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docx
- 文档编号:784512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98.73KB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docx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第一节:
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以第18号总局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和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新修改的《煤矿安全规程》将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3、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4、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6、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将原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搬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察员检察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将原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1、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4、《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等级划分
条例将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事故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八、《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的煤矿15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等。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等等
煤矿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商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7、紧急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常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复习思考题
1、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哪些内容?
2、煤矿从业人员应怎样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4、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权利义务