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比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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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比武大纲
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
比武大纲
为增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大练兵的针对性与操作性,推动各地有序组织开展技能大比武选拔和参赛活动,制定本大纲。
第一章比武范围
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比武范围包括:
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专业法律法规。
其中广播影视领域主要侧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影放映、网络视听等;文物领域主要侧重文物经营等。
第二章复赛题型
复赛题型包括执法文书制作与归档、网络执法与办公系统应用、执法程序规范(案卷纠错)、文化产品识别、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等。
一、执法文书制作与归档
考试目的:
以《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依据,综合考查执法人员28种基本综合执法文书制作、法规适用和组卷归档的能力。
考试题型:
提供一套执法案卷的部分执法文书、28种基本综合执法文书模板及卷宗、目录、备考表模板,要求执法人员补充制作(打印)该案卷遗漏文书,并将整套文书组卷。
考试形式:
每队组团参加。
考试时间:
60分钟。
考试成绩:
满分100分。
例题:
见附件1。
二、网络执法与办公系统应用
考试目的:
以《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及《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等为依据,考查执法人员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技能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应用技能。
考试题型:
指定违法网站和案由,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以此为线索,通过综合执法办公系统进行执法文书制作。
考试形式:
上机考试。
每队组团参加。
考试时间:
40分钟。
考试成绩:
满分100分。
例题:
见附件2。
三、执法程序规范(案卷纠错)
考试目的:
以《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依据,综合考查执法人员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的掌握程度以及执法文书制作技能。
考试题型:
提供1套执法案卷,要求执法人员找出案卷中的执法文书制作或者执法程序错误。
考试形式:
每队组团参加。
考试时间:
30分钟。
考试成绩:
满分100分。
例题:
见附件3。
四、文化产品识别
考试目的:
以《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为依据,综合考查执法人员对音像制品、出版物等文化产品的识别能力。
考试题型:
提供一定数量的音像制品和图书等文化产品,要求执法人员识别出其中涉嫌违法的音像制品和图书,并说明识别依据,识别过程中不得借助其他工具。
考试形式:
每队组团参加。
考试时间:
30分钟。
成绩:
满分100分。
例题:
见附件4。
五、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考查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专业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考试题型:
单选题60题,给出题干和备选答案,要求执法人员选取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题40题,给出题干和备选答案,要求执法人员选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判断题60题,给出题干,要求执法人员判断题干的对错。
考试形式:
上机考试;每队每名选手分别答题。
考试时间:
60分钟。
考试成绩:
满分100分。
每队每名选手分别计分,每队得分为3名选手平均分。
例题:
1.单选题:
以下行政处罚程序正确的是:
A、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
B、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
C、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听证→行政处罚告知;
D、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
答案:
B
2.多选题: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期间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
A、国庆节
B、中秋节
C、教师节
D、寒暑假
答案:
AB
3.判断题: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三章决赛题型
决赛题型包括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等。
一、必答题
考试目的:
考查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专业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考试题型:
问答题,给出题干,要求执法人员回答出问题的答案;判断题。
考试形式:
每队3名选手各自独立答题2轮。
答对得分,答错不得分。
考试成绩:
满分60分。
每队得分取3名选手得分之和。
例题:
问答题题干同复赛“政策法规(基础知识)”题,不提供备选答案;判断题同复赛“政策法规(基础知识)”题。
二、抢答题
考试目的:
考查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专业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考试题型:
问答题20题;视频纠错题2套10题,现场播出一段视频,各队抢答视频中存在的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和执法人员执法程序错误。
考试形式:
各队抢答。
答对得分,答错或者违规抢答均扣分。
成绩:
每队得分为每队抢答得分之和。
例题:
问答题题干同复赛“政策法规(基础知识)”题,不提供备选答案;视频纠错题见附件5。
三、风险题
考试目的:
考查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专业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考试题型:
问答题,按照答题难度分为20分、30分和40分三种分值。
考试形式:
每队选择1题。
答对得分,答错扣分。
考试成绩:
根据风险题分值计算。
例题:
1.风险题(20分):
对于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风险题(30分):
某地执法部门在20一三年3月28日发现某公司2011年4月1日发生的违法行为,当即立案调查,并于4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
请问该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
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虽然做出处罚是在20一三年4月20日,但从发生违法行为的2011年4月1日至发现违法行为的20一三年3月28日,并未超过二年,所以该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的规定。
3.风险题(40分):
某网络游戏企业运营一款网络游戏,内部测试结束以后进行免费公测,开放用户注册,但不对用户收费。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为什么?
答案:
属于。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该款网络游戏虽然进行了免费公测,不对用户收费,但是其开放了用户注册功能,向公众提供了游戏产品,所以属于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附件:
1.执法文书制作与归档例题
2.网络执法与办公系统应用例题
3.执法程序规范(案卷纠错)例题
4.文化产品识别例题
5.视频纠错例题
附件1
执法文书制作与归档例题
题目:
以下为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一套不完整的执法案卷,请找出并补充制作(打印)该案卷遗漏文书,并将整套文书组卷。
1、已提供的执法文书为无序排放,请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整理。
2、补充的遗漏执法文书需符合28种基本综合执法文书格式(文书电子模板已提供)。
3、补充的遗漏执法文书及卷宗、目录、备考表需打印,不可手写。
4、罚款收取单位为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建设银行,行政复议受理单位为蓝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者蓝海市江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单位为蓝海市江山区人民法院。
5、涉及执法人员签名及现场负责人、当事人签名的,请模拟进行手签;涉及印章的,无需加盖。
6、本案不涉及集体讨论、陈述申辩及听证文书。
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案卷
案件编号:
案由:
当事人: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案件承办人:
归档时间:
保存期限
本卷共件页
归档号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江)文保字〔2012〕第009号
天天网吧 :
你(单位)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保存的物品。
保存方式:
异地保存
保存地点:
蓝海市江山区中州路3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物品储藏室
保存期限:
2012年03月01日至2012年03月07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x:
099—123一五67
附: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日
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3月1日16时55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高宇x:
一三6********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江)文终字〔2012〕第009号
案由
经营非网络游戏
当事人
名称(姓名)
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贾想
x
一三7********
住所(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立案日期
2012年03月02日
违法事实
及证据
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
《蜀山传奇》、《双龙传》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承办人员
意见
建议调查终结,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签名:
刘一、王从2012年3月6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吴副2012年3月6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李山2012年3月6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张杰2012年3月6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
意见
同意。
签名:
刘广2012年3月6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江)文保审字〔2012〕第009号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案 由
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
当事人
名称(姓名)
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贾想
x
一三7********
住所(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案情概要
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
《蜀山传奇》、《双龙传》涉嫌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审批事项
建议将2、3、6号电脑主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方式为异地保存,保存地点为蓝海市江山区中州路3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物品储藏室。
附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签名:
刘一、王从2012年3月1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吴副2012年3月1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李山2012年3月1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张杰2012年3月1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
意见
同意。
签名:
刘广 2012年3月1日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2年03月02日09时00分至09时40分
询问地点:
蓝海市江山区中州路3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第1次询问
询问人(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记录人:
王从被询问人:
贾想性别:
男出生年月:
1982年1月
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123452************x:
一三7********
工作单位:
天天网吧
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中山路一五号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
问:
你好,我们是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我叫刘一(370000001),他叫王从(37000000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
答:
我看清楚了。
问:
关于天天网吧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请你如实回答。
在场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你认为有需要回避的,请申请回避。
答:
没有。
问:
(以下部分内容省略)
答:
……
问:
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的,请您补充说明。
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答:
以上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笔录内容属实无误。
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贾想询问人签名:
刘一、王从
共1页第1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江)文检字〔2012〕第021号
当
事
人
单位
名称
天天网吧
住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贾想
x
一三7********
公民
姓名
/
性别
/
x
/
住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现场负责人
高宇
职务
经理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
王从(370000002)
记录人
王从
检查(勘验)地点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检查(勘验)
时间
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至16时42分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
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
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
《蜀山传奇》、《双龙传》涉嫌为非网络游戏,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执
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涉案2、3、6号
电脑主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网吧法定代表
人贾想接受调查询问。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高宇x:
一三6********
执法人员签名:
刘一、王从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日
共1页第1页
送达回证
(江)文送字〔2012〕第00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文罚字〔2012〕第009号
受送达人
天天网吧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蓝海市江山区中山路一五号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贾想
2012年3月12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
王从(370000002)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2日
备注
/
附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当事人:
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贾想 x:
一三7********
住所(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编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电脑主机
台
1
2号机
2
电脑主机
台
1
3号机
3
电脑主机
台
1
6号机
/
/
/
/
/
/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高宇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日
结案报告
(江)文结字〔2012〕第009号
案由
经营非网络游戏
当事人
天天网吧
立案时间
2012年3月2日
承办人员
刘一王从
案情概要
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
《蜀山传奇》、《双龙传》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处罚决定书字号及处罚内容
(江)文罚字〔2012〕第009号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自觉履行。
承办人员
意见
建议结案。
签名:
刘一、王从2012年6月12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吴副2012年6月12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李山 2012年6月12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张杰 2012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
意见
同意。
签名:
刘广 2012年6月12日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
(江)文举字〔2012〕第010号
举报标题
关于天天网吧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举报
区域
蓝海市江山区
举报方式
■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信息网络
举报类别
□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艺术品■网吧□文物
□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广播电视□出版物□电影□版权
□互联网视听□音像□印刷□其他
举报时间
2012年03月01日09时一五分
举报人
信息
姓名(名称)
匿名
性别
/
x
/
电子邮件
/
通讯地址
/
是否要求回复
□是■否
被举报人信息
名称
天天网吧
地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联系方式
099-6535875
举报内容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
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建议蓝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一科核查。
签名:
李四2012年3月1日
执法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签名:
刘广2012年3月1日
查处情况及结果
于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对天天网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
03月02日对该场所立案调查;03月12日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06月12日结案。
回复情况
/
附件及
备注
/
立案审批表
(江)文案立字〔2012〕第009号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案由
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
当事人
名称(姓名)
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贾想
x
一三7********
住所(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案情概要
2012年03月01日一五时一五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
《蜀山传奇》、《双龙传》涉嫌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承办人员
意见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签名:
刘一、王从2012年3月2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立案,建议由刘一、王从调查。
签名:
吴副2012年3月2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李山2012年3月2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
张杰2012年3月2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
意见
同意。
签名:
刘广2012年3月2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
(江)文改字〔2012〕第009号
天天网吧 :
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03月01日,在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 经营非网络游戏 行为。
□在年月日时分前,作出如下整改: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本通知书已于 2012 年 3 月 1 日 16 时50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高宇x:
一三6********
调查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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