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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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的制度
汇票的付款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法制度解决。
【解释1】付款人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如果票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付款人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发现持票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付款人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而付款的,即可认为付款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
【解释2】如果票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如出票人未签章)而导致票据整体无效,那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解释3】关于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例如,提示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傻子都能看出来是伪造的,付款人竟信以为真而付款,则应认为付款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假如伪造的身份证十分逼真,付款人请来了“孙悟空”都未能识别,不能认为有重大过失。
【解释4】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即使付款人对于某个票据行为存在形式或者实质瑕疵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假如这一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付款不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例如,付款人发现票据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是转让背书连续、无形式瑕疵。
由于票据保证生效与否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归属,付款人对持票人的付款不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又如,对于A签发的票据,付款人X明知收款人B对C的转让背书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被背书人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作为最后持票人请求付款。
假如D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X就应当对D付款。
尽管X明知B的转让背书无效,也不构成恶意付款。
(3)期前的错误付款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解释】对于远期汇票,付款人如果在到期日之前付款,假如提示付款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付款的法律效果与到期之后的付款相同。
但是,假如发生了错误付款,那么即使付款人善意且无过失,仍然要“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其法律效果与到期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相同。
七、汇票的追索权(2003年案例分析题、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1.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向汇票上的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
【解释1】付款请求权称为“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称为“第二顺序权利”。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2】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在其作为被追索人而承担票据责任时,其票据义务的范围不限于票据金额,还包括利息和费用。
【解释3】保证人清偿汇票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在汇票到期时因为付款人的原因而发生客观上无法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如,票据所记载的付款场所并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等。
(2)期前追索权
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
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解释】如果承兑人(主债务人)没问题,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死亡、逃匿或者破产的,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依法取证)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在这种情形下,再追索权的发生余地已经很小,即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出票人对其清偿了债务后,出票人向承兑人进行再追索(出票人已将账户上的资金存足)。
4.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5.追索的金额
(1)最初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无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
(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
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
(2)再追索权的范围:
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6.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被追索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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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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