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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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申请贷款时前3个
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
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七)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一)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管委会确定的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交住房公积金金额乘以规定倍数的金额;
(三)购房款总额扣除首付的金额。
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长25年;
(二)贷款人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
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三)担保人期限加但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可授权受托银行或为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机构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应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至借款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售房单位应负责将借款人所购房产的合同、协议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送交受托银行抵押保管。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职工向受托银行或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首期付款单据;
4、个人信用报告;
5、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要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提供本条第1、2、4、5项要求的材料。
(二)银行初审。
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管理中心审核。
管理中心对银行送审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办理抵押登记。
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五)管理中心复核。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送来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银行放款。
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逾期的,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从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中任选其中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在还款期限内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受托银行收到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应按约定时间将其转入管理中心账户。
第十八条贷款偿还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抵押物处置后,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清偿;采取保证方式的,管理中心可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
(二)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赠与、改建或重复抵押造成抵押权丧失的;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从而影响贷款按月还本付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最新)
◆贷款对象和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自住住房;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4、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并承担相应费用;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象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4、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5、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6、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7、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8、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总金额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和人民币20万元。
借款人可贷额度核算公式:
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倍数和系数由“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
今年的倍数和系数均为2。
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
已发放实施的公积金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月均等额还款和月均等额本金还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按期还贷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和全额还款各一次。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的本金须是万元的整数倍。
提前部分还本后,不调整剩余的还款期数,只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全额还款,须是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
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函告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一年后,可以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特别说明
每月26日至月末,中心内部结算,暂停划款。
商品房贷款
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约楼盘)
需要资料:
(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款银行进帐单;
4、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收入证明。
办理程序: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
开发商存入银行,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中心窗口受理。
3、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
4、中心递送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5、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开发商进行预抵押登记,并为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向贷款人作出期间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7、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8、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划入开发商在银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内。
9、售房单位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督促借款人完结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
二手房贷款
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
(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办理程序:
1、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房屋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
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5、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6、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现房贷款
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
(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办理程序: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
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
(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
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建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大修住房贷款
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
(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及房屋抵押;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
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 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容以我中心文件规定为准。
◆ 您如有更详细的情况需要询问,请向我中心资金运营科咨询。
◆ 办公地点:
市中区春华路商业银行大楼13楼
◆ 办理贷款咨询电话:
2415160 2415161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资金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具体提取业务承办。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县、区管理部)开具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支取。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暂不办理销户支取。
待完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办理销户支取。
第八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
同一套住房,如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就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年起,可申请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逐年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总额。
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三)、(四)、(八)项及第八条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小为百位数;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取现金、转帐,原则上均由单位确定、并报我中心备案的具体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委托非本单位指定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该住房正在建设中或已竣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察勘核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经市管理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定。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注:
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
大修主要适用严重损坏的房屋,并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七条 职工向开发商购买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并提供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离休职工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支取。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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