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优点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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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优点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重庆医科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优点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作者姓名
陈海骧
指导老师姓名
田瑶
职称
讲师
单位
重庆医科大学
专业、年级名称
2009级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
论文答辩年月
论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优点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产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医疗纠纷的更多出现,并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人点话题,许多法律界和医学界的相关专家也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国家立法机构也对此产生了相应的重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施行,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承担。
但是随着于2010年国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开始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司法鉴定处理医疗纠纷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司法鉴定的结果很难做到完全公正,让鉴定双方都满意,从而导致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而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也收到了社会和公众的质疑.本文将就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展开探讨.
关键词:
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
Theoryofmedicaldisputesinjudicialauthenticationadvantages
andexistingproblemsandsolutions
Abstract
Rapiddevelopmentinrecentyears,China’smedicalindustry,followedbymedicaldisputesmoreappear,andgraduallybecomethesocialtopic,manylegalandmedicalexpertsalsostudiedtheproblemofmedicaldisputeappraisalanddiscussed,andhasproducedthecorrespondingvalueinthenationallegislature,\”byelawofmedicalaccidenttreatment\”enactedin2002,whichregulatesthebornebysocietyatalllevelsoftechnicalappraisalformedicalaccidents。
Butasthecountryin2010thepromulgationandimplementationofthetortliabilityact,moreandmoremedicaldisputesbegantoentrustcarriesontheappraisaltothejudicialauthenticationinstitutions。
IsChina’scurrentstatus,dealingwithmedicaldisputesjudicialauthenticationexistsmanyproblems,suchasthejudicialappraisalresultsarehardtobetotallyfairappraisalbothsidessatisfaction,resultinginjudicialauthenticationcomplaintcasenumberincreasedobviously.Andthecredibilityofjudicialauthenticationinstitutionsalsoreceivedthesocietyandthepublic。
Thisarticlewilldiscussthejudicialidentificationintheprocessofthecasesofmedicaldisputesalsodiscussingproblemsand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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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icialidentification,medicaldisputes,medicalaccidenttechnicalappraisal,expertwitnesses,thejudicialauthenticationinstitutions
摘要…………………………………………………………………………..……………..……..。
I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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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我国现行医疗纠纷的处理体制……………………………………………………………1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和优劣…………………………………………1
1、鉴定启动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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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机制不同…………………………………………………………………………1
3、两种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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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者的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2
三、在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3
1、司法鉴定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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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鉴定中鉴定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3
3、鉴定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3
四、总结……………………………………………………………………………………………….4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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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一、我国现行医疗纠纷的处理体制。
从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看,主要有两种鉴定方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社会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也就是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部早在2000年下达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即已将医疗纠纷鉴定划归到法医临床范畴下。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等级管理范畴。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可直接通过司法鉴定及诉讼获取医疗损害赔偿。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和优劣。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为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由法院受理当事人对医疗纠纷的诉讼后,委托给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主要涉及侵权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门负责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等级,由各级医学会具体实施。
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鉴定启动程序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学鉴定有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方式启动鉴定程序,按照学界人们对鉴定的分类来看,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鉴定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则属于自行鉴定,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
司法鉴定属于独立于自行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法官启动,在没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
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纷争已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地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全面、充分。
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2、监督机制不同.医学鉴定的监督,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资格审查的事前一般性监督;二是卫生行政机关对鉴定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上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所谓行政监督,是只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包括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鉴定人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是鉴定人的义务,管理机关对鉴定人的管理则是管理机关的权利,也是管理机关的义务。
因此,这种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监督的力度比较大,也比较有效.而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庭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审查,鉴定人出庭质证、对质等方式来完成,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的信誉,因而这种监督也是对鉴定人鉴定能力、鉴定资质、鉴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考察。
事实上,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59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如果没出庭的,就可能影响到质证的效果,从而影响鉴定的证据效力。
相比较而言,医学鉴定的监督力度显然要弱得多,而且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这也一定程度影响到鉴定的效力。
因此,从诉讼的角度上来说,司法鉴定要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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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这些司法人员打交道,因而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令案件裁判科学、公正。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当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4个要件,即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
而其中后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由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的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
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依赖哦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医疗鉴定却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和《鉴定办法》第35条,医学会专家组做出鉴定应当包含以上特定内容.但是,传统思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这就使得医疗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启动新的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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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者的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省、地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衷遴选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而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一般是法医)主持鉴定,同时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或者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直接进行鉴定,遇到疑难、专业问题后再向临床医学专家咨询。
这样看来,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主次地位。
因此,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似乎个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为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鉴定有其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难让鉴定做的完美。
在国外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但是他们有类似的一些做法,比如专家听证仲裁制度等,一般主持听证的都是医学专家,同时邀请专业律师到场作法律指导.从这个角度看,司法鉴定人是能够比较好地将医学知识与法律结合起来。
其结果也更具公正性。
三、在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根据上文所述,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更具证明效力也更容易被法官采信。
因此,患者方面更多将提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致使司法鉴定中医疗纠纷的案件增多,因为两者专业性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医疗纠纷给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不少的问题。
1、司法鉴定的专业性。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员主要是由法医方向的医疗人员组成。
其本身对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医学有着较深的了解.但是医学的分支较多并且精细,司法鉴定人员不一定对没人医学分支都十分了解并有深入研究,也就很难对相应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也就是说,无论申请鉴定的问题属于医学的哪一分支,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都有权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也就使得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受到影响。
因而,法医鉴定受限于其专业方向并不能对临床医学行为进行准确鉴定。
关于司法鉴定专业性的解决办法,应提高取得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许可的标准,并对医学相关司法鉴定进行细化。
对于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申请医疗纠纷鉴定业务。
同时划分具体的医学方向学科,进行单独的执业许可。
取得医疗纠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可以承接相关专业涉及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对其中是否具有医疗损害行为和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损害行为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伤残等级鉴定等进行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中鉴定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大部分法医司法鉴定人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会聘用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咨询其相关意见。
再经过机构法医专业的鉴定人进行确认,成立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而按照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许多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无法完全解释鉴定意见以及应对质询,而咨询的相关专家并非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再加上法律上并没有对临床专家之类的咨询人士进行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导致了咨询意见的随意性。
同时,临床专家来自医院,在鉴定咨询过程中往往会偏向医方,从而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改进办法:
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鉴定人和相关咨询专家的责任义务,并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应以鉴定人的意见为主,相关临床专家的意见为辅。
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3、鉴定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会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的各种证明文件。
双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经常是互相冲突的.此时,采信哪方提交的证据完全由鉴定人决定.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鉴定人的主观影响。
尤其是当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相当,证明事实相反的时候,采信哪方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即使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等级不同,鉴定人也有可能采纳效力等级较低的证据,而不采信等级较高的证据。
因为采信何种证据完全掌握在鉴定人手中,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标准.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对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难以通过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予以保障,只能凭借鉴定人的经验水平、责任心等主观因素。
我国应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规范性进行详细的规定,并且对鉴定人的举证质证,和鉴定意见的采纳与否进行监督。
鉴定监督应贯穿于整个鉴定过程,体现在司法鉴定的各个方面。
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着更为明显的优势,也被更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但其本身依然存在的不少问题,从而造成了很多的争议。
司法鉴定可以借鉴、吸纳并整合专家库的优秀成员作为司法鉴定人,并通过细化法医类鉴定业务,划分具体的临床科室,建立更加健全和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来使得其可以向着更加有序和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既符合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改革方向,也促进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致谢
握不住的不止有沙,还有时间。
依稀记得四年前刚入学的时候,炎炎夏日,川流的人群,陌生的面孔,仿佛就在昨日。
四年的青春即将在又一个灿烂的夏天划上句号,四年里,我认识了很多朋友,学习了很多知识,一路上虽说不上艰辛,却也收获的满满当当。
我将我人生最美好的四年全都洒在了重医这片乐园里。
如今,我将用这篇载满我心血的论文给这段美好的回忆打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也感谢这一路上陪伴我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的栽培与鼓励,谢谢你们的帮助与信任。
这段宝贵的大学之旅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我会用它来书写更加光辉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那翠莲.《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司法鉴定第六期;
〔2〕赖红梅。
《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思考》.临床误诊误治2010年10月第23卷第10期;
〔3〕刘黎青、郭新治。
《浅谈司法鉴定的监督》。
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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