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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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
201010掌握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执业;
超出执业围和聘用企业业务围从事执业活动;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识其中必修课60学识,选修课60学识;
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法律体系:
一、宪法(国—民)二、民法(民—民)国家不介入
三、商法(民—民)国家不介入四、经济法(民—民)国家介入不强行
五、行政法(官—民)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八、刑法
九、诉讼法
法的形式:
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四、地方行政法规—省人大
五、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相关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01030公民的基本义务(看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次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1040民法
法人(单位)法人代表是法人的工具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资质有关)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要式法律行为例如:
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如建造师)
2.法定代理(如未成年)
3.指定代理(如精神病人)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四、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
※法定代理的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取消指定;
债权:
人与人之间负责
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交易)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同时具备损人利己):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人负有返还义务
4.无因管理(损己利人)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权利;债权人无法确定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如两个企业合并)
※知识产权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了解)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除文字作品外还包括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专利权:
对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和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商标权:
十年,可延期,从核准注册之日起
诉讼时效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
(一)普通讼诉时效:
普通讼诉时效通常为2年
※
(二)短期诉讼时效:
1年,如: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销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诉讼时效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终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
诉讼时效中断: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201050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依法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权(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可以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抵押财产的确定: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的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改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掌握留置权:
(法定)
留置(整体)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表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了解: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支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围:
建设用地权人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01060建筑法
※建筑法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应该为他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小型工程: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的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围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自领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从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了解)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的弊端在于:
1.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使得每一个小点工程项目都不满足关于招标规模和标准的规定,从而逮到了变相规避招标的效果。
(了解)2.肢解发包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
(了解)3.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了解)4.肢解发包会增加发包人的管理成本
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资质管理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的;
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分包。
针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业务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部责任,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
对因该项目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指定分包商在国是的。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包界定为一下几种情况: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是不能分包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相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围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实行监理,《建筑法》第30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建筑工程的围。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围。
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一)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二)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以上)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外资银行、国际组织)
(四)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石油、电力、铁路、公路、邮政、通讯、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的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但是由于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其权限将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
因此,其监理的容也将不尽相同。
工程监理的权限:
1.工程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履行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还要注意:
1.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070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向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3.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的。
法律责任(了解)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改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将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否则将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的不正当行为:
※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互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4.投标人预先定中标人的;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开标程序: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下列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未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评标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活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标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中标的要求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拒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归定应当提交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不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的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退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款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以支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程序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招投标法》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01080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三同时)
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技术保障措施(了解)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屋、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知情权2.批评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5.请求赔偿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首先按照劳动合同和工商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请求相应的赔偿的权利,如果工商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受害人,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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