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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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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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加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七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4.超过额定载荷作业的起重机械除每次额载后进行结构和传动部件的探伤检查外,还应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探伤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绳索、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控制柜、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安全装置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七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安检站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超规范作业和抬吊作业前必须进行整车检查,召开专题会制定吊运方案和监护措施,确保运行不超规范,并办理超规范作业手续。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技改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标准
为加强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正确实施维护保养,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改善起重机械使用状况,制定本标准。
1、范围:
适用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护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6001-20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3、术语及定义
3.1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2m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2使用单位:
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指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司机、指挥和司索、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4事故隐患:
指起重机械设备本身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缺陷。
3.5维修:
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3.6重大维修:
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3.7改造:
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3.8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紧固、调整、防腐、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等。
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维护保养。
4、基本要求
4.1起重机械维护保养
在用起重机械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年度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状态。
停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应有停用记录,使用前应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日常维护保养、年度维护保养内容见附表二。
4.2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
自行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门的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2)有20台及以下起重机械的应至少配置2名维保人员;以后每增加10台起重机械,维保人员也应至少增加1名。
机械、电气安装维修维保人员配置合理。
维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装维修资格证。
(3)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4)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b)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维护保养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年,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
c)在故障响应时间、维保质量、安全保证、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d)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3维护保养单位应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起重机械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实施维护保养,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4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5、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和施工组织
5.1制订作业指导书
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起重机械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制订《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维护保养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起重机械的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b)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5.2编制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单位应编制订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5.3维护保养实施
5.3.1维护保养单位应明确职责,落实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5.3.2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置服务热线,并全天候有人响应。
5.4故障和安全隐患的处理
5.4.1维护保养单位在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发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4.2维修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需进行重大维修或改造时,还应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等手续。
5.5台帐和档案
5.5.1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台帐和档案。
档案应一台一档,至少保存5年。
5.5.2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1)所有维护保养合同的目录;
2)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汇总表,应包括:
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制造单位名称、规格型号、安装位置、设备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维护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护保养责任人等内容。
5.5.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1)起重机械基本情况表,其内容可参照附表一;
2)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
3)故障记录;
4)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
5)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5.6指导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帮助和指导,包括:
a)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配合定期检验工作;
b)指导使用单位制订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指导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d)帮助使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5.7告示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司机室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维护保养单位告示牌,内容应有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维护保养负责人以及24h值班电话。
5.8应急救援和演练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订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演练并做好记录。
6、桥(门)式起重机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附表二,年度维修保养参照本表执行。
附表一:
起重机械基本情况表
合同编号
起止日期
维保责任人
产权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
规格型号
制造日期
用户编号
主要参数
起重量
额定起重量(额定起力矩)主钩t(t.m);副钩t(t.m)
运行速度
大车m/min;小车m/min
升降速度
主钩m/min;副钩m/min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安装位置
工作环境
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其它□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改造、重大维修、检验情况
改造/重大维修内容
改造/重大维修日期
监督检验日期
定期检验日期
事故记录
其他
附表二:
桥(门)式起重机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序号
维保项目
维修保养基本要求
1
受力构件
检查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金属结构状况,如出现整体失稳、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和裂纹现象,应进行修理或直接报废
2
连接部件
检查受力构件、电机、减速箱、制动器、联轴器等连接部分的螺栓应无缺损,并做好紧固;用力矩扳手检查和调整高强度螺栓的预紧力,并使其满足相应要求
3
主梁拱度
测量主梁上拱度、旁弯量和悬臂梁上翘度,如不符合相关要求时,进行修理或直接报废
4
吊具
检查吊钩应无裂纹和严重变形,转动应灵活无卡阻,必要时更换
5
检查抓斗销轴是否有松动、脱出,抓斗是否开闭自如,必要时更换
6
检查电磁吸盘悬挂可靠,电气连接无松动
7
检查辅助吊具是否存在变形、裂纹,必要时更换
8
制动器
手动盘制大、小车制动轮不应有转动;通过吊重实验检查起升机构制动器的制动性能。
必要时调整各制动器制动力矩
9
检查制动器削轴、制动衬垫、制动轮等零部件,如有裂纹、异常或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更换零部件
10
各转动、摆动点润滑适宜
11
钢丝绳
吊钩升至上极限时检查滚筒上钢丝绳可见部位不应有断丝超标、磨损过量及严重腐蚀等现象;检查钢丝绳润滑情况
12
吊钩降至下极限时检查可见部分钢丝绳不应有折弯、压扁等变形
13
检查卷筒上钢丝绳应编排整齐,不应有跳槽、压绳等现象
14
检查钢丝绳端部固定情况,应满足相应要求,否则应进行调整,并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圈
15
导绳器
工作平稳正常,滑移无卡阻,螺栓无松动
16
卷筒
检查卷筒,如有裂纹、过度或异常磨损,进行更换
17
滑轮组
检查滑轮,如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或过度磨损时,进行更换;做必要的润滑,保证滑轮转动灵活;检查和调整滑轮防脱绳装置;外罩两侧止退螺帽无松动
18
减速器
工作正常无异常声响、振动、漏油
19
检查油位是否在油尺刻度范围内,按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
20
联轴器
零件无缺损,联接无窜动,运转时无异声
21
车轮
清洁无油污;轮缘、踏面无过度磨损
22
电机
测试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23
滑环无烧痕,炭刷磨损及压力适当
24
大车轨道
调整并紧固,确保轨道接头间隙、轨道高低差符合相应要求;如轨道出现裂纹、严重磨损等现象进行更换。
序号
维保项目
维修保养基本要求
25
缓冲器
检查和紧固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如有缺损,进行修理或更换
26
电源开关
无缺损,操作松紧适度
27
扫轨板
无变形
28
防护罩
各个旋转部位设置防护罩及防雨罩,且稳固、齐全、无破损
29
司机室
检查司机室悬挂部位无脱焊,裂纹,无螺栓缺少、松动现象
30
检查司机室内应无裸露的带电体;室内地面绝缘良好
31
检查司机室门、窗、玻璃及门锁,如有缺损进行补齐或修复
32
保持司机室清洁、视线清晰
33
警示信号
警铃工作正常,响度适合;指示信号清晰,满足工作要求
34
操纵部分
各个按钮应灵活有效,操纵杆下部绝缘保护无破损,紧急停止按钮不可自动复位
35
各个机构操纵灵活、无卡阻,零位手感明确
36
便携控制装置外壳不得破损,控制按钮标识、功能正确齐全
37
安全装置
各个运动方向的极限位置限制器灵活可靠
38
短路、失压、零位、过流、超速保护正常可靠
39
通道口电气联锁装置有效,不应有拆除、短接、绑扎等现象
40
防风防滑装置及其电气联锁装置正常可靠
41
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速度转换连锁保护装置、偏斜显示和自动纠偏装置齐全有效、工作可靠
42
馈电装置
带电指示装置齐全有效;软电缆防护层无严重老化、破损,电缆收放措施齐全有效;集电器接触可靠;滑线防护有效
43
控制台、柜及电气设施
控制柜门开关灵活且门锁可靠
44
控制柜内电器线路及元器件无烧焦、发热、融化痕迹;元器件无外表破损;罩壳无掉落;固定螺栓无缺少、松动
45
电气连接应可靠,接线不老化、破损
46
各段线路线标清晰,线路无发热,无绝缘破损;测试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47
各接线柱、接触器、继电器接触良好,灭弧装置齐全
48
照明
检查照明装置,如有缺损,进行修理;确保照度及供电电压符合相应要求
49
隔热装置
冶金起重机的隔热装置完好
50
运行
通电,各安全装置试验合格后,进行空载起升、运行试验,各控制运行功能工作正常,控制灵活;运行平稳、各机构运行无异常声响
51
其他
起重机各部位应保持清洁无积尘、积油
52
起重机上及通道、走梯、平台无堆物,无易燃物
53
走台、通道栏杆完好且牢固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九)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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