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一体化泵站基坑支护施工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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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物所一体化泵站基坑支护施工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工程合同
(正本)
发包人: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
瓦房店市隆源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瓦房店市隆源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大连化物所一体化泵站基坑支护施工
工程地点:
中山路457号
工程内容:
基坑开挖、支护及回填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7年9月12日
竣工日期:
2017年9月22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柒万元(人民币)
(小写):
170,000元(人民币)
(注:
本价格为暂定价,最终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审核,审减额超出10%部分的审核费由乙方承担,审核费为审减额的7%。
)
六、合同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9月8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承包人按施工要求编制相应的方案
5、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天
5.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6、通知
6.1承包人的地址:
6.2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7.2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7.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8、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姓名: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9.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水、电、电讯接至双方商定的地点,合理满足施工计划的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进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并应保证施工通行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提出保护措施,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临时工作需要书面委托书
10、承包人工作
10.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3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形象进度,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各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必需的办公用房及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工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
经发包人同意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进行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对任何已完工程的损坏,发包人不予验收,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如有损坏施工单位按原样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现场至少提供一名专职卫生清洁员。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支持其他施工单位工作,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总协调管理。
如有争议,须接受发包人协调。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3日提供。
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指令下达后3日内提供完整、完善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报送后三日内
12、施工准备
12.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三天,按双方具体约定。
12.2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不许占用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同施工工期。
13.2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由发包人造成的延期开工,相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相应损失补偿;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承包人如需延长工期,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程师提出报告。
甲方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2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5、工程竣工
15.1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不采用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不采用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
17.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需从甲方推荐的几个品牌中进行选定。
18、材料设备的检验
18.1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施工范围内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
其检测、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不采用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19、工程试车
19.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0、安全施工
20.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包括工人人身在内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应自行对其自身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1、合同价款
21.1确定合同价的方式:
见补充条款
21.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1.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1.4采用成本加酬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22、工程量确认
22.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见补充条款
22.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3、工程款支付
23.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5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不采用
23.2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
工程完工及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97%,质量保证金为审定价的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十五日内,支付质保金。
十、工程变更
24、变更价款的确定
24.1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25、竣工验收
25.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3套
25.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
不采用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
26.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a、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b、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c、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d、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e、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f、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g、其他:
/。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第16.2.1项。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16.2.3项。
(4)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采用。
27、索赔(详见通用条款第19款)
28、争议
28.1解决争议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工程管辖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29、施工分包
29.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与转包。
十五、不可抗力
30、不可抗力
30.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十六、保险和担保
31、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
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程质量责任险。
32、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双方约定担保事项:
不采用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33、合同份数
33.1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其中贰正陆副。
十八、其他
3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和伤害,承包方(人)承担赔偿责任。
35、补充条款
35.1工程预算书只作为合同价款(暂定价)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5.2工程预算、结算执行辽宁省现行定额(2008年),按四类工程取费。
35.3主要材料价格当季网刊上有的参照当季网刊执行,当季网刊上没有的参照当季市场价执行。
35.4人工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执行。
35.5隐蔽工程要有影像资料和签证。
36、廉政条款
36.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大连化物所)任何人员任何形式的贿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36.2若甲方人员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乙方须通知甲方。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人员存在索贿行为,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附件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瓦房店市隆源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大连化物所一体化泵站基坑开挖、支护及回填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围和内容。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的3%。
此保修金在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结算价款时扣除。
2、质量保修金的用途:
质量保修金将用来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发包人支出及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违约等方面的费用。
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为审定价的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履行了工程保修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
4、质量保修金不计算利息。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人工费报价
序号
工种
单位
指导价(元)
1
力工
工日
98
2
砌筑瓦工
工日
210
3
焊工
工日
150
4
砼工
工日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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