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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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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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
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
篇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公司土地)
反担保抵押合同
编号:
()反保抵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借款人公司(下称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编号:
()委保字第号)和乙方与支行(下称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万元整(《借款合同》合同号:
)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乙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
借款人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个月,贷款月利率以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担保抵押物:
甲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附后)载明,该《抵押物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同意其保证范围为《委托保证合同》(编号:
()委保字第号)中约定乙方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即甲方应归还乙方为借款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
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
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如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
险赔偿金用于甲方向乙方清偿债务。
若乙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甲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
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
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七)当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后的l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l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乙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乙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追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乙方后的余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清偿后l5日内交付甲方。
(八)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甲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乙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抵押物清单
(一)
(二)
(三)
篇二: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
乙方所拥有的,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
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6、主合同:
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
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
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
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
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万元。
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方存管。
2、登记:
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4、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
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
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2、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
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
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
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乙方按抵押反担保债权的5%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抵押反担保债权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个人)/盖章(单位)后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上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交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处备案。
篇三: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
押
反
担
保
合
同
抵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申请的人民币(大写)万元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
乙方所拥有的,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
指
6、主合同:
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
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
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
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
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万元。
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方存管。
2、登记:
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
2
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4、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
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
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
3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2、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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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抵押 担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