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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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文-汉语汉字编辑词条
文,wen,从玄从爻。
天地万物的信息产生出来的现象、纹路、轨迹,描绘出了阴阳二气在事物中的运行轨迹和原理。
故文即为符。
上古之时,符文一体。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爻)之政,由是文籍生焉。
--《尚书序》
依类象形,故谓之文。
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
--《说文》序》
仓颉造书,形立谓之文,声具谓之字。
--《古今通论》
(1)象形。
甲骨文此字象纹理纵横交错形。
"文"是汉字的一个部首。
本义:
花纹;纹理。
(2)同本义[figure;veins]
文,英语念为:
text、article等,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为文章、文字,与古今中外的各个文学著作中出现的各种文字字形密不可分。
古有甲骨文、金文、小篆等,今有宋体、楷体等,都在这一方面突出了"文"的重要性。
古今中外,人们对于"文"都有自己不同的认知,从大的方面来讲,它可以用于表示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从小的方面来说它可用于用于表示单独的一个"文"字,可用于表示一段话,也可用于人物的姓氏。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字义
1.事物错综所造成的纹理或形象:
灿若~锦。
2.刺画花纹:
~身。
3.记录语言的符号:
~字。
~盲。
以~害辞。
4.用文字记下来以及与之有关的:
~凭。
~艺。
~体。
~典。
~苑。
~献(指有历史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
~采(a.文辞、文艺方面的才华;b.错杂艳丽的色彩)。
5.人类劳动成果的总结:
~化。
~物。
6.自然界的某些现象:
天~。
水~。
7.旧时指礼节仪式:
虚~。
繁~缛节(过多的礼节仪式)。
8.文华辞采,与“质”、“情”相对:
~质彬彬。
9.温和:
~火。
~静。
~雅。
10.指非军事的:
~职。
~治武功(指礼乐教化和军事功绩)。
11.指以古汉语为基础的书面语:
552~言。
~白间杂。
12.专指社会科学:
~科。
13.掩饰:
~过饰非。
14.量词,指旧时小铜钱:
一~不名。
15.姓。
16.皇帝谥号,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位曰文;勤学好问曰文;博闻多见曰文;忠信接礼曰文;能定典礼曰文;经邦定誉曰文;敏而好学曰文;施而中礼曰文;修德来远曰文;刚柔相济曰文;修治班制曰文;德美才秀曰文;万邦为宪、帝德运广曰文;坚强不暴曰文;徽柔懿恭曰文;圣谟丕显曰文;化成天下曰文;纯穆不已曰文;克嗣徽音曰文;敬直慈惠曰文;与贤同升曰文;绍修圣绪曰文;声教四讫曰文。
如汉文帝。
折叠编辑本段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与字形比较
折叠编辑本段详细字义
〈名〉
1.右图是
“文”字的甲骨文图片,资料来源:
徐无闻主编:
《甲金篆隶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
1991年7月第一版。
“文”字的甲骨文字绘画的像一个正面的“大人”,寓意“大象有形”、“象形”;特别放大了胸部,并在胸部画了“心”,含义是“外界客体在心里面的整体影像、整体写真、整体素描、整体速写”。
许慎《说文解字》把“文”解释为“错画也”,意思是“对事物形象进行整体素描,笔画交错,相联相络,不可解构”,这与他说的独体为文、合体为字的话的意思是一致的。
“说文解字”这个书名就表示了“文”只能“说”,而“字”则可“解”的意思。
“文”是客观事物外在形象的速写,是人类进一步了解事物内在性质的基础,所以它是“字”的父母,“字”是“文”的孩子。
“文”生“字”举例(以“哲”为例):
先对人手摩画,其文为“手”;又对斧子摩画,其文为“斤”。
以手、斤为父母,结合、生子,其子就是“折”(手和斤各代表父母的基因)。
这个“折”就是许慎所谓的“字”。
“字”从宀从子,“宀”表示“独立的房子”,子在其中,有“自立门户”的意思。
故“字”还能与“文”或其他“字”结合,生出新“字”来。
在本例,作为字的“折”与作为文的“口”结合,就生出了新的字“哲”。
2.
同本义[figure;veins]
文,错画也。
象交文。
今字作纹。
——东汉·许慎《说文》
五章以奉五色。
——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注:
“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
”
美于黼黼文章。
——《荀子·非相》
茵席雕文。
——《韩非子·十过》
织文鸟章,白旆央央。
——《诗·小雅·六月》
斑文小鱼。
——明·刘基《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
3.又如:
文驾(彩车);文斑(杂色的斑纹);文旆(有文彩的旗帜);文绣(绣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刺花图案);文织(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文鳞(鱼鳞形花纹)。
4.字,文字(“文”,在先秦时期就有文字的意思,“字”,到了秦朝才有此意。
分别讲,“文”指独体字;“字”指合体字。
笼统地说,都泛指文字。
)[character]
饰以篆文。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张衡传》
分文析字。
——东汉·班固《汉书·刘歆传》
夫文,止戈为武。
——《左传·宣公十二年》
距洞数百步,有碑仆道,其文漫灭。
——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文曰“天启壬戌秋日”。
——明·魏学洢《核舟记》
文曰“初平山尺”。
5.又如:
甲骨文;金文;汉文;英文;文迹(文字所记载的事迹);文书爻(有关文字、文凭之类的卦象);文异(文字相异);文轨(文字和车轨);文狱(文字狱);文钱(钱。
因钱有文字,故称);文状(字据,军令状);文引(通行证;路凭);文定(定婚)。
6.文章(遣造的词句叫做“文”,结构段落叫做“章”。
)[literarycomposition]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
——《孟子·万章上》
好古文。
——唐·韩愈《师说》
属予作文以记之。
——宋·范仲淹《岳阳楼记》
能述以文。
——宋·欧阳修《醉翁亭记》
摘其诗文。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
7.又如:
文价(文章的声誉);文魔(书呆子);文会(旧时读书人为了准备应试,在一起写文章、互相观摩的集会);文移(旧时官府文书的代称);文雄(擅长写文章的大作家);文意(文章的旨趣);文义(文章的义理);文情(文章的词句和情思);本文(所指的这篇文章);作文(写文章;学习练习所写的文章);文魁(文章魁首);文价(文章的声价);文什(文章与诗篇)。
8.美德;文德[virtue]
圣云继之神,神乃用文治。
——杜牧《感怀诗一首》
9.又如:
文丈(对才高德韶的老者的敬称);文母(文德之母);文武(文德与武功);文命(文德教命);文惠(文德恩惠);文德(写文章的道德);文薄(谓文德浅薄);文昭(文德昭著)。
10.文才;才华。
亦谓有文才,有才华[literarytalent]
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
——汉·司马迁《报任安书》
11.又如:
文业(才学);文英(文才出众的人);文采风流(横溢的才华与潇洒的风度);文郎(有才华的青少年);文彦(有文才德行的人);文通残锦(比喻剩下不多的才华)。
12.文献,经典;韵文[document;classics;verse]
儒以文乱法。
——《韩非子·五蠹》
言必遵修旧文而不穿凿。
——《说文解字·叙》
13.辞词句。
亦指文字记载[writings;record]。
如:
文几(旧时书信中开头常用的套语。
意为将书信呈献于几前);文倒(文句颠倒);文过其实(文辞浮夸,不切实际);文义(文辞);文辞(言词动听的辞令);文绣(辞藻华丽)。
14.自然界的某些现象[naturalphenomenon]
经纬天地曰文。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15.又如:
天文;地文;水文;文象(日月星辰变化的迹象);文曜(指日月星辰;文星);文昌(星座名)。
16.文治;文事;文职。
与“武”相对。
[achievementsincultureandeducation;civilianpost]
文能取胜。
——《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文不能取胜。
文武并用。
——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精神折冲于千里,文武为宪于万邦。
――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诰》
17.又如:
文臣,文吏(文职官吏);文席(教书先生的几席);文品(文官的品阶);文帅(文职官员出任或兼领统帅);文烈(文治显赫);文员(文职吏员);文阶(文职官阶);文道(文治之道);文业(文事);文僚(文职官吏)。
18.法令条文[articlesofdecree]
而刀笔吏专深文巧诋,陷人于罪。
——《史记·汲黯列传》
19.又如:
文劾(根据律令弹劾);文法吏(通晓法令、执法严峻的官吏);文丈(规矩;制度);文移(官府文书);文牓(布告;文告);文宪(礼法;法制)。
20.文言。
古代散文文体之一;别于白话的古汉语书面语[literarylanguage]。
如:
半文半白;文语;文白(文言文和白话文)。
21.文教;礼节仪式[rites]
则修文德。
——《论语·季氏》
22.又如:
文丈(崇尚礼文仪节);文俗(拘守礼法而安于习俗);文致(指礼乐);文貌(礼文仪节);文绪(文教礼乐之事);文仪(礼节仪式)
23.指表现形式;外表[form;appearance]。
如:
文服(表面服从);文榜(告示、布告之类);文诰(诰令)
24.指鼓乐,泛指曲调[music;tune]。
如:
文曲(指乐曲);文始(舞乐名)
25.谥号,谥法:
勤学好问叫文[studydeligently]
何以谓之文。
——《论语》
是以谓之文。
26.姓
〈动〉
1.在肌肤上刺画花纹或图案[tatto(theskin)]
被发文身。
——《礼记·王制》。
注:
“谓其肌,以丹青涅之。
”
文绣有恒。
——《礼记·月令》
2.又如:
文笔匠(在人身上刺花的艺人);文身断发(古代荆楚、南越一带的习俗。
身刺花纹,截短头发,以为可避水中蛟龙的伤害。
后常以指落后地区的民俗);文木(刻镂以文采之木)
3.修饰;文饰[coverup]
身将隐,焉用文之?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饰邪说,文奸言,以枭乱天下。
——《荀子·非十二子》
4.又如:
文过饰非;文致(粉饰;掩饰);文冢(埋葬文稿之处)
5.装饰[decorate]
舍其文轩。
——《墨子·公输》
此犹文奸。
文车二驷。
——明·归有光《项脊轩志》
文马四百匹。
——《史记·宋世家》
若将比予文木邪。
——《庄子·人间世》
6.又如:
文巧(文饰巧辩);文竿(以翠羽为饰之竿);文舫(装饰华丽的游艇);文饰(彩饰);文榭(饰以彩画的台榭);文舟,文艘(装饰华丽的船);文剑(装饰华丽的剑);文舆(饰以彩绘的车)
7.撰写文章[write]。
如:
文匠(写文章的大家);文祸(因写文章而招来的灾祸);文雄,文杰(指文豪)
〈形〉
1.有文采,华丽。
与“质”或“野”相对[magnificent;gorgeous]
其旨远,其辞文。
——《易·系辞下》
晋公子广而俭,文而有礼。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2.又如:
文巧(华丽奇巧);文朴(文华与质朴);文服(华美的衣服);文砌(华美的石阶);文背(不文雅,粗俗);文轩(华美的车子);文质(文华与质朴)
3.柔和,不猛烈[mild;gentle]。
如:
文烈(指火候温猛)
4.美,善[fine;good]。
如:
文徽(华美);文鸳(即鸳鸯。
以其羽毛华美,故称);文衣(华美的服装)
5.通“紊”。
紊乱的[disordered]
惇宗将礼,称秩元祀,咸秩无文。
——《书·洛诰》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咸秩无文。
——《汉书·郊祀志上》
王者报功,以次秩之,无有文也。
——庆劭《风俗通义·山泽》
〈量〉
1.用于旧时的铜钱。
如:
一文钱
2.用于计算纺织物
五扶为一首,五首成一文。
——《后汉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530(颁布时间)
20110701(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保障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
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保障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 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
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六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
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三十五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
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
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改动方案。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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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 供热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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