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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订条文
原條文
增修訂條文
國立清華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校區安寧、交通安全、環境景觀及停車秩序,特訂定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一條
同原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生、入校來賓及工作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入校來賓及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車輛包括校區之汽、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分章規定汽、機車及腳踏車之通行、停放、違規的管理以及廢棄車輛處理規則。
第四條
同原條文
第六十一條
(修正)
本辦法所提之各類車輛停車證之申請及收費,另依本校車輛入校收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提之各類車輛識別證之申請、收費及違規處理與罰款,依照另訂之「國立清華大學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執行。
第二章
汽車通行
第二章
汽車通行
第五條
(修正)
所有進入校區之汽車除第八條所特准之車輛外,其餘汽車一律持用本校所核發之識別證方予通行。
校外來賓車輛(無本校所核發之識別證)一律經由大門換臨時停車證進入校區。
第六條
所有進入校區之汽車除第八條所特准之車輛外,其餘汽車一律持用本校所核發之識別證方予通行。
校外來賓車輛(無本校所核發之識別證)每日07時至24時限經由本校大門或南門申請臨時汽車識別證進入校區;每日24時至07時不受理臨時汽車識別證申請,有緊急事故者,經門崗值勤人員查明同意後,車輛得換證進入校區,並於07時前離校。
第六條
(修正)
行駛本校校區汽車識別證之種類及發放對象如下:
一、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證:
發給在本校服務之專(兼)
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
二、工作汽車停車證:
發給需長時間於本校校區工
作之人員(如建築、廠商、餐廳之員工、長期
送貨車輛等)。
三、學生汽車停車證:
發給本校在學學生,共發放
250枚停車證,為公平起見,若登記申請人數超
過時,另擇日公開抽籤。
四、博士班生汽車夜間停車證:
發給本校博士班學
生(含EMBA及在職專班學員),限於非上班時
間(每日18時至次日07時)及國定例假日入
校停放。
五、臨時汽車停車證:
發給訪客、洽公車輛,於校
門口換證入校。
六、貴賓停車證:
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第七條
行駛本校校區汽車識別證之種類及發放對象如下:
(一)教職員工汽車識別證:
發給在本校服務之專(兼)
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
(二)工作汽車識別證:
發給需長時間於本校校區工作之
人員(如建築、廠商、餐廳之員工、長期送貨車輛
等)。
(三)學生汽車識別證:
發給本校在學學生,共發放
250枚停車證,為公平起見,若登記申請人數超過
時,另擇日公開抽籤。
(四)博士班生汽車夜間及假日識別證:
發給本校博士班
學生(含EMBA及在職專班學員),限於非上班時間
(每日18時至次日07時)及國定例假日入校停放。
(五)臨時汽車識別證:
發給訪客、洽公車輛,於本校大
門或南門申請進入校區。
(六)貴賓汽車識別證:
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第七條
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證以一學年換發乙次為原則,汽車之車主必須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核准領證時必須出示教職員工服務證、行照、駕照,每部汽車只能申請一張停車證並黏貼於車內明顯之指定位置。
第八條
教職員工汽車識別證以一學年換發乙次為原則,汽車之車主必須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核准領證時必須出示教職員工服務證、行照、駕照,每部汽車只能申請一張識別證並黏貼於車內明顯之指定位置。
第八條
(修正)
下列車輛因外表及任務明顯而無長時間停車問題,得無本校識別證亦無需至本校大門換臨時停車證,經門崗警衛查明後,得由本校各門進出:
貴賓禮車、救護車、消防車、憲警車、郵務車、電信公務車、電力公務車、送報車、垃圾車、快遞貨車、緊急維修工程車、殘障車及載客計程車。
第九條
下列車輛因外表及任務明顯而無長時間停車問題,經門崗警衛查明後,得由本校各門進出:
貴賓禮車、救護車、消防車、憲警車、郵務車、電信公務車、電力公務車、送報車、垃圾車、快遞貨車、緊急維修工程車、殘障車、校際專車等。
第九條
除非工作所需或在本校特准之時間內,任何汽車都不得駛入本校校區內之徒步區。
第十條
同原條文
第十條
為管理本校校區汽車停放數量,本校於辦理各項停車證時得收取停車費。
第十一條
同原條文
第三章
汽車停放
第三章
汽車停放
第十一條
(修正)
需貼有本校核發之當年度有效汽車識別證(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八條)或於大門換臨時停車識別證之車輛方能停車於本校校區內,識別證必須為有效期間內,且識別證需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並依限定區域停放。
識別證遺失需重新繳交停車費始予補發,因車體損壞修理、換車、車輛失竊等得具相關證明至駐警隊免費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需貼有本校核發之當年度有效汽車識別證(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八條)或臨時汽車識別證之車輛方能停車於本校校區內,識別證必須為有效期間內,且識別證需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並依限定區域停放。
識別證遺失需重新繳交停車費始予補發,因車體損壞修理、換車、車輛失竊等得檢具相關證明至駐警隊免費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所有汽車入校停放時都必須停在規劃之停車位(格)或由本校臨時指定之停車位。
唯具有不良於行人士所使用之汽車方能停放於殘障車位上(停車時車上需備妥殘障手冊)。
第十三條
所有汽車入校停放時都必須停在規劃之停車位(格)或由本校臨時指定之停車位。
唯有身心障礙人士所使用之汽車方能停放於身心障礙停車位上(停車時車上需備妥身心障礙手冊)。
第十三條
第八條所述及其他特殊工作車輛於工作期間內得停放於不妨礙交通之工作地點並不受停車位(格)或地點限制。
第十四條
第九條所述及其他特殊工作車輛於工作期間內得停放於不妨礙交通之工作地點並不受停車位(格)或地點限制。
第十四條
停放在本校校區內之汽車其安全由汽車所有人負責,本校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同原條文
第十五條
校外單位若舉辦大型活動或會議時,由本校承辦單位先行考量汽車停放數量會總務處相關單位再決定是否准其辦理。
第十六條
同原條文
第十六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停車空間,得另訂校內分區停車要點。
第十七條
同原條文
第四章
汽車違規
第四章
汽車違規
第十七條
(修正)
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車輛或識別證未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若於本校校區停放,經查獲者以違規論。
第十八條
進入校區之車輛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
(1)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車輛或
識別證未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者。
(二)限時、限區域停放之車輛(特殊工作車輛除外,
見第八條),未依規定時間、區域停放者。
(三)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25公里﹚、亂鳴喇叭或
未遵守一般交通規則者。
(四)未停放於規劃區域之停車格內,或跨格停放,
或停放於草坪、綠地、紅、黃線區、身心障礙
專用停車位(限身心障礙人士停放)、有標示之專用車位、路口十公尺內及道路、通道者。
(五)無故駛入或停放於本校徒步區內者。
(六)將汽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離校時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累犯或再次入校未自行補繳者。
(八)變造或將汽車識別證上之編號塗抹不清者。
以上違規之汽車,本校得鎖車,並依本校「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罰款。
第十八條
限時、限區域停放之車輛(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八條),未依規定時間、區域入校停放者,以違規論。
第十九條
於本校校區內行駛汽車必須遵守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25公里﹚及亂鳴喇叭,否則以違規論。
第二十條
除第八條規定之特殊工作車輛外,未顯示具停車效力之汽車識別證而停車於本校校區內者,以違規論。
第二十一條
進入校區之汽車應停放於規劃區域之停車格內,不得跨格停放;不得停放於草坪、綠地、紅、黃線區、殘障車位(限殘障或不良於行人士停放)、有標示之專用車位、路口十公尺內及道路、通道不得停車。
經查獲以違規論。
第二十二條
汽車無故駛入或停放於本校徒步區內以違規論。
第二十三條
將汽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查獲,除當場收回識別證外,當年度不得再申請識別證。
第二十四條
將汽車識別證上編號塗抹不清者視為違規論。
第二十五條
(修正)
違規被上鎖之汽車,需繳交違規費每次新台幣三百元及違規停車期間之計時停車費。
刪除
第五章
機車通行
第五章
機車通行
第二十六條
為使校區內減少噪音、空氣污染及交通事故,所有機車(含電動機車)不得駛入校區。
(狀況特殊者除外,見第三十二條)
第十九條
為使校區內減少噪音、空氣污染及交通事故,所有機車(含電動機車)不得駛入校區。
(狀況特殊者除外,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
本校機車停車證種類及發放對象如下:
1、教職員工機車停車證:
發給在本校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
2、工作機車停車證:
發給需長時間於本校校區工作之人員。
(如建築、廠商、餐廳之員工等)
3、學生機車停車證:
發給騎用機車之本校在學學生。
4、臨時停車證:
發給到校洽公之校外人士或暫時換車之本校教職員工生。
5、臨時通行證:
發給因臨時有特殊需求(如腳傷需人載送、疾病送醫、搬運重物等)需騎機車入校之學生或來賓,臨時通行證需黏貼於機車前方明顯識別處。
第二十條
本校機車識別證種類及發放對象如下:
(一)教職員工機車識別證:
發給在本校服務之專(兼)
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
(二)工作機車識別證:
發給需長時間於本校校區工作之人員(如建築、廠商、餐廳之員工等)。
(三)學生機車識別證:
發給騎用機車之本校在學學生。
(四)臨時機車識別證:
發給到校洽公之校外人士或暫時換車之本校教職員工生。
(五)臨時機車通行證:
發給因臨時有特殊需求(如腳傷需人載送、疾病送醫、搬運重物等)需騎機車入校之學生、
校友或來賓,臨時通行證需黏貼於機車前方明顯識別處。
(六)短期機車通行證:
發給學生社團或營隊活動之搬運
重物需求(各活動以發給一張為原則)及因傷病需
以機車代步之校內人員。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生機車停車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機車之車主必須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時必須出示教職員工服務證(學生證)、行照、駕照,每部機車只能申請一張停車證。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工生機車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機車之車主必須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時必須出示教職員工服務證(學生證)、行照、駕照,每部機車只能申請一張識別證。
第二十九條
(修正)
機車臨時停車證有效期為發證當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需辦理者於大門收費處登記換證並停放於大門旁臨時停車場。
申領者需說明入校目的及留下身份證件。
機車臨時通行證由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至駐警隊隊部辦理。
第二十二條
臨時機車通行證有效期為發證當天,需辦理者於大門、南門申請並貼臨時機車通行證後始得進入校區。
短期臨時機車通行證由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至駐警隊隊部免費辦理。
臨時機車識別證有效期為發證當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需辦理者於大門、南門登記繳費後(本校學生及校友憑學生證及校友證免費)貼臨時識別證並停放於各門旁機車停車場之停車格內。
第三十條
所有機車除第三十一條所特准通行(停放)校區外,其餘機車不得進入校園,並必須有本校發行或認可之機車識別證方可停放於大門西側(光復路與建新路口)、東門、西門、南門等指定之機車停車場。
第二十三條
所有機車除第二十四條所特准通行(停放)校區外,其餘機車不得進入校園,並必須有本校發行或認可之機車識別證方可停放於大門西側(光復路與建新路口)、東門、西門、南門等指定之機車停車場。
第三十一條
有明顯外表及任務之送報、送便當、送郵、殘障、憲警公務機車、緊急搶修或貼有臨時通行證等之機車可於本校校區通行。
第二十四條
同原條文
第三十二條
除非工作所需或本校特准之時間內,任何機車都不得駛入本校校區內之徒步區。
第二十五
條
同原條文
第三十三條
(修正)
所有騎乘機車進出本校人員都必須配戴安全帽。
未戴安全帽者,校警得拒絕其進出。
第二十六條
所有騎乘機車進出本校人員都必須配戴安全帽。
未戴安全帽者,校警或保全人員得拒絕其進出。
第六章
機車停放
第六章
機車停放
第三十四條
(修正)
必須貼有本校核發之有效停車證機車(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三十一條)方予停放,且識別證必須在有效期間內。
機車停車證限黏貼於機車正前方明顯識別處,遺失需繳交五倍停車費始予補發,因車體損壞修理、換車、車輛失竊等得具相關證明至駐警隊免費申請補發。
第二十七
條
必須貼有本校核發之有效識別證機車(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二十四條)方予停放,且識別證必須在有效期間內。
機車識別證限黏貼於機車正前方明顯識別處,遺失需繳交三倍停車費始予補發,因車體損壞修理、換車、車輛失竊等得檢具相關證明至駐警隊免費申請補發。
第三十五條
送報、送郵、搬運物品或運送病患之機車可暫時停車於不妨礙交通之工作地點。
第二十八條
同原條文
第三十六條
所有停入停車場之機車均必須停放車棚或停車格內並放置整齊,但必須貼有本校發行之機車識別證,無證者不得停放。
第二十九
條
所有停入停車場之機車均必須停放於停車棚內或指定區域之停車格內並放置整齊。
第三十七條
西院住戶之機車(需貼有西院眷舍車證)可由西門進入眷舍區,但不得行駛校區。
第三十條
西院住戶之機車(需貼有有效之西院眷舍機車識別證)可由西門進入眷舍區,但不得行駛校區。
第三十八條
停放在本校校區內之機車其安全由機車所有人負責,本校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
條
同原條文
第七章
機車違規
第七章
機車違規
第三十九條
未經同意行駛或停放校區之機車,經查獲以違規論。
第三十二條
進入或停放校區之機車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
1、未經同意行駛或停放於校區者。
2、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或識別證未貼
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者。
3、將機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及將證上編號塗抹不清或變造識別證者。
4、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25公里﹚、亂鳴喇叭或未遵守
一般交通規則者。
5、持臨時機車通行證進入校區,未遵守切結書規定者。
6、機車停放時,未停放於停車棚內或指定區域之停車格內者。
以上違規之機車,駐警隊得視情節之輕重及交通與停車安全影響程度執行鎖車或拖吊,並依本校「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罰款。
第四十條
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停車證而停放於本校機車停車場、校區之機車(不包括第三十一條所列之機車),經查獲者,以違規論,予以上鎖或拖吊至駐警隊。
第四十一條
機車無故駛入或停放於本校徒步區內以違規論。
第四十二條
將機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及將證上編號塗抹不清者視為違規論。
第四十三條
校區內違規之機車,經駐警隊查獲或經人檢舉者,予以上鎖或拖吊至駐警隊。
第四十四條
(修正)
違規被上鎖或拖吊之機車,需繳交違規、搬運費,本校教職員工生每次新台幣二百元,校外人士每次新台幣三百元。
第八章
腳踏車管理
第八章
腳踏車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腳踏車,可透過網路向駐警隊請領識別證,貼於腳踏車龍骨橫桿、後檔泥版上或其他明顯處。
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識別證遺失、被竊、毀損者或車主換新車時,腳踏車所有人可申請補發。
第三十三條
同原條文
第四十六條
腳踏車必須整齊停放於本校指定之車棚內或腳踏車車架上。
第三十四條
同原條文
第四十七條
停放於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逕行移置於適當場所:
1、未貼年度識別證經於車上張貼公告七日,仍未依規定貼證者。
2、未依規定停放者。
第三十五條
同原條文
第四十八條
管理單位拖吊移置之腳踏車應於次日於駐警隊網頁公告識別證號,腳踏車所有人應於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者,即視為廢棄腳踏車,由管理單位依廢棄物清除或公告認養之。
腳踏車違反本辦法經拖吊移置者,應繳交拖吊費每輛次新台幣50元。
管理單位拖吊移置之腳踏車如有損壞、遺失,車主可在廢棄之腳踏車中優先選擇一台以為補償,管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管理單位拖吊移置之腳踏車應於次日於駐警隊網頁公告識別證號,腳踏車所有人應於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者,即視為廢棄腳踏車,由管理單位依廢棄物清除或公告認養之。
管理單位拖吊移置之腳踏車如有損壞、遺失,車主可在廢棄之腳踏車中優先選擇一台以為補償,管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腳踏車之清理、拖吊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且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同原條文
第五十條
本校腳踏車之停車架(位)僅供停放腳踏車使用,本校不負腳踏車保管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同原條文
第五十一條
腳踏車所有人亦應遵守一般汽機車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九條
同原條文
第九章
廢棄車輛處理
第九章
廢棄車輛處理
第五十二條
被拖吊至駐警隊之機車經一個月之後無人領回,若貼有本校核發之識別證者則通知領回;校外機車將公告或函請警察局協助通知車主至本校領回;未領回之機車由本校委請環保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同原條文
第五十三條
校區內道路及停車場久未移動之車輛(含無牌照汽機車),經通知車主或貼警告條一週以上未再移動者視同無主車輛處理。
第四十一條
同原條文
第五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之初(二月、九月)將於各車棚公告:
清理廢棄腳踏車。
清理原則為有外觀明顯喪失功能、變形或長期無人使用鏈條鏽蝕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或經貼條通告未予回應之情形者,將由駐警隊雇工運回集中管理,半個月後,無人認領,將公告開放供本校教職員工生認養,餘視同無主車輛處理。
第四十二
條
同原條文
第五十五條
無主車輛之處理方式:
經公告半個月後無人認領之車輛委由環保局依法回收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同原條文
第十章
附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為保障本校學生宿舍區之安寧除工程、公務、救護、消防、巡邏車及教官、齋管理員之車輛得進入及停放外,其他人員之汽機車,禁止進入及停放。
第四十四條
同原條文
第五十七條
(修正)
凡領有本校汽機車識別證,一學年違規達三次者,除沒收車上之識別證外(不退辦證費用),並停止其六個月內識別證之請領;違規肇事或危及行人安全之嚴重行為,除依法究責外,得立即沒收車上之識別證,並停止其一年內識別證之請領,校外車輛得拒絕其再換證入校。
第四十五條
凡領有本校汽機車識別證,一學年違規達三次者,除沒收車上之識別證外(不退辦證費用),並停止其六個月內識別證之請領;違規肇事或危及行人安全之嚴重行為,除依法究責外,得立即沒收車上之識別證,並停止其一年內識別證之請領,校外車輛得拒絕其再入校。
第五十八條
汽機車識別證遭沒收後,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得改易罰金(新台幣3000至10000元)重新請領識別證。
第四十六條
汽機車識別證遭沒收後,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得改易罰金重新請領識別證。
第五十九條
凡查獲偽造本校有效車輛識別證者,除需補繳停車費外,另視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第四十七條
同原條文
第六十條
駐警隊辦理違規車輛認領時間:
每日上午09時至下午05時。
第四十八條
同原條文
第六十一條
(修正)
本辦法所提之各類車輛停車證之申請及收費,另依本校車輛入校收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修訂後移至第五條
第六十二條
駐警隊於執行公務時,對於不服取締、態度蠻橫者,依其身份情節移送管區派出所或由本校有關單位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同原條文
第六十三條
上條所提各類收費所徵收數額除依法應繳庫外,悉數作為改善校內交通及停車管理之各種措施之用;其它使用須經本校交通管理委員會審查,並向本校行政會議報告。
第五十條
同原條文
第六十四條
(修正)
本辦法經本校交通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送本校行政會議核定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交通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送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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