“术语”:
一是为了系统地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术语,最大限度地减少本规则施行中对术语的不同理解甚至误解,从而减少因术语引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争议或纠纷;
二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本规则施行中的可操作性,提高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2.0.30说明]“差价”为新增术语,本条是对差价的定义。
差价是指构成工程直接费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同一对象在不同计价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特别是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与工程结算两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
对于差价定义的把握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随意将相关费用纳入差价,其中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才能按差价计价;
二是按差价计价的费用进入工程总价,但不进入综合单价,有利于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差价的实际发生一般在施工过程中,其计价一般在价款结算与竣工结算中发生。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概述]本章共6节23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2节,增加9条,其中增加强制性条文9条(3.1.2、3.1.3、3.2.1、3.2.2、3.2.3、3.2.4、3.2.5、3.2.6、3.2.7)。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一般规定
[概述]本节共5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3条,增加强制性条文2条。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主体的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2说明]本条款升格为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与《04规则》仅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本规则的规定更为严格,采用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
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责任具体。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3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并升格为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本条款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4说明]本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款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4规则》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则;
2、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1.5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本条款规定的依据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规定“工程量清单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的规定是一致的。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概述]本节共9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3条,强制性条款为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
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7说明]本条款为新增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则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
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
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楚,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本规则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
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三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栏如何描述:
一是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
二是工程内容
以下举两个实例:
实例
(1):
“工程量清单附录A.3.2中”项目编码为:
010302004的项目名称为填充墙。
项目特征描述要求为: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2.墙体厚度3.填充材料种类4.勾缝要求5.砂浆强度等级。
”工程内容描述要求为:
“1.砂浆制作、运输2.砌砖3.装填充料4.勾缝5.材料运输。
”根据上述要求和拟建工程实际这样描述为:
“MU10粘土非承重空心砖一砖外墙M7.5混合砂浆砌筑”,描述效果同实例
(1)。
实例
(2):
“工程量清单附录A.4.2中”项目编码为:
010402001的项目名称为矩形柱。
项目特征描述要求为:
“1.柱高度;2.柱截面尺寸;3.混凝土强度等级;4.混凝土拌和料要求。
”工程内容描述要求为:
“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根据上述要求和拟建工程实际这样描述为:
“C35商品混凝土矩形柱(600毫米*600毫米,层高3.6米)浇捣”,同样达到了准确、全面、简捷描述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的要求。
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对其项目特征描述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必须描述的内容:
1、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2、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砼标号;3、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材油漆。
二、可不描述的内容:
1、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不描述,如砼标高和楼层;2、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不描述,如土方工程;3、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不描述,如砂石种类和粒径。
三、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1、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2、标准图集已注明的可不详细描述,如详见某某标准图集编号及大样;3、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如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
四、项目名称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1、桩基工程;2、零星工程等。
五、二次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描述。
六、单子目工程清单项目和多子目工程清单项目列项及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2.8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实体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
[3.2.8说明]本条款为《04规则》第3.2.4条第二款扩展而成,规定了本规则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的补充要求。
3.2.9招标人若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应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3.2.9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文,规定当招标人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应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3.3、措施项目清单
[概述]本节共2条,与《04规则》相比,条款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
一、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
本节只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中的各专业工程中;
二、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
为下一步附录的修订作一铺垫。
3.3.1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1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文,“措施项目”与《04规则》的定义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3.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表3-1
序号
项 目 名 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
5
冬、雨季施工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
施工排水
8
施工降水
9
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的临时保护设施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
“通用措施项目”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
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项目应按附录中各专业工程中的措施项目并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列项。
同时,当出现本规则未列的措施项目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本条款仅保留了《04规则》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为通用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
与《04规则》相比:
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
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三是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
四是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乎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
3.3.3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3.3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
本条款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3.4、其他项目清单
[概述]本节共2条,比《04规则》减少1条即减少《04规则》3.4.2条,有关规定并入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条款中表述。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未列入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补充。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1说明]本条款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4.2说明]本条款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
本条款规定了对其他项目清单可进行补充。
如在本规则第4.8节中的竣工结算中,就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
3.5、规费项目清单
[概述]本节共2条,分别对规费项目清单的内容和本规则未列的规费项目如何列项作了规定。
3.6、税金项目清单
[概述]本节是本规则新增的一节,共2条,与《04规则》相关规定一致。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概述]本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共9节、78条,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与《04规则》相比,增设7节、增加6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4条,是强制性条文最多的一章。
本章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最高限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处理等的全部内容。
4.1、一般规定
[概述]本节是将《04规则》第二章《工程造价与计价程序》和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计价》的部分条款归并在一起,修订而成,共13条,比《04规则》增加9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即4.1.3条、4.1.4条、4.1.6条、4.1.10条、4.1.13条。
该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作了规定,是本规则最核心的内容。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1说明]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与《04规则》相比,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4.1.2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表4-1
[4.1.2说明]本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1、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2、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3、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4、规费=(1+2+3)×费率
5、税金=(1+2+3+4)×税率
工程造价=1+2+3+4+5
4.1.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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