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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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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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划分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3)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4)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
(5)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
(6)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地基隆起等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设计性能的工程;
(7)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8)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或超孔隙水压力较严重的工程;
(9)具有震动荷载作用且超载大于50kPa的工程;
(10)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二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及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1)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必要的设计计算提出基坑变形与相关管线和建筑物沉降等控制指标;施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按《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中二、三级基坑对变形规定的要求执行。
(2)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评审;对特别需要或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进行基坑安全风险评估;对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变形控制要求的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将编制的监测方案经过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后实施。
(3)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尚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3、深基坑工程的特点
(1)深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
(2)深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4)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5)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环境效应(6)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大工程量及较紧工期(7)深基坑工程具有较高的事故率
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三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1年。
、基坑支护选型因素
(1)基坑深度;
(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失效的后果;
(4)主体地下结构和基础形式及其施工方法、基坑平面尺寸及性状;
(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基坑工程事故形式可分为:
1、周边环境破坏:
围护结构变形过大或地下水位降低造成周围路面、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2、支护体系破坏:
主要包括:
①墙体折断;②整体失稳;③基坑踢脚隆起破坏;④锚撑失稳。
3、渗透破坏:
土体渗透破坏(流土、管涌、突涌)。
深基坑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周围管线处理措施
(1)管线预防措施
①对不同管线建立与各自管理单位的联系卡片,向管理单位学习保护技术要点及一旦遭到破坏抢救措施。
②根据管线重要程度,建立距离不等安全区域,挂牌标示警告牌,严禁机械设备碰撞。
③在土方开挖过程中,严格按照土方开挖要求施工,遵循各开挖顺序,及时形成支撑,将土方开挖对周围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在施工过程中,对各类临近管线及时进行监测,若监测中发现地下管线沉降或位移累计或变形速率接近报警值,则与管线管理单位一起确定是否立即采取将管线暴露、采用双液注浆加固管线基础等措施,同时调整附近基坑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法等。
④控制降水速度,切实堵好坑外进入坑内的漏水部位,防止坑外水持续顺流入基坑内,减少降水对基坑外水位的影响。
(2)管线保护应急处理
①如果监测点位发生突变,则立即停止开挖,并及时回填,在基坑内侧堆填砂石施加荷载。
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坑外土体采用压密注浆加固等措施),待变形稳定再施工。
②在基坑开挖阶段,检查支撑轴力、土压力、围护结构内力,如支撑轴力较大,增加临时支撑,控制基坑变形发展。
③如出现突发性变化,立即停止施工,有必要时对开挖的位置进行回填处理,分析突变的原因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基坑内边坡失稳应急措施
(1)在失稳边坡外侧卸载或在内侧回填,稳定边坡。
(2)在坡脚设置排水明沟和集水坑,设置大功率水泵抽水。
对相邻开挖的土层的坡面上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抹面的方法进行护坡。
(3)在失稳的深坑周围打设井点进行降水。
(4)在深坑周围和坑内进行注浆加固。
(5)加设支撑。
基坑开挖引起坑底隆起失稳
基底隆起失稳主要是基坑内支护体系未进稳水层,同时由于坑内外水头高差引起坑底土体的隆起。
(1)避免基底隆起失稳的措施有:
①基坑开挖前应进行预降水,时间不少于三周。
坑底加固区以上土体须满足挖土要求,坑底加固区以外范围要求降水后水位离坑底0.5~1.0米(含不作封底加固处理的落深区)。
基坑开挖至基底后继续进行降水,确保地下水位位于落深区基底以下不小于1.0米。
②基坑周围地区做好排水工作,围护结构周边一定距离设置排水明沟,防止雨水流入基底,保证基底土体干燥。
③加强基坑监测,及时发现隐患。
④底板分区分块浇注混凝土,尽量减少坑底暴露的时间。
⑤对落深超过2m深度的局部深坑进行加固处理,深坑边采用高压旋喷桩作为坝体,同时采用高压旋喷桩对坑底进行封底。
高压旋喷桩直径800mm,相邻桩间搭接长度为200mm。
⑥一旦发生坑底隆起失稳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组织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坑底隆起失稳应急处理
①立即停止基坑内降水,监测单位增加监测频率。
②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及时将人员撤退至安全位置。
③必要时可进行基坑堆料反压。
④对基底实施注浆加固。
⑤必要时启动坑外应急井,采取回灌或其他措施降低坑外承压水对基坑的压力。
围护体系渗水、漏水的应急处理
(1)如渗水量极小,为轻微湿迹或缓慢滴水,而监测结果也未反映周边环境有险况,则只在坑底设排水沟,暂不作进一步修补。
(2)对渗水量很大,但没有泥砂带出,造成施工困难,而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情况,采用“引流—修补”方法,采用快干水泥进行堵漏;
(3)对渗漏水量很大的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漏水位置离地面不深处,可在支护体背面开挖至漏水位置下500~1000mm,对支护体后用密实混凝土进行封堵;
如漏水位置埋深比较大,则可采用压密注浆方法,浆液中掺入水玻璃,也可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方法。
基坑变形过大的应急处理
(1)变形速率较大
①变形速率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加强监测,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②如无渗漏,则应对基坑加强监测,如有渗漏,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堵漏;
③立即在基坑内侧堆填砂石施加荷载,控制围护桩体变形;
④检查支撑轴力、土压力、围护结构内力,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⑤增设坑内降水设备,降低地下水。
⑥报警处围护桩周边地面堆载物应立即全部搬除。
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禁止该侧施工车辆通过,减少施工动荷载。
2)累计变形值较大
①累计变形值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加强监测;
②检查支撑轴力、土压力、围护支撑结构内力,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③如支撑轴力较大,应增加临时支撑,控制变形发展。
④对被动土区进行坑底加固,采用注浆、高压旋喷桩等,提高被动土区抗力。
⑤如果已挖至坑底,可加快垫层施工。
为增强垫层的支撑作用,可加厚垫层,由原来的200厚加至300厚。
垫层配筋,提高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
还可以在垫层中加槽钢或H型钢形成暗支撑。
也可增设坑底支撑。
管涌的应急处理
(1)在进行勘探井区域位置土方开挖时,先进行试挖,如无异常进行该区域大面积开挖;若发现冒气及冒水泡等现象时,立即回填压实;
(2)对已经发生管涌的区域,先对周边区域进行围堵,然后朝相对安全的区域进行引流处理,并配大功率水泵抽去该位置水;
(3)找到管涌具体位置后,根据管涌口的大小,插入钢套管,将水引入套管排入旁边的水箱,并对套管周边区域进行封堵;
(4)水流引入套管后,对周边3米范围内进行压密注浆或高压旋喷处理,注浆深度及压力根据管涌发生原因及该位置土体性能确定;
(5)待周边土体加固稳定后,管涌口套管先行注浆,最后用法兰锁口封闭。
其他事项的应急处理
(1)在土方开挖的过程中,若发现不明障碍物或地质条件与地质勘察报告不符,则立即组织工程设计方、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地质勘察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业主、监理一起共同处理。
(2)在监测过程中,若坑内或坑外水位观察井水位发生异常,井点出水量增加,而坑内水位没有正常下降,坑外水位下降明显,则应暂停或减少周边管井的降水,回灌井点,进行回灌直至坑外水位稳定,同时进行注浆堵漏。
堵漏完成后,再逐渐恢复降水,并按要求增加水位监测的频率。
(3)在土方开挖过程中,若监测数据显示,局部围护结构变形异常,累计值接近报警值,则与基坑围护设计人员一起共同确定处理方案。
现场作好回填机械(挖机、运土车辆)、抢险人员(普工、电焊工、电工、塔吊工、物资调配人员、现场指挥人员)、抢险设备(电焊机、注浆机、混凝土输送设备、自备发电机、塔吊、汽车吊)和抢险物资(型钢支撑、钢板、焊条、水泥、水玻璃、麻袋)等各项准备。
(4)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变形接近报警值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时,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及专家会审确定的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立即停止开挖并进行回填和坑内坑外双液注浆加固等措施,控制变形的继续发展,同时加强监测,在各项措施落实、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变形趋于稳定或变形趋于恢复减小的情况下再继续施工。
(5)在基坑开挖到地下承压水压力达到临界状态标高,再继续向下开挖时应加强坑内降压井监测,同时与降压井的运行进行更为密切的配合,储备压井必需的物资、人员和设备,具备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能力。
(6)如坑外水位下降达到报警值,应立即分析会同监理及设计等专家分析原因,检查围护墙是否有渗漏等。
如证实确实为施工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应采取措施对坑外进行地下水回灌。
(7)周边地面沉降过大,多数是由于降水引起,而这又有两种可能:
一是围护结构存在大的孔洞,发现这一情况应立即暂停施工,采取技术措施修补围护墙缺陷。
二是降水深度过大,应限制抽水深度。
可采取回灌或跟踪注浆方法保证其安全
(1)基坑开挖的原则
①先设计后施工;
②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均衡、限时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
③土石方开挖应防止碰撞支护结构。
④基坑开挖前,支护结构、基坑土体加固、降水等应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
(2)基坑开挖的安全要求
①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并应及时外运;
②基坑开挖应采用全面分层开挖或台阶式分层开挖的方式;分层厚度按土层确定,开挖过程中的临时边坡坡度按计算确定;
③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法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方法挖除,严禁超挖。
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围护墙边或放坡开挖的基坑坡脚;
④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⑤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其周边200㎜~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挖除;
⑥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与排水措施,确保地下水在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50㎝,严禁有水挖土作业;
⑦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⑧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局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⑨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⑩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⑪在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2m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m范围内挖土时,应有专人监护;
地下水控制
(1)截水
①落地式帷幕进入下卧隔水层的深度应满足下式要求,且不宜小于1.5m;
l≥0.2△h—0.5b
式中:
l——帷幕进入隔水层的深度(m);
△h——基坑内外的水头差值(m);
b——帷幕的厚度(m)。
②截水帷幕在平面布置上应沿基坑周边闭合;
③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帷幕时,搅拌桩直径宜取450mm~800mm;
(2)降水
①降水后基坑内的水位应低于坑底0.5m;
②降水井在平面布置上应沿基坑周边形成闭合状;
③真空井点降水的井间距宜取0.8m~2.0m;喷射井点降水的井间距宜取1.5m~3.0m;当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的井口至设计降水水位的深度大于6m时,可采用多级井点降水,多级井点上下级的高差宜取4m~5m;
④井管的底部应设置沉砂段,井管沉砂段长度不宜小于3m;
⑤采用管井时,应对井口采取防护措施,井口宜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应防止物体坠入井内;
⑥当基坑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宜采用回灌方法减少地层变形量。
回灌方法宜采用管井回灌,回灌应符合下列要求:
❶回灌井应布置在降水井外侧,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
❷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面不小于1m;
❸回灌用水应采用清水。
(3)集水明排
①排水沟的截面应根据设计流量确定,排水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式规定:
Q≤V/1.5
式中:
Q——排水沟的设计流量(m³/d);
V——排水沟的排水能力(m³/d)。
②明沟和盲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3%。
采用明沟排水时,沟底应采取防渗措施。
③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④采用管道排水时,排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5%。
基坑监测
①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②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
③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
④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⑤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
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
⑥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⑦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监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⑧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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