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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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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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要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印发)、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教科发〔2014〕5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评价和查处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协议书、经费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相关正式文件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
第二章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是指我院从事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文章发表/课题与奖励申报/专利申请)遵循的行为规范。
(一)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参与相关研究;或未经伦理审查和未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开展涉及人的生物
医学研究活动;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科学事实、虚构研究成果;
(三)篡改、修饰研究数据、资料;
(四)剽窃、抄袭或侵占他人科研标书、待审阅论文、已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
(五)不当署名,具体包括未参加研究、数据分析、报告或论文撰写等活动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等情形;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并发表论文或相关著
作;
(八)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实施虚假同行评议;
(九)无故不按期结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科研诚信责任体系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相关部
门的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客观的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条课题负责人、奖励第一完成人、专利申请人及学术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为科研诚信行为第一责任主体。
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对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全部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
科主任(或亚专科主任)对该学科所有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全部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直接审核责任。
医务处对临床研究中涉及的原始临床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管理责任。
科研处对基础研究中涉及的实验性原始图片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章科研诚信承诺和预警机制
第六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机制。
我院在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科技奖励、专利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要求从事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科研过程可追溯,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七条强化科研诚信审核。
对科研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机制。
科研处负责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与调整。
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科研诚信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我院科研诚信缺失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十条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
医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对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举报;
(二)开展核实、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三)向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传达查处决定;
(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十一条科研处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不断完善对科研诚信调查和处理机制的创新。
第六章科研诚信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科研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上报学术委员会。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诚信缺失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
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的线索或证据,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调查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应当提交学术委员。
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等。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科研诚信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我院坚持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规范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坚持零容忍。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根据科研诚信的行为类别和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罚: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已批准得到科研项目,取消其承担资格;
(三)追回其承担任务计划所使用的项目经费;
(四)撤销相应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学术荣誉,有奖金的追回奖金;
(五)依法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暂
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
(六)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七)终身禁止在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并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酌情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等除
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八)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开展联合惩戒。
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
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
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
第八章科研诚信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
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应另派至少2名不同于第一次调查的人员进行。
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九章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四条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研究生导师和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
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研诚信宣传。
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
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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